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可以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如果公司有法務的,一般就是由法務代理出庭,但有的公司外聘了沒有律師證的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會委托非工作人員假冒工作人員參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工作人員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這里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通常是其與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等。
如果當事人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了開庭,但拒不提交前述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的話,此時,有可能被法院視為“未參加庭審”而按撤回訴訟或缺席判決處理。來看一個最高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公司與山東某農業公司之間因計算機軟件合同開發產生糾紛,北京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山東公司支付拖欠的軟件開發費用16萬元,并承擔違約金3萬元,被告山東公司委托自稱為其工作人員的閆某代理參加了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北京公司的訴訟請求。山東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在二審期間,在開庭前曾多次通知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閆某,要求其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開庭時閆某以工作人員身份參加了訴訟,在庭審中,閆某當庭陳述其與上訴人山東公司為承包關系。法庭經過釋明后要求其庭后5日內提交其出庭身份的證明材料,否則視為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此后,山東公司及其代理人閆某均未提交相應材料。
法院最終裁定上訴人山東公司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生效。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最高法知民終350號)
【觀點分享】
這個案件一審已經存在假冒工作人員代理參加訴訟的情形,所以二審時該公司處于“騎虎難下”的境地,二審要么繼續假冒,假如提供偽造勞動合同的話,后果就更嚴重了,面臨法院的處罰;要么直接承認自己非工作人員,承擔“未到庭參加訴訟”的后果。其實,一審期間的假冒行為已經可以視為妨礙訴訟的行為,當事人沒有被法院處罰已經算幸運。所以,找訴訟代理人,應當找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類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免承擔不利訴訟后果。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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