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無小事,用藥需謹慎。
多日之前,有小伙伴問精二藥品處方權需要單獨的培訓考核嗎?
從我了解的某院的做法——每年培訓后更新簽名留樣來看,是需要的,但 ,我卻查不到依據。
從《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來看,能提取出這么三個要點:1. 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 ;2. 對于麻精之外的處方(精二、普通處方),醫師 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即可取得;3. 醫療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
《處方管理辦法》對精二藥品僅有培訓的要求(形式和是否考核均不明確),處方權的取得與普通處方無異,留樣或備案后即可。
《醫療機構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專家共識》(2023)對培訓和考核有明確要求:醫療機構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精二藥品專項培訓及考核,培訓考核由醫務部門牽頭,藥學部門組織實施,培訓考核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及臨床合理用藥知識等。
但此培訓和考核也未與處方權掛鉤。
這么看,某院的對精二處方權的管理雖不違背《處方管理辦法》,也與專家共識相吻合,但實屬“提級”管理。
你家也存在這種“提級”管理精二藥品處方權的做法嗎?
祝您健康用藥,用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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