當事人找的律師有的是自己的熟人,有的是熟人推薦,有的是網上或其他陌生渠道找的,但無論哪一種渠道找到的律師,要把案件辦好,彼此之間的信任是必不可少的,當事人在委托律師的過程中,應該盡量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
不過,當事人有時出于維護自己的隱私,或者不信任剛認識的律師等等原因,對于律師的詢問會不愿回答,如果因此面露難色或者支支吾吾,大多數的律師都是能理解的,通常律師都會解釋一下自己為什么這么問,確實需要知道的,會調整一下繼續詢問。但是,如果當事人故意去編造一個謊言來回答律師的話,這對于委托律師打官司這件事將非常不利。
律師不要說閱人無數,起碼對類似情形也比普通人有更豐富的經歷,十個謊言起碼九個都能被律師知曉,即使不是當場知曉,也會在事后某個時間察覺問題。發現謊言之后的律師,一般不會立刻揭穿,這樣有傷面子,但一定會以“不信任”回報。
如果當事人撒謊撒得很絲滑,或者有很多疑似謊言的地方,律師通常都會認為要么背后有重大隱情,此處可能有“坑”,要么直接懷疑當事人的人品。這種情況下,靠譜的律師往往就會直接拒絕接受委托。
即使愿意接受委托的,通常也只是看中當事人的錢,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主要考慮的還是保護好自己,基本上不可能為當事人去盡全力爭取,因為律師沒有安全感,萬一哪天當事人抵賴或出賣律師怎么辦?這種委托關系也就不要什么“自行車”了。
而且如果當事人委托中說謊,影響重大時,律師還有可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委托合同,不退還已收取的代理費用。
當事人撒謊,包括故意隱瞞的情形,即使沒有給雙方的信任造成大破壞,也可能成為“回旋鏢”最終使自己遭受損失。因為律師了解案情的一些事實,當事人未必能完全理解背后是什么法律問題,存在什么法律風險。如果沒有如實回答,故意隱瞞,就會像醫生問診得不到正確信息一樣,就會導致診斷結論錯誤,這后續的治療用藥就都會有偏差失誤,而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病人”自己承擔。
而且訴訟打官司的這種負面影響有時更大,就算這個案件沒有影響,因被不真實信息誤導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不當的話,還有可能導致另外的糾紛或另案的不利結果。例如當事人在自己起訴的離婚后財產分割案件中勝訴了,但在整個過程中,始終向律師隱瞞了自己有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結果被對方起訴追究,兩案結果一合計,官司也白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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