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一個廣東口音的婦女攜帶幼兒來到我律師事務所,在與我交流時,她開口的第一句話是說,我的老公因為在衡陽代上線某某“寫碼”,被公安局抓去,現關押在看守所,來衡陽之前在網絡上問一個梁姓律師,他說我老公涉嫌的罪名(賭博罪)法律規定限制會見,現問問許律師能否到看守所見一下嗎?
網絡上的律師,講你老公涉嫌的犯罪法律規定限制會見?我重復問了她剛講的一句話。我第一感覺就是懷疑她碰到假“律師”了,連最基本的刑事案件規則都不懂。
她給我查看了呈現在手機里的拘留通知書,確認了案件的真實性,按照她陳述的簡要案情,我詳細分析、講解了該罪的法律規定,并告訴她可以會見。
能不能100%取保?能不能無罪?接連她向我發問,我誠摯告知她,按她講的案情,向辦案機關給她丈夫申請取保候審是可以進行的,但不能承諾幾天內馬上取保出來,更無法承諾其丈夫無罪,我直接告訴了她。
不能保證幫我取保成功,那請律師干嘛?你們律師不就是干這個的嗎?她說。
你這不是在請律師,是在請法師。能不能取保、無罪,這都不是律師能決定的,之所以能取保、無罪,因為案件本身符合相應的條件,同時遇到了一位好的警察、檢察官。我回答道,如果你認為有律師給你保證結果,承諾你老公將會無罪,那請你便。隨后,我下了送客令。
一個小時后,這婦女又再次回來找我,要與我簽訂委托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并告訴我是因為那個梁姓律師告訴她,她在公安局有特殊關系,可以保證取保出來,并不起訴無罪等等,剛剛聯系他見面,結果到他辦公室,發現不是律師事務所,經與家人商量認為我講的都是實誠話,所以又返回來了。
看到她帶著孩子折返回來,我又喜又恨,喜的是自己的誠信的對待能夠得到理解;恨的是,多少當事人(家屬)因為不熟悉法律而遭遇蒙蔽,走了多少彎路,每一次彎路不但給當事人造成困擾、傷害,更多的是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
最后,由于我個人因素,我拒絕了接受該婦女的委托,因為我辦的案件都是基于在當事人對律師的高度信任,唯有這樣,律師工作才能更好完成。
其實,律師的作用主要是提出為當事人無罪、罪輕的意見。具體而言就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防止嫌疑人成為本不該起訴卻被起訴的人,明明無罪卻被判有罪的人,本該判輕刑卻被重判的人。防止被冤枉,這是律師重要作用的一方面。
但是也有一些案件,盡管律師已經充分地闡釋了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輕的理由,結果仍很不理想。如果當事人對律師工作不理解,反而認為請了律師就會是萬事大吉,那一旦結果不如當事人意愿,當事人與律師就會反目成仇。
當事人如僅以結果好壞來評價律師工作成功與否,而完全忽略律師提供服務的艱辛過程,顯然是一種唯結果論的錯誤觀念。
故之,如果你不能信任我,我必會拒絕為你服務,請理解!(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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