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工作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常務副職,協助其處理日常工作。
常務副職現在一般稱為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兩者的內涵其實是一致的。
在黨中央各部門和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中,設置分管日常工作副職的主要包括:
(一)中央辦公廳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二)中央組織部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
(三)中央宣傳部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
(四)中央統戰部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
(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六)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七)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八)中央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九)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記。
(十)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記。
(十一)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
(十二)中國浦東干部學院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
(十三)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
(十四)中國延安干部學院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
上述設置分管日常工作副職的黨中央各部門和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其正職由黨和國家領導人擔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主要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
(三)國務院副秘書長中,有一位副秘書長分管國務院辦公廳日常工作。
(四)外交部設置分管外交日常業務工作的副部長。
(五)公安部設置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
設置分管日常工作副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分管日常工作副職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其正職由黨和國家領導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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