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發展
歷史環境是“一個過程的產物”,沒有固定邊界,其內部互相有機聯系而滲透,與外部動態交流,是開放的,是未完成的,是充滿活力的。它是生態性的,其生命正是在生態系統中得以可能。因此,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也好,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文化風貌區也好,都不應該是被圈起來貼上固定標簽的地方,而是傳統元素與現代生活方式的統一所在。
原文 :《歷史環境是一個生態系統》
作者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會展與傳播學院副教授 孫亞君
圖片 |網絡
所謂“歷史環境”就是一定區域內人類群體活動在歷史上(乃至持續至今)的穩定表現以及這種表現賴以存在的直接必要的環境要素。需要注意的是,歷史環境所對應的文化不僅是曾經存在而現在已經消亡的文化,也包括歷史環境中目前所留存的文化。其中,“歷史”不應該被簡單地理解為“過去的”,而是“過去曾顯著的”,后者并不意味著“現今已然消亡”。因此,歷史環境的歷史性屬性并不排斥現實性,其地區性屬性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嚴格的獨特性。歷史環境如同自然環境一樣賦予我們的文化以活力,也同自然環境一樣需要得到保護。
地方文化個性衰退
在實踐操作層面,一個“歷史環境”一般對應一定的空間范圍,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文化風貌區等。除了自然環境要素,歷史環境主要指向的是具體的文化。大體而言,我們可以將這種需要得到保護與開發的文化分為兩大類:“有形的”或曰“物質的”文化與“無形的”或曰“非物質的”文化。
有形的文化
“有形的”或曰“物質的”文化指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文化。在歷史環境中,這種文化主要體現在建筑與城鄉規劃上。俄羅斯作家果戈里寫道:“當歌曲和傳說都已經緘默的時候,只有它(建筑)還在說話。”應該說,建筑是文化的外在表現形態,是一個地方文化給予人的第一印象。
長期以來,我國對于歷史環境的保護多停留在個體形態的“文物保護”階段。隨著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頒布以及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524號國務院令)的出臺,我國對于歷史環境的保護工作由“點”的保護推向“面”的保護。這里,所謂的“點”指的是重要的單體建筑,如“文物保護單位”與“優秀歷史建筑”;所謂的“面”指的是由成片的歷史建筑(包括重要的與一般的)與周圍環境元素所構成的空間,如“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文化風貌區”。
但在目前,我國地方文化的個性衰退已是不爭的事實。以同質化的商業活動抽干獨特地方文化的傾向是全國性的大問題。全國不少城市的拆建工程在忙不迭地實現林徽因曾經的悲劇性預言,過去忙著拆真古董,現今忙著造假古董。無論是拆還是建,都是不尊重“歷史環境”的兩個側面。表面的重建實質是破壞,是一種建設性的破壞。而以“修繕”的名義對歷史街區的“拆真建假”更是一種“保護性破壞”,完全違背了歷史環境保護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則。可笑的是,由于其設計方法、建筑材料、施工模式等越來越同質化和標準化,人們都知道“全國古城一個樣”。現在的仿古建筑不是一種“假大空”嗎?假的是歷史,大的是貪婪,空的是文化。
現今是歷史的總和。本著尊重歷史環境的宗旨,英國人在一百年前就強調,即便是殘破的建筑,也應該保護建筑古跡的原貌,因后者體現了“原創性和悲壯的感染力”,而修復工作不是為了清潔或者表面裝飾,它必須是真實的,即做到“修舊如舊”,避免以現代手法扭曲古典神韻。這是我們在今后的歷史建筑修繕工作中應該恪守的第一原則。
無形的文化
我國200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要求“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但是,所謂的“歷史文化遺產”與“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含義太空泛。無論是《城鄉規劃法》本身,還是其他法律規范,都沒有進一步落實非物質文化保護對象的判斷與實施細則,這使得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的保護缺乏法律層面的有效保障與實踐層面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國對于歷史環境的保護僅僅著眼于有形的物質形態(如歷史建筑),而缺乏對于構成歷史環境之核心的無形的非物質形態文化(如民俗)的保護。
這方面,我們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在日本,作為法律術語的“歷史遺產”或“歷史環境”的外延很廣,它既包括建筑等物質形態,也包括祭禮、藝能、技能、習慣等非物質形態。日本在2008年5月頒布了《關于地域的歷史風致維護及改善的法律》,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是物質形態的風貌環境,還是非物質形態的地方傳統文化,都是作為一個整體的需要保護與傳承的“歷史風致”,后者不僅指向建筑與景觀,也包括當地人的活動、傳統生活方式、鄰里關系與街區氛圍;國家對歷史風致的保護傳承工作提供經濟與技術的資助。正是日本、英國等國家對于地方非物質形態文化的重視與保護,使得其地方文化充滿個性與活力,并成為推動旅游業良性發展的重要資源與載體。因此,參考國外經驗,將非物質形態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統籌納入我國的歷史環境保護框架中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工作。
