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焦某某因離婚財產糾紛先后在廣州法院打了兩場官司,一審判決后,焦某某自認較為合理。但在二審終審判決時,一審裁判中對焦某某有利的判決,被全部推翻,即便在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分配給他的財產,也被了二審改判給了對方。為此,焦某某稱二審廣州中院法官判決不公,涉嫌枉法裁判。
財產分割起糾紛,一審結果存爭議
吉林男子焦某某與河南女子賈某于2015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內,二人在廣州經營服裝、店鋪租賃等生意。
2021年初開始,夫妻二人感情出現矛盾,多次打鬧并報警。
2021年至2022年期間,焦某某與賈某先后于婚內簽訂了兩份《婚內財產協議》和一份《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
2022年9月,焦某某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準許二人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汽車、房產、租賃商鋪的經營權、股票、基金以及現金等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矛盾發生后雙方均缺乏溝通與理解,沒有及時化解矛盾?,F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可見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應該準予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先后簽訂兩份《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后,原、被告協議離婚,雙方對財產進行了約定,參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一審法院對案涉財產做了相應處理。
2023年9月22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105民初2067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焦某某與被告賈某離婚;
離婚后,被告賈某在青島購置的一處房產與車位歸原告焦某某享有;
離婚后,原告與廣東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就廣州市一處自編127號商鋪簽訂的《租賃合同》的合同權益歸原告焦某某享有;被告與廣東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就廣州市一處自編25商鋪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與劉某某于2022年2月12日就廣州某批發市場二樓126 檔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的合同權益歸被告賈某享有;
離婚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股票賬戶、基金賬戶的款項歸各自所有;
離婚后,被告賈某在廣州天某實業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權收益由原告焦某某與被告賈某各占50%。
駁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服,遂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焦某某認為,賈某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審法院在處理登記在賈某名下的天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資產處理有誤,一是購置于2021年6月落地價310萬元的汽車,被賈某以公司的名義以遠低于市場價(約260萬元)的價格120萬元出售給她的表弟,二是賈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私自將天某實業有限公司70%的股權轉讓給了案外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審判決邏輯令人費解
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份《婚內財產協議》和一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如何分割兩個問題上。
關于兩份協議書的效力認定,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此外,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亦明確約定該協議由雙方簽字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生效,而雙方未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本院認定該《離婚協議書》并未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兩份《婚內財產協議》,內容均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作出明確的約定,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案涉汽車已經轉讓給案外人,涉及案外人利益,一審法院未有處理該車并無不當;案涉青島房產及車位、廣州的127號商鋪,根據兩份《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應當歸賈某,一審認定歸焦某某不當。
綜上,2024年2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粵01民終29114號民事判決書,將一審判決給焦某某的青島房產及車位、廣州的127號商鋪均改判給了賈某。
有法律人士表示,廣州市中院的判決邏輯令人費解,法官的裁判依據存在雙重標準,有失公平正義。比如,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所有房產、商鋪裁判給賈某,其裁判依據是兩份《婚內財產協議》,但卻對簽訂于2022年3月21日《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127號商鋪”合同權益歸屬焦某某的約定,卻改判給了賈某。
還有,二審判決書中先是認為“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而后又認為兩份《婚內財產協議》“內容均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作出明確的約定,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前后邏輯顯然無法自洽。
焦某某則表示,二審判決的結果,意味著自己將一無所有,案涉127號商鋪系自己唯一的生活來源,而本案中,法官卻將價值數千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判給了賈某,任何一個有良知,有法治觀念的法官,都不會作出如此違背法律與道德的裁判。
因不服二審判決,焦某某近日向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2024年4月18日,廣東省高院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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