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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關系”托人辦事,一般都是一些違法“擦邊”的事情,例如民事上托關系幫人入學、找工作、采購中標、包攬工程等等,刑事上則“撈人”、幫人減刑等等。對于這類委托,法律界有一個專門的詞匯:“非法請托”。
因為事情本身的違法性,所以對應的委托合同關系也是非法無效的,非法請托無效之后,如何處理呢?各地法院的處理差別很大:
1、有的按無效合同的規定處理,返還取得的財物,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或賠償;
2、有的直接認為非法請托屬于違背公序良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3、有的法院根據上述第2點的理由,但判決駁回起訴。
總的來說,持第1種觀點的人相對沒有以前那么多,第2或3種觀點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主流觀念。也就是說,如果非法請托事辦不成,去法院起訴要求退錢的話,那很大概率會被駁回起訴。之所以被駁回,原因總結成一句流行的話就是:
“不法原因的給付,喪失返還請求權”。
(注: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了一個關于“民刑交叉”問題的案例,也是涉及非法請托,但處理方法是判決中間人與受托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不過該案例距離現在的時間比較久,入庫編號:2023-16-2-119-001)
如果明知委托辦理的事情非法,還繼續支付,性質上就屬于“不法原因的給付”,如果法院還支持其返還的請求權的話,那對于辦理非法請托的委托人并不能起到足夠的警示、否定作用。“沒有損失,心就不會痛”,如果支持返還,對于杜絕這種非法請托行為將起不到應有的打擊效果。如此處理,對于正規辦理的人將不公平。
那受托辦事的人不就可以拿錢而不用還嗎?
雖然,受托人確實有可能揮霍掉錢財,而且民事上沒有責任或責任輕,但這不等于刑事上逃得過。而且現實的非法請托中,這種受托辦事的人很多都是通過虛構事實和關系,根本沒有辦理能力而騙取委托人信任的,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都會被追究詐騙罪。
那如果公安機關追究詐騙罪的話,受托人騙來的錢是不是可以作為贓款退還給受騙的委托人呢?民事不行,通過刑事來返還?
對不起,現有案例顯示,對于不法原因的這些給付,會作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收繳國庫,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四條,理由與民事上駁回起訴的理由大體相同,而且要保持民事與刑事上處理的一致性。否則,將導致受托人違法輕微沒有構成刑事時,非法請托人的錢無法退,反而只有受托人嚴重到構成刑事時才可以通過刑事退贓,則明顯輕重失調,過罰不當。
(本文議題參考案例很多,裁判文書網搜索一下“非法請托”或“不法原因給付”)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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