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力度的不斷深化,人民法院對執行涉案相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權益保護的司法救濟途徑不斷拓寬。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時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以2021年至2023年某法院三年來審理的113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為樣本,研究梳理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類型與裁判思路,以期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一、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基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執行異議和復議制度,賦予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如人民法院裁定對執行標的中止執行或者駁回異議后,案外人、當事人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決定》兩個司法解釋,執行異議和復議制度日臻完善。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案件類型
一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合法占有、到期債權的執行提出異議引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是案外人的異議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不服,認為應當繼續執行,提起的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三是基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引起的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四是已進入分配范圍的申請執行人、與債務有關的權利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由聲明異議的一方對反對陳述的一方提起的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三、執行異議之訴實例分析與裁判思路
(一)以“物權期待權對抗執行”為例,分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占比最多的一個類型,其中又以涉不動產執行最多。2021年至2023年,某法院三年來共審結執行異議之訴案件113件。其中2021年19件、2022年43件、2023年51件,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按年度分,涉不動產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分別為11件、25件、33件,占比分別為年度案件數的57.89%、58.14%、64.71%。
如朱某某訴張某某、金某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金某某與張某某離婚時,約定夫妻共有房屋歸金某某所有,但離婚后房屋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繼續由金某某及其子女占有使用。后張某某因欠朱某某借款被強制執行,由于物權公示狀態下房屋的權利人仍是張某某,人民法院查封該房屋,金某某提出異議。此時,案外人金某某對離婚協議約定歸其所有的房屋是否能夠阻止朱某某的執行,需從以下方面分析。
首先,離婚協議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可以基于離婚協議對訟爭房屋權屬的約定,請求變更登記為房產所有權人。這種請求權的實質是金某某對訟爭房屋享有的物權期待權,與之相對應,執行案件的權利基礎是朱某某與張某某之間因借貸糾紛引發的金錢債權請求權。兩種權利都指向案涉房屋,但從對房屋的支配狀態來看,顯然金某某無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與訟爭房屋聯系更為直接、緊密,而朱某某對張某某的金錢債權請求權并未具體針對房屋,其享有的金錢債權并非基于對房屋公示的信賴產生。
其次,從兩種權利形成的時間上分析,金某某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成立在前,朱某某對張某某享有的債權請求權成立在后,時間上的優先性能夠認定朱某某與金某某沒有惡意串通逃廢債務的可能。
最后,從訟爭房屋未及時辦理過戶的原因分析,并非金某某主觀上故意拖延、拒不配合,而是因為房屋設立了抵押擔保,客觀上致房屋無法辦理過戶登記。金某某享有的物權期待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執行離婚協議約定屬于金某某的房屋。
(二)以“申請執行不動產標的”為例,分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為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新的救濟渠道,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實現法律的公正實施。對該類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時應嚴格審查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出賣人與買受人是否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合法占有該不動產;是否已經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是否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上述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往往被忽視,需引起注意。
如某銀行訴曹某、高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某銀行申請執行曹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時,人民法院查封曹某名下某小區502號房產。案外人高某不服,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中止對502號房產的執行。某銀行不服裁定,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高某系曹某的嫂子,與曹某簽訂502號房產轉讓協議時,即明知該房產在某信用社設定有按揭抵押擔保,在還清貸款并涂銷抵押權登記之前,無法取得房產的所有權。但高某將足以可以償還按揭貸款的購房款直接支付給曹某,卻沒有與曹某共同到某信用社辦理還款及抵押權涂銷手續,并督促曹某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直至該房產被人民法院查封。
高某不能證明其在涉案房產簽訂買賣合同過程中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涉案房產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存在過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對502號房產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三)以“夫妻型一人公司”為例,分析變更、追加被執行人之訴
變更、追加被執行人之訴是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原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將與原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其他主體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由其代原被執行人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如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等。
如孔某某訴王某某、李某某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王某某、李某某夫婦注冊成立小宇公司,其中王某某出資480萬元,李某某出資120萬元。后小宇公司因拖欠孔某某貨款被強制執行,但小宇公司已經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孔某某申請追加王某某、李某某為被執行人,被駁回后提起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本案的焦點是小宇公司是否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追加王某某、李某某為被執行人,否則,即可追加王某某、李某某為被執行人。
首先,小宇公司系王某某、李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本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范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其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原因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缺乏社團性和相應的公司機關,沒有分權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缺乏內部監督,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極易混同,極易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小宇公司由王某某、李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公司資產歸二人共同所有,雙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難以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在此情況下,應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將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股東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沒有完成舉證責任,孔某某申請追加二人為被執行人并無不當,王某某、李某某應對小宇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以“房產與所屬土地使用權分配”為例,分析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數量不多,但審理難度大。如某發展公司與某建筑公司、某實業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某發展公司申請執行某實業公司時,某建筑公司以首封為由申請參加分配。某基層法院作出執行案款分配方案,將某實業公司所有的工業出讓土地及相關房產以第一次流拍價18414640元價格折抵給某發展公司;某發展公司出資2257400元分配給某建筑公司。某發展公司不服,以某實業公司對其負債用房產設定了抵押擔保,應優先受償為由,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該案中,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此時應首先要審查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擔保物權,如均無擔保物權,按照采取執行查封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其次,要審查債權人債權的種類,如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某實業公司對某發展公司所負債務,以房產設定了抵押擔保,某發展公司對抵押的房產及所屬土地使用權變價后享有優先受償權,對優先受償之外的部分應分配給首封債權人某建筑公司。
作者:代恭偉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