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其中,多項法條規定與企業的市場營銷、品牌公關工作強相關。
在此,做出詳細解讀——
一、關于黑公關
根據《規定》的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并明確了,本條所稱的商業信譽,包括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評價。
第十一條對黑公關行為作出列舉:
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
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
以前,經常有企業通過公開發函、公開寫舉報信的方式懟競品,組織策劃傳播。
現在,法律有了明確規定,如果上述函件中的內容最終被認定存在虛假,照樣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
此次,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將黑公關行為定義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后遇到黑公關侵害,企業可以通過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
將案由從名譽權調整成不正當競爭,在舉證規則、賠償金額和勝訴率等方面都對企業更有利。從以往司法實踐看,企業打名譽權官司,一些法官會認為作為知名企業,就像明星、名人一樣,對公眾的監督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很多情形會被法官認定不構成侵權。如果是不正當競爭之訴,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二、關于刷假量
根據《規定》的第九條,一切刷量行為,都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虛假交易、虛假排名;
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
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
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
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
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
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這個第九條,信息量很大。
市場部、公關部,讓公關公司、水軍公司去“控評”的行為,被確定屬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某些大廠做“事件策劃”,在微博這些地方打熱搜的操作,也被有關部門關注到了。所以現在首次規定,“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屬于網絡不正當競爭。
再有就是,如今很多企業樂此不疲參加各種排名、評選,買品牌美譽度。以后,哪個調查記者如果對評選活動打假,把花錢就能買名次的問題曝光出來,組織這種行為就屬于網絡不正當競爭。
三、關于正面網稿瞎吹牛逼
《規定》第八條,對經營者的虛假商業宣傳行為做了列舉性規定。通過網絡文案做虛假宣傳的行為,首次在立法中被點名。寫正面網稿的時候瞎吹牛逼、夸大其辭,以后也可能被認定為網絡不正當競爭。
四、誰有權舉報?
根據《規定》的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對涉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看到沒有?“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去監督、舉報。
五、該找誰?
根據《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
六、現在能干嘛?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在這幾個月的窗口期,各家企業一方面可以自查自糾,另一方面,如果打算舉報競品的侵害行為,現在正是取證、做實施方案的時候。
作者:付中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在北京某檢察院公訴部門工作數年,在法制晚報工作十余年,歷任記者、主編等職務。現為寶際公關總經理兼某法律咨詢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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