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導演方先生實名舉報B站五四青年節短片《大魔術師》涉嫌洗稿,引發熱議。
方先生稱,他曾接到B站brief,隨后提供了短片方案,但B站最終選擇了另一方案,但片子的結構框架與其提案相似,而自己未獲報酬 。隨后,B站和實操該短片的供應商分別發布聲