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重慶御風天地康養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御風公司”)通過招商引資,在響應國家大康養號召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項目積極審批和推進中,投資建設康養基地項目,2017年12月被國家林業局有關部門確定為第三批全國森林康養基地試點建設單位。
在項目完工即將投入使用時,重慶市渝北區政府有關部門“口頭認定”該項目為“違建別墅”。2019年11月28日,在沒有依法出具認定該項目建設為“違建別墅”的書面文件情況下,建筑物被強制拆除。
作為招商引資而來,二三十家公司及上百人經過5年多的艱苦付出,獲批成為全國試點基地建設單位的康養基地項目樓房等設施,在短短三天內,化為泡影,夷為平地。
2024年6月2日上午,細雨蒙蒙,筆者來到試點基地項目所在區域,當年的建筑物已看不到一點蹤影,雖然草木蔥蔥,空氣清新,但是已經沒有了當年的生機和氛圍。
強拆前的康養基地
康養基地被強拆后 2024年6月2日拍攝
行政協議案:不屬于受案范圍,一審駁回起訴
項目被強拆后,重慶御風公司經過一年半時間的多次起訴與上訴,終于在2021年5月7日,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受理了該公司訴渝北區玉峰山鎮人民政府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及賠償案。2021年12月7日下午,渝北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渝北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庭前會議一次,開庭一次,案外調解兩次,因無法達成調解條件,申請延期審理。
在延期審理期間,2022年12月27日,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重慶御風公司與玉峰山鎮政府,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一份《補償協議》,共同約定了補償金及違約金數額。隨后,重慶御風公司履行了自己的約定,在兩日內向法院撤回了對玉峰山鎮政府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的起訴。“但是,當地政府遲遲未按照《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原告多次催要無果。”重慶御風公司系列案件訴訟代理人黃利明律師說。
2023年6月,在《補償協議》簽訂長達半年時間之后,玉峰山鎮政府又要求重新簽訂《補償協議》,表示必須把在原協議內沒有載明的渝北區林業局強拆部分的賠償款也包括在內,而不作任何賠償,并且還要降低補償費總金額。
黃利明律師介紹了當時玉峰山鎮政府的表態:“玉峰山鎮政府明確表示,不重新簽訂新協議,就不付款。”重慶御風公司認為玉峰山鎮政府的行為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訴法、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這起行政合同違約案,能得到法院依法判決。
同年11月,渝北區法院對這起簡單的行政合同違約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2024年1月,該院又獲得重慶市高院批準的長達6個月的延長審限期。
在《補償協議》簽訂近一年半后,2024年5月,渝北區法院卻作出不予受理的一審行政裁定,“本案《補償協議》系針對違建別墅強拆爭議達成的補償方案,系違建別墅專項清理整治事項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重慶御風天地康養實業有限公司的起訴”。這個結果,讓執業幾十年的黃利明律師感到“非常意外又驚訝”。
律師:若一審裁定不被糾正,后果很嚴重
“一審如此認定,缺乏法律依據,裁定駁回起訴,嚴重違法!”黃利明律師說,“該案是行政協議糾紛,不是針當地政府強拆行為確認違法和國家賠償案件,一審法院卻以專項整治行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以此將《補償協議》強拉硬扯混為一談,顯然是故意張冠李戴,混淆是非,借故偏袒當地政府”。
黃利明律師
【視頻】黃利明律師:這個裁定一旦生效,就可能會導致行訴法被實質性廢除
“一審法院認為政府專項治理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針對專項治理達成的行政協議不屬于受案范圍,如果這兩個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也被二審法院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那么以后凡是這樣的行政行為,都可以被各級政府冠以專項治理的名義,合法權益被侵害者,都將沒有渠道獲得司法救濟”,黃利明律師認為,“如果一審裁定不被依法糾正,所謂的專項治理一旦成為政府部門的行政手段,后果將會很嚴重”。
著名律師周立太,“就重慶御風公司與重慶玉峰山鎮政府的一系列糾紛案件,我對相關資料和法律條款,進行過非常認真的研判”。
周立太律師認為,對違建查處行為,必須由有權機關遵照法定程序,在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的基礎上按步驟推動,并且要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
周立太律師
【視頻】周立太律師: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公正司法做保障
周立太律師進一步解釋說:
“首先,原被告在多方協調下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的《補償協議》,根據最高法院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協議’,且不屬于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的協議。這個協議是典型的行政協議,法院依法應當受理并依法進行實體審理。
“其次,《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費及違約金,內容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遵守并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原告起訴法院應當受理,按照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再次,作為招商引資企業,重慶御風公司項目建設已被強拆,且已實際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如果一審裁定不被依法糾正,該公司就沒有了尋求賠償的司法救濟渠道。
“如果二審維持一審裁定,那么,渝北區法院、重慶市一中院、重慶市高院之前關于政府強拆違法及賠償的行政訴訟的生效裁定,就都屬于違法了,等于審理了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案件了。”
周立太強調:“中央一直重視并強調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建設法治政府,作為地方政府就要帶頭遵紀守法,法院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辦案,就難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這起履行行政協議案,很典型,也很有意義,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希望并相信二審法院會對該案依法公正作出裁決。”(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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