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調解或者雙方的和解過程,是一個從分歧到協商一致的過程,這個過程仔細體會會發現其實是一個技術活,下面分享一點體會:
1、避開對方的情緒化高峰期
協商一開始通常是情緒化最高峰的時候。雙方愿意協商解決的原因是基于利益考慮,并不等于從情緒和心理上,愿意諒解對方過去的做法。所以,當事人一開始協商的時候,總會把過去的不滿表露出來,表現為“打死絕不退讓”,或者一邊協商一邊數落對方的一些作為。隨著協商的開展,情緒化就會慢慢減少,相較于一開始,態度會變松動一點。所以,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死咬不放,后面順著耳根說幾句,或者做一下利弊分析,慢慢可能就又能接受了。
2、平等協商,表現太強勢或向對方乞求都不適合
俗話說“有理讓三分”,協商的過程就是暫時放下法律爭議上的對錯,從得失利益的務實角度來商量,如果覺得自己法律上有道理就強勢要求對方接受各種苛刻條件,其結果只能逼對方放棄協商,這與自己想調解解決的初衷相矛盾,而且一味地咄咄逼人還容易把事情鬧僵。另外,協商也不能一味的低姿態乞求對方讓利,因為這種做法除了臉面問題外,事實上也很難討到大的好處。
3、節奏有輕緩,僵持不下時,“讓子彈飛一會”
沒有任何一個重要談判是一蹴而就的,如果在大的問題和利益上雙方僵持不下,不妨先放把問題或協商的事情放一放,緩一緩節奏,說不定此后就會有新轉機或者新思路。只要雙方還有和解的心,就沒有問題解決不了的時候。相反,如果表現得過于著急,有時還容易被對方利用,進入對方的節奏。
4、合適的時機,讓合適的人去說
有時要搞清楚對方堅持的想法,是當事人堅持的,還是律師堅持的。大方向上當事人和律師是一致的,但是有時會有縫隙產生。例如,當事人想很快解決糾紛,但對方出價很低,如果律師出于他的風險代理費考慮,有時會希望繼續討價還價,而不那么快接受。雖然律師未必會不顧當事人意愿,擅自直接拒絕方案,但這些可以從溝通的語氣、用詞等體會出端倪。此時,如果可以的話,當事人直接溝通,就會比透過律師去溝通有不同的效果。所以,合適的時機,讓合適的人去說,這點很重要。這個合適的人不限于雙方當事人和律師,調解員、法官或有影響力的合適第三人都可以。
5、當斷則斷,見好就收,避免被質疑
如果經過了一番協商之后,雙方的討價還價已經差不多了,很難再有新的條件或讓利出現時,當斷則斷,見好就收,特別是雙方大的方面已經解決,只剩下涉及的利益或影響面不大的爭議點時。因為,除了利益上的底線外,協商時雙方往往也有心理上的底線,如果爭議點不大還堅持談,談又談不攏,繼續消耗就會讓人從心理上放棄,或者讓對方覺得自己在做一些無所謂的堅持,質疑自己協商是否真有誠意(還是在純粹拖時間)。所以,避免因小失大,要把握時機見好就收。
6、協商先解決案件中的“領頭羊”當事人
集體訴訟或系列案中,通常會有幾個帶頭訴訟的當事人,一般都是涉案金額比較大,或者脾氣比較大的。這幾個領頭的協商成功了,其他人一般都比較容易,可以依樣畫葫蘆接受同樣的方案,甚至有時當領頭的當事人同意而其他當事人不同意時,領頭的當事人還會自己去說服。這種情形,即使多人案件的當事人已經共同委托了一兩個訴訟代理人,其背后領頭的當事人的作用同樣存在,要把握好多人案件協商的這個關鍵。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原文:訴訟調解或和解的協商過程有什么策略和技巧?,略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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