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碧江區法院民二庭法官通過微信建群在線“云”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并力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零售、批發、倉儲、物流為一體的連鎖大型超市企業集團,曾入選2019年中國連鎖百強榜單,在全國有一定的品牌影響力。經調查,原告發現被告的門頭店招和原告的門頭店招極度相似。2024年4月,原告訴至碧江區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秉承著案結事了人和、實質性化解糾紛的理念,詳細地向被告講解商標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提高其對商標價值的認識,讓被告充分認識到其侵權行為對原告和廣大消費者造成的影響。在雙方當事人基本達成共識后,承辦法官采取建立微信群聊的方式,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云”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即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項共計1萬元。
下一步,碧江區法院將繼續秉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貫徹尊重知識產權、遏制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法治精神,積極拓寬多元化解糾紛渠道,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和力量。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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