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胡某,今年56歲,3月份被朋友叫去幫一個棋牌館幫忙,棋牌館老板約定給胡某每天工資300元,主要負責為棋牌館的代收臺子錢、幫牌友換取現金,倒茶倒水以及在棋牌館上班階段的衛生。自上班到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共上班11天, 從牌館獲利3300元,胡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機關羈押到看守所。
胡某家屬委托本律師后,經過會見、與辦案機關溝通,掌握案情后,依法向檢察機關提供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見書,最終,胡某被成功取保候審。
【爭議焦點】
胡某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律觀點】
嫌疑人胡某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主要是看胡某的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胡某幫助老板為棋牌館收取的“臺子費”是場所服務費,這些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場地租賃、水電費、茶水等,屬于正常經營行為范疇;除此之外,胡某并沒有制定參賭規則、參與賭博,更沒有收取其它的任何“抽頭漁利”費用,只是為前來打參賭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潔等服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開設賭場罪,應通過經營者是否存在提供資金、招引參賭人員、望風、坐莊、兌換籌碼、抽頭漁利等行為綜合判斷,是否上升到刑事打擊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本案中,嫌疑人胡某雖然有為參賭客人換取現金的服務,但這僅僅是為客人提供一種兌換的服務行為,不具有強制性,也并非向客人提供賭資,同時提供換現也沒有獲利,不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關于共犯的認定,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二)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四)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綜上所述,胡某并未對賭場的開設或賭博活動的組織提供直接幫助,則不宜認定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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