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中級法院法官遙控指揮,通過微信來指揮天峻縣法院審理的一個刑事案件,對于這個情況,后來被一名律師披露之后,社會輿情被點燃了。
昨天晚上,很快海西州中級法院發布了一個情況通報。這個通報在我看來,它難以服人。法院也缺乏誠意,有一點弄巧成拙,欲蓋彌彰的感覺。把責任全部推給了辯護律師,而對公眾所關心的所謂的對四類案件的指導,如何指導的、指導的內容是什么,海西州中院則只字未提。
海西州中院說,希望廣大公眾不要信謠傳謠;辯護律師明明拍了照片、微信群里面的聊天記錄的照片,應該是很有力的客觀證據,何來謠言之說?所以說我認為這個通報并不實事求是。
海西州中院之所以把它定性為四類案件,就是為自己的這種所謂的指導來提供合理性正當性的。但是在我看來,無論你是否是屬于四類案件,都不應當來操縱指揮。一審法院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特別是具體程序,連法庭上的法官怎么說,你都告訴他們了;這樣的一種操作方式,超出了指導的范疇,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違什么法?違反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手把手地來指揮下級法院如何去審理案件,這完全是一種越俎代庖,使二審終審制名存實亡,也使一審的法官養成了一種惰性。
律師拍攝審判臺上法官沒有關閉的電腦的微信界面,不屬于擾亂法庭秩序、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因為庭審已經結束了;法庭紀律僅僅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才存在紀律一說的。當然了,
即便是休庭甚至閉庭之后,律師要去拍攝法官的電腦,正確的做法應當事先取得他的同意,但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不同意,這就涉及到侵犯了法官的職業秘密權或者是隱私權的一種問題。
但是呢律師的監督權如果不侵犯,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及獲得這樣的一些資料、證據。監督權屬于憲法性權利,而隱私權屬于民事權利,從權利位置上說,憲法性權利高于民法上的隱私權。作為公職人員,隱私權應當適當地受到限制,他和普通公眾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時候,優先保護的是辯護律師的監督權,而不是法官的隱私權。本來我們的司法公信力就不高,這樣的一個案件披露出來之后,會使我們的審判公信力進一步的下降。
下一步應采取什么措施來加強提升司法公信力呢?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很多方面。我首先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我們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敢于對這一案件負責,然后使二審終審制真實的存在,名副其實地,而不是上級法院越權、越俎代庖,代替下級法院來做決定。從這看我們司法的去行政化任重而道遠。這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司法應該有它自己獨有的規律,那就是用判斷權。判斷權就是要尊重個人的判斷,要保障他的意志的自由。我們現在在這一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韓旭:大浪智庫高級顧問,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