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和玉,貴陽律師
很多家屬在家人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之后,往往會接到承辦警察的“承諾”:“只要家屬幫他退了贓款,就放他回家,給他辦取保”
那么這種“承諾”是真是假?到底該不該按照承辦警察的要求退贓?退贓以后人能否取保?
一、公安說“退贓”就給取保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無論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情形,還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都沒有將“退贓”作為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退贓”就給取保對民警沒有任何的法律約束力,退贓不代表能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所說的“退贓”就給辦取保的“承諾”并沒有法律依據。
法條雖然沒有明確說退贓即取保,但是,仔細研究發現,退贓有取保的可能性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這里表述不同,辦案人說退贓即取保,而我說退贓就有取保的可能性。注意表述不同。
取保要求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這是取保的核心。
在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對于主動退贓的嫌疑人,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予批準逮捕,公安拿到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即會為嫌疑人辦理取保。
嫌疑人能夠主動退贓可以說明他的認罪態度好,相應的人身危險性就小,退贓后也會降低社會危害性的評價。
特別是對于一些侵財類案件,比如詐騙、盜竊、搶劫,如果愿意主動退贓,確實增加了取保的可能,但不是一定,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即使退贓,也不能取保。
二、退贓的誤區
我總結了幾個退贓誤區,供大家參考。
1、構成犯罪才能退贓,無罪無贓可退
如果一個人并沒有實施違法犯罪或者雖然實施了違法犯罪,但是并無贓款、贓物可退,自然不存在可以退的贓款。那么就沒辦法也不能按照公安要求去退“贓”。
2、退贓金額誰說了算?
公安說了算嗎?不一定。
對于事實已經查清的案件,退贓無可厚非。問題在于,人剛剛關押,很多案件暫時無法查清事實,這時草率退贓合適嗎?
別人說的金額不一定就是事實。
我辦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案件,通過會見了解,當事人的獲利應該不算太高,但公安讓退五十萬。我們沒退。同樣取保候審。
很多地方有趨利性執法,不便多說,你懂。
3、退贓后有無取保可能?
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是否積極退贓是一個爭取不被批準逮捕的因素。
只是一個因素,不是退贓即取保。
如果退贓即取保,我個人認為,很大可能是本來是無罪或犯罪情節輕微,退贓確實就符合了取保的條件。
三、退與不退的選擇
律師認為,退與不退要考慮兩個角度,一個是感情角度,一個是法律角度。
感情上來講,既然公安機關已經提出明確要求了退贓,如果公安遵守承諾,退贓后自然會辦理取保,這樣家人就不會繼續刑事拘留,自己作為家屬只想要盡最大努力幫助家人,什么結果都能承受。
如果這樣考慮,沒有其他顧慮,那就簡單明了,可以拒絕律師建議直接退。
法律上來講,由于公安機關此時要求的退贓,只是一個搜集證據的過程,只是“疑贓”,這意味著,對于贓款的認定,公安機關可能并沒有掌握完備的證據,并不能確定存在贓款或者贓款的具體數額,此時如果盲目的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退了贓款,在一定程度上是家人自己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存在贓款的證據,因為贓款的存在本身就是“證據”。
特別是在家人剛被刑事拘留,家人還未委托刑事律師會見了解情況的情形,如果里面的家人一直在否認贓款的存在,而外面的家人聽信公安一面之詞就“積極”的退了“贓”,可能會成為壓垮無罪抗爭的最后稻草。
如果是贓款雖然存在,但是贓款的數額存在爭議,要是按照公安機關“自認為”的金額予以退贓,對于公安而言,無疑是告知公安機關,家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確獲得了如此多的贓款,只是公安自己還未收集到相應證據而言,否則家屬不可能退如此數目的贓款。
從以上角度來看,外面的家屬的退贓行為存在幫助公安機關給涉案家人“入罪”和提供證據的可能。
因此,律師給出的建議是:先會見當事人了解具體情況后,再制定合理的退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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