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人的結婚,法律如何規定?
在《民法典》出臺之后之前,原婚姻法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原因,智力嚴重低下通常被視為不能結婚的疾病。但《民法典》刪除了相關規定,將“患有重大疾病”改為按可撤銷婚姻處理。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與他人結婚的,他人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患病事實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新規定擴大了婚姻的自由度,那些有智力殘疾或其他患有影響夫妻生活和生育疾病的人也可以結婚。根據一些地方政府網上的解答,只要有表達自己意愿能力的人,可以自己或者在監護人的陪同下登記結婚。
通常,一般智力殘疾的人往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監護人對于結婚意思表示認可的角度,結婚登記宜在監護人的陪同下進行。事實上,許多智力殘疾人也是在父母的安排下與他人結婚的。
雖然,智力殘疾人可以登記結婚,但不等于離婚時民政局也會受理。
由于結婚登記只要明確有同意和誰結婚的意愿就可以,但離婚需要的民事行為能力要求更高,除了表達離婚的意愿外,還需要對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而這個協商及簽訂離婚協議的能力被視為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行的觀點認為智力殘疾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民政局不接受登記離婚申請(離婚登記不能代辦,只能親自辦理),因此實踐中,智力殘疾人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訴訟離婚對于智力殘疾人的權益保護也相對更有保障一點。
智力殘疾人起訴離婚的難題:變更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8條的規定,配偶是智力殘疾人的第一監護人,父母或子女是第二位的。所以,如果想要離婚,智力殘疾人的配偶肯定不能當其離婚的代理人,只能首先變更監護人,由新的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或委托律師參加。現實中通常會有兩種情形:
1、智力殘疾人有父母或成年子女的,由其擔任新的監護人。這些人向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局申請變更監護人,如果智力殘疾人的配偶對指定有異議的,則必須通過法院的特別程序進行指定監護人。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可能涉及到對智力殘疾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如果父母或成年子女尚無力去處理訴訟事務的,可以向當地的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2、智力殘疾人沒有父母或成年子女的,離婚就會非常困難。雖然理論上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擔任監護人(第三順序),但現實中很可能也沒有其他近親屬,即使有也很困難。首先,對于外人而言,智力殘疾人有沒有離婚的意愿或需要,這本身就很難明確,即使真有了,是否有足夠動力去主動插手也成問題。除非存在明顯的違法犯罪事實,引起外界的強烈關注,否則能有外界主動伸出援手并不容易,許多智力殘疾人在婚姻中受到不好對待,和其孤立無援的地位有很大關系。
如果智力殘疾人確實有需要解決離婚問題,而且也沒有適格的監護人愿意幫忙的話,當地的民政局(或者經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個人或組織)也可以依法成為智力殘疾人的監護人,而且民政局還可以在其離婚后提供必要的就業、生活等方面的幫助。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