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方 >> 第四十三期
案例簡介
調解社工:黃善嘉
>>事件回顧
2023年3月,黃某應聘某汽車維修車廠汽車維修員一職,廠方與黃某約定,試用期1個月。一周后,黃某突然收到家里的信息,家有急事,要求黃某盡快回鄉處理。于是黃某立刻提出辭職,并要求汽車維修廠結算7天試用期的工資。廠方以黃某尚未通過試用期為由,拒絕發放工資,雙方發生糾紛。3月8日,黃某到社區申請調解。
>>化解措施
背靠背厘清矛盾焦點所在
在接到黃某的調解申請后,調解社工立刻跟隨黃某到該汽車維修廠了解情況,負責人表示,黃某尚未通過試用期,且未按照法律規定提前辭職,屬于違約,不同意向黃某支付勞動報酬。黃某則認為自己是特殊原因著急辭職,7天里也是盡職盡責,應該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
眼看調解陷入僵局,調解社工決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了解雙方想法。黃某認為自己盡責工作7天,應按照約定工資折算報酬,合共1400元。汽修廠認為黃某沒有按照勞動法要求提前3天辭職,且試用期還沒有過就離職的情況,應該按照臨時員工支付7天的勞動報酬500元。
分頭突破推進平衡與共識
經溝通,調解社工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試用期未過,違規離職是否不應該發放勞動報酬。了解查閱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調解社工決定分頭做思想工作,汽修廠作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在試用期期間,黃某也沒有出現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情況出現,按理汽修廠應該按照當初約定6000元每月向黃某發放7天的勞動報酬,雖然黃某在離職手續上出現瑕疵,調解社工建議汽修廠體諒黃某的處境,適當提高支付勞動報酬的幅度。
針對黃某的情況,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辭職,應該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黃某違反上述勞動法規定,汽修廠不足額支付黃某的勞動報酬也無可厚非,調解社工也建議黃某在收取勞動報酬的幅度上作出適當的退讓。
經調解,黃某與汽修廠達成協議,汽修廠一次性支付1000元作為黃某工作7天的勞動報酬。
>>案例點評
調解都是建立在損失的基礎上的,矛盾雙方都有降低損失的想法,賠錢的想少賠,得錢的想多得一點。每一個矛盾當事人如果涉及利益都是這樣想的。調解就面臨一個難題,如果要滿足得錢的一方要得更多,賠的就要賠更多,從而形成對立。所以找到平衡點、接受點,才更容易達成共識。因為雙方都有遺憾才公平,如果你要讓一方很滿意,死死壓著另外一方,那就偏離了實事求是的軌道。遺憾其實有時候就是一種公平的表現。調解當中以法律為準繩,這個基本原則還是不能違背的,雙方都有遺憾,這正說明調解沒有偏離事實。
專欄簡介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制、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責任使命。2017年開始,佛山市博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區區直部門調解項目、丹灶鎮糾紛多元化解項目、里水金旗峰社區調解項目等,至今,約30名調解社工活躍在區-鎮-村居三級的矛盾糾紛調處一線中,調解成功率達90%。
調解社工運用社工情懷與專業手法,通過融情于法的專業運用,柔性地處理、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的提升調解的成功率和滿意度,令社會工作與司法調解兩種助人的職業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氣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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