歷史環境的“生機”
歷史環境有其“生命”,有“活”的歷史環境,也有“死”的歷史環境,這里既包括建筑的“活”與“死”,也指向包括建筑在內的整體“歷史環境”的“活”與“死”。“活”與“死”的區別在于歷史環境對于今日生活與未來生活是否具有可讀性與可續性。因此,歷史環境的“生機”不外乎有機性、個體性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性。
有機性
我們要保護的建筑連同它的歷史環境一定是具有特定地域性與歷史性的。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憲章》強調:“古跡不能與其所見證的歷史和其所產生的環境分離。”以此為底線,除非是不得已的異地保護(如上海松江方塔園里的天妃宮),將一座古建筑移植到其他地方以“美化”當地環境是不可取的,這是以“假”的文脈破壞了當地真實的場所感。既然是“假”的,它就不可能是“善”的,更不可能是“美”的。這里所謂的“真善美”指向人與社會的自然演化層面。在海德格爾看來,對地方的不斷體驗(“棲居”)是人的自我定義的必要過程;以此,人的定義(回答“我是誰”)離不開地方的場所感(回答“我在那里”)。進一步而言,人與社會的完成(回答“我要做什么”“我將何處去”)也是基于地方的場所感。在此意義上,真實的場所感促進人與社會的真實“完成”,我們也可以將歷史環境的地域性與歷史性合稱為歷史環境的“有機性”,后者賦予當前與未來環境以可能與意義。自然,虛假的場所感往往會阻礙人與社會的真實“完成”,或者說導致人與社會出現文脈的斷離,從而走向精神與文化的迷亂與湮滅。正是有機性賦予了歷史環境之生命確定的基因。
個體性
文化的生命力就在于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指向的是“個體性”。我們保護歷史建筑與歷史環境,必須認識與尊重歷史建筑與歷史環境的“個體性”,它賦予歷史環境之生命以色澤、光彩與活力。
古鎮是歷史與地域文化沉積的產物,每個古鎮的歷史軌跡不同,地域特點也不一樣,而古鎮現存的體現不同時代與地域特征的建筑形制與風格都應該得到尊重。黃江平的調研指出,相比接近蘇南風格的浦西古鎮,浦東古鎮(如新場、大團等)的民居風格具有高墻圍合、屋頂坡度大、墻體低矮等特點,并認為這種風格“與其地處海隅、經常遭受臺風襲擊,加之環境空曠、居住安全性較小應該是有一定的關系的”(《上海古鎮文化保護與開發的宏觀思考》,2003)。因此,保護與開發浦東的古鎮應該考慮并尊重這種體現地域文化的特點。
居民的日常生活
社會本來就是豐富而多元的,正是在這種豐富而多元的維度中,歷史才敞開其真實的意義。簡·雅各布斯(Jane Jacobs)在其影響世界城市規劃的經典著作《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中明確指出,不單單是“氣宇軒昂的老建筑”,大量“普通的、貌不驚人和價值不高的老建筑”也是城市與街區活力不可或缺的元素。事實上,歐美日等發達國家都經歷了對于歷史環境保護的兩種擴展軌跡:由對于重點的大型歷史建筑(如教堂、寺廟、宮殿等)的保護擴展到對于平民歷史建筑(如民居、作坊、店鋪等)的保護;由對于物質的或曰有形的文化遺產(如歷史建筑)的保護到對于非物質的或曰無形的文化遺產(如傳統建造技術)的保護。因此,歐美日等國家的經驗對于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建筑學家吳良鏞院士也強調,我們必須“保持城市特色,包括那些‘沒有建筑師的建筑’‘沒有城市設計師的城市’等,其中精湛之作依然是人類建筑寶庫中的奇葩”。應該說,保護平民的歷史建筑就是保護歷史環境的日常生活性,后者相較于英雄主義的保護策略(單單保護“氣宇軒昂的老建筑”),更為接近歷史真實,也更能把握當下,展望未來。正是居民的日常生活賦予了歷史環境之生命生生不息的自然演化的動力。
歷史環境的終極指向:居民日常生活
城市是“一個過程的產物”,歷史環境也是“一個過程的產物”,這個“產物”是過程性的,是沒有固定邊界的,其內部是互相有機聯系而互相滲透的,是與外部動態交流的,是開放的,是未完成的,是充滿活力的。它是生態性的!歷史環境的生命正是在生態系統中得以可能。有無“生態性”構成了歷史環境與(一般意義上的)博物館的區別。因此,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也好,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文化風貌區也好,都不應該是被圈起來貼上固定標簽的地方,而是傳統元素與現代生活方式的統一所在。
那么,歷史環境的“生態性”在哪里呢?說到底,一切文化的主體還是人民。1976年的《內羅畢建議》第二條也指出:“歷史地區及其環境應被視為不可替代的世界遺產的組成部分。其所在國政府和公民應把保護該遺產并使之與我們時代的社會生活融為一體作為自己的義務。”在此,我們似乎可以找到一條黃金判據:在一個歷史環境中,具體環境要素的保護與開發是否“完美”就在于該環境要素與當地居民真實的日常生活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可見,在上述的歷史環境之生機的三個特性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是根本的屬性,它既是其他兩者的前提與基礎,又是歷史環境的終極指向。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901期第6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王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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