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對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有的認定為贈與,但通常認定為通過平臺給網絡主播的費用,是一種網絡文娛消費。如果是正常范圍內的打賞,被繼承人享有處分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支付之后就不能要求退還。那如果是大額打賞呢?
一般情況下的大額打賞
被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無權提出異議,因此無論打賞是否大額,原則上均無權要求平臺退還。那如果繼承人中有被繼承人的配偶,大額打賞的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的配偶可以要求返還嗎?
大額打賞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費的范疇,其行為可視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一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也就是說,“揮霍”的情況下,作為相對方的平臺原則上,也沒有義務退還,給配偶一方造成損害的,可通過“少分或者不分”的方式來實現一定程度的補償。另外《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遺產處理時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
根據上述規定,應視大額打賞的情況,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多分或全部分給配偶一方,剩余財產才作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繼承,但繼承人無權要求平臺退還打賞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對于配偶一方大額打賞的處理規定,延續了《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精神,同時也未明確賦予配偶請求平臺返還的請求。該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四款: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打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另一方以對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圖片為AI生成
非法情況下的打賞
一般情況下大額打賞不退還,但個人認為應存在例外的情形。參考前述征求意見稿的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夫妻一方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實施打賞行為,有證據證明直播內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用戶打賞,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臺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一般情況下正常內容的打賞,平臺及主播屬于合法網絡經營行為,需要一定程度的保護,因此不支持退還的請求。但是如果“直播內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用戶打賞”的,基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平臺及主播便不再受法律保護,應優先保護被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配偶一方,而不只通過“少分或不分”來獲得補償,所以應支持配偶返還打賞款的請求權,而且原則上不區分打賞是否大額,返還之后還可以繼續據此主張適當多分遺產。
假如繼承人中沒有配偶,全是配偶之外的繼承人,可否同樣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則主張打賞行為無效,并要求退還打賞款呢?個人認為,不能簡單套用上述的規定。
因為其他繼承人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受損的理由,雖然公序良俗原則同樣應導致打賞行為無效,但如果被繼承人明知直播內容屬于淫穢色情的違法內容,還支付費用觀賞的話,性質上屬于“不法原因給付”,為了不縱容這種行為,個人傾向于不應支持退還,涉及刑事案件時還應將平臺及主播所得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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