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滬蘇浙兩省一市協同發布的《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對示范區內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創新發展、江南水鄉文化、公共服務等跨區域協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維度的規定。以示范區為載體,打造集中展示江南文明與文化的空間載體,對江南優秀傳統文化及其當代價值、世界意義加以提煉和展示,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要的引領和示范意義。
原文 :《集中打造江南水鄉文化標識地》
作者 |上海交通大學城市科學研究院院長 劉士林
圖片 |網絡
日前,《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發布,明確提出“打造體現江南水鄉特色的文化標識地”(以下簡稱“江南文化標識地”)。在江南區域史上,一般把明清時期的“八府一州”看作核心區。示范區包括上海青浦區、江蘇蘇州市吳江區和浙江嘉興市嘉善縣,可謂“核心區中的核心區”。同時,三者承載的海派文化、吳文化和越文化及融合在其間的徽州文化,構成了江南區域文化的主體形態。以示范區為載體,打造集中展示江南文明與文化的空間載體,把江南優秀傳統文化及其當代價值、世界意義提煉、展示出來,對于精彩呈現“中華民族的重要象征”和“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標志”具有重要的引領和示范意義。
以文旅產業為基礎:文化地標打造要有產業功能
文化是城市的靈魂,產業是城市的軀干。諺語說:“健康的靈魂寓于健康的身體中。”缺乏產業支撐的“病懨懨”城市不可能孕育出有生命力的文化精神。打造江南水鄉文化標識地,與示范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相輔相成的,后者為前者夯實經濟基礎,有助于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前者為后者提供軟實力支撐,有助于示范區的高質量發展。這就要走出“就文化論文化”的狹隘視野,積極培育江南文化標識的產業和商業功能,助力地區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優化提升。
培育江南文化標識的產業功能,一是要符合示范區“綠色發展”的定位,不能再走蘇南鄉鎮企業發展的老路子,而是要重點推動綠色低碳、創新驅動的新質生產力發展。目前,示范區在這個領域已有一定的基礎,江南文化標識的培育工作要積極參與和全面融入。二是把文旅產業作為主導產業,重點規劃一批具有江南水鄉地理、歷史、人文、美學特色的空間載體與公共場所,與試驗區的產業創新形成良性互動和有機互補,同時注意防范“過度商業化”和“產品同質化”,探索打造江南人文經濟發展樣本。
以江南文化為靈魂:文化地標打造要有詩性氣質
建設江南文化標識,僅有經濟基礎和物理形態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畫龍點睛”之筆。要做到這一點,需要認真學習和體會中華美學講的“形”與“神”的關系,如顧愷之所說:“四體妍蚩,本無關于妙處;傳神寫照,正在阿堵中。”如果說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是新時代的宏偉史詩,那么,江南文化標識無疑就是其最美的“詩眼”。就此而言,打造江南文化標識地一定要把江南文化精神和美學氣質完美、凝練、直觀、藝術地呈現和展示出來。
這需要深入研究并確定“什么是江南文化”。目前有一些界定和闡釋,如務實、崇文、重商、重教、精致、精明、開放、靈活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小的局限性。如江南人當然務實,但“務實”不是江南文化所獨有,而是以“實用理性”見長的中華民族的普遍精神特點。我們認為,江南文化是詩性文化,代表了中華民族審美實踐的最高水準,也是最符合馬克思“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的傳統人文思想譜系。同時,江南文化善于處理和協調“仕與商”“讀書與耕種”等矛盾關系,最大限度實現了物質與精神、功利主義與審美主義的融合發展。牢牢把握江南文化的詩性精神,不僅可充分體現和表達江南文化標識的獨特性,也有助于促進和引導長三角發展成為真正的“命運共同體”。
以普遍性和獨特性為重點:文化地標打造要有豐富內涵
過去的城市與文化地標設計和建設曾出現過一個嚴重的誤區,以為打造標識一定要面積大、投資大、工程量大等,甚至要排在“第一”。結合示范區地理空間條件和江南建筑“以小取勝”的傳統,打造江南文化標識地,必須走出“以規模論英雄”的怪圈,把重點放在內涵建設和內容展示上。
具體說來,既要承載江南文化的普遍價值,又要展示示范區的獨特意義。前者的要義是在“方寸”之中看到“全貌”。吳、越文化是古代江南文化的主流,上海是近現代江南區域的文化中心,徽州文化對江南地區的建筑和生活方式也有重要影響。打造江南文化標識地,要集中展示這四個文化圈層的理念、要素、符號、價值,呈現其相互補充、相互映射的內在關系,以強化江南水鄉文化保護區域協同的心理認同,促進古鎮群落文化休閑和旅游資源聯動開發。后者的關鍵在于青浦、吳江和嘉善要“和而不同”,以分別展示吳、越和海派文化為重點,同時把徽州文化融入其中,連點成線,串珠成鏈,集中打造一批江南文化重要標志,彰顯江南區域文明的發展主線,引領江南水鄉古鎮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為講好新時代江南水鄉故事的核心平臺之一。每當人們來到這里,就會發出由衷的贊嘆:美麗的江南就在這里,這里就是我們魂牽夢縈的江南水鄉。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900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王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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