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不但把投訴過來的律師函發出來了,還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點評”文章。
企業聘請的律所,是一家知名大所。但函件寫的,真的是讓人扼腕嘆息。 律師函共三頁,以下為自媒體針對律師函的逐頁批駁——
針對第一頁律師函,自媒體撰文批駁(摘錄):
“ 一般來講,企業給媒體發律師函,是希望媒體糾正報道的信息錯誤、立場偏差,其行文必然要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企業方面所掌握的正確的信息是怎樣的,二是媒體報道中是怎樣陳述的,存在怎樣的錯誤或偏差。”
“問題是,這封律師函,一邊說進行了‘調查和了解’,還‘認真閱讀和研究了’相關文件和資料,一邊卻又完全不告訴媒體事實是怎樣、錯誤是怎樣,然后,就直接認定媒體‘大量不實’、‘嚴重侵犯’。請問,沒有證據對比,如何證明我們的文章不實并構成了侵權?”
針對第二頁律師函,自媒體撰文批駁(摘錄):
“看第2頁,該律所在沒有拿出切實證據的情況下,開始給我們‘定罪’、扣帽子。這一頁包括兩點內容,行文的邏輯,先是給我們扣上兩頂‘帽子’——‘已構成名譽侵權’‘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然后抄錄了《民法典》《刑法典》的兩個條文,再然后,就指責我們的文章‘存在大量不實信息’,‘ 均為捏造、歪曲,嚴重失實且帶有明顯的貶損、誤導性’云云。 不出示證據就扣帽子,這是什么邏輯?”
針對第三頁律師函,自媒體撰文批駁(摘錄):
“再看第3頁,更加讓我們感到驚詫莫名。 一般的律師函,要求媒體刪除文章、停止侵權,要求媒體發布更正乃至致歉聲明,這都很常見,也可以理解。我們不理解的是,作為一種前期溝通手段而非正式的法庭訴訟,律師居然要求我們“與委托人溝通協商具體賠償事宜”,而且還限定了時間!”
“ 本公司的創始人,在很權威的傳統媒體工作過16年,自媒體創業至今也有9年了。他說,從來沒見過一份律師函如此不專業、如此語氣霸道。”
針對被自媒體“亮函”引發的二次輿情問題,“轉型Media人”寫過多篇文章。
針對這份不但被亮出來、還被自媒體寫了一篇“點評文章”的律師函,你怎么看?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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