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吸毒】
吸毒,是指出于非醫療目的濫用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長期吸毒會嚴重摧殘吸毒人員的身體,危害其家庭,危害社會,被全球各國唾棄和禁止。
在有的國家,吸毒行為是犯罪行為;在我國,吸毒行為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吸毒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隨著時代發展,國人出國越來越方便,部分國家對中國實行免簽制度,國人拿著護照,買張機票,可以隨時到這些國家旅游、探親、出差等。部分年輕人因為種種原因在國外吸食了毒品,回國后被查,尿液或者毛發中檢出毒品陽性,如何處理?
【國內處罰】
對于上述情形,公安機關往往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對違法行為人作出吸毒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主要訴訟理由是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吸毒行政處罰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也就是說該法處罰的是國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包括國外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無論被處罰人是國人還是外國人。
針對上述訴求,公安機關抗辯時往往引用2008年公安部《關于對查獲異地吸毒人員處理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稱,吸毒案件屬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疇。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實施地、違法行為結果發生地、銷贓地等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地方。違法行為有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繼續或者持續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而吸毒行為,就其行為特性而言,是一種持續狀態,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予以管轄。
有的法院就引用公安部上述批復稱,吸毒行為,就其特性而言,是一種持續狀態,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予以管轄。被告在國外吸毒,在國內檢出毒品陽性,吸毒行為從國外持續到了國內,國內公安機關有權管轄,進而維持了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這樣的法院判決,表面上打擊了吸毒行為,實質上損害了法制,因為法官在違反法律作出判決,公安機關在違反法律作出吸毒處罰決定。公安部批復關于管轄的意見不能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之規定,更不能被理解為等同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中的“法律”。
也有的法院回避公安部批復,直接引用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函,稱被告經過指定管轄,獲得對吸毒案件的管轄權,被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進而駁回原告訴求,維持公安處罰決定。事實上,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本身是沒有管轄權的;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指定管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
上述種種情形,雖然公安機關和法院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不能違反法律,違反法律作出的決定很難說它是公正的。
但是,如果對國人在國外吸毒的情形不予處理,就會刺激更多國內吸毒人員到國外過把毒癮再回國,這種情形越來越多必然會動搖我國當前的禁毒制度和禁毒措施,必須盡快解決,筆者認為唯一的合法途徑就是修改完善法律,把這個漏洞補上。
【修改法律】
在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時,筆者認為有兩種情形應當予以重視,第一種情形是依據我國法律系吸毒行為,但依據當地國法律不是吸毒行為。
相比于其它國家,我國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數量遙遙領先,必然會發生在我國是毒品,而在當地國不是毒品的情形,比如,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大麻不再是毒品,而在我國仍屬于毒品。在大麻合法化國家,國人吸食大麻的行為,我國法律能否干涉?筆者認為,這種情形,我國法律不宜干涉,理由是:我國法律要求國人出國后尊重當地國的法律和當地國的風土人情,國人尊重當地國法律,作出符合當地國法律的行為,我國法律就不宜干涉;另外,吸毒行為在我國僅僅是違法行為,尚未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系犯罪行為,自然有刑法懲處。最后,聯合國三大公約系全球禁毒合作基石,幾乎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加入了這三大公約,國與國之間出現毒品差異化情形較為少見。
第二種情形是出于醫療目的,在當地國,國人服用我國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的行為(在當地國,也可能是管制藥品),藥品來源不合法,筆者認為不宜依據我國法律認定為吸毒行為并予以處罰。
在我國,出于醫療目的服用來源合法的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的行為系醫療行為,不會被認定為吸毒并予以處罰。對于來源不合法的情形,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是吸毒行為,但不應當認定為吸毒行為并予以處罰。
在國外發生的上述同等情形,筆者認為,也不宜認定為吸毒行為,并依據我國法律予以處罰。
故可以在《禁毒法》中增加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領域外吸食、注射毒品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當地國不認為系違法行為的除外”,或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加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吸食、注射毒品的,適用本法相關規定處理,當地國不認為系違法行為的除外”。
無論是否承認,毒品會與人類社會長期共存,禁毒之路任重道遠,發現問題,如果法律對該問題是空白,就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而不是違法裁判,維護所謂的公正,否則,最終損害的還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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