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經辦理過一起詐騙案,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拘留。經檢察院審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認定:時任村副支書及征拆工作協調員的張某,在負責高速征地補償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提前得知了村某地要被征用為棄土場的消息。為了騙取更多補償款,他伙同他人在自家土地和租用附近百姓的土地上搶種桂花苗,并將窩凼土處(2.8592畝)以參照留床實生苗標準上報,騙取國家建設資金50余萬元并私分。
辯護人兩次前往檢察院溝通,一次檢察官在單位,一次不在單位,在僅有的一次溝通中,辯護人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可了部分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認定:時任村副支書及征拆工作協調員的張某,在負責高速征地補償工作過程中,在工作便利中提前得知了村某地要被征用為棄土場。為了騙取更多補償款,張某伙同他人利用自家土地和租用附近百姓的土地,并在土地上搶種桂花苗,將窩凼土處(2.8592畝)在未栽種任何土地附著物的情況下以參照留床實生苗標準上報,騙取國家建設資金11余萬元并進行私分。
公安和檢察院的指控就可以看出明顯的差別,詐騙的金額出現大幅度下降,這也為之后的緩刑打下了堅實基礎。
到了開庭前,制定了無罪和主動認罪兩個方案,經與被告人及其家屬溝通,還是選擇主動認罪這種更為現實的方案,主動退賠了國家建設資金6萬余元。
后法院對該案宣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裁判文書網可搜)。
該案同樣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這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同樣判處緩刑了。
個人觀點:
1.被害人諒解是酌定量刑情節。
特別是在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見犯罪中,如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對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損失能夠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2.司法實踐中,應當把握好案件類型、民事賠償、從輕處罰的關聯性,正確處理賠償和解與從寬處罰的關系。
賠償損失,達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別是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量刑時一般要予以充分考慮。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損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降低,且其賠償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損失,即便沒有取得諒解,也可以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3.對于犯罪危害性大,情節嚴重或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賠償取得諒解,也不應適用緩刑。
被害人是否接受賠償、是否表示諒解,系法院在量刑時應予考慮的情節之一,但并非緩刑適用中的決定性因素。我國刑法并未將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法院量刑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慮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節,充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貴陽律師,司法部死刑復核法援律師,律協刑專委委員,律所主任,專注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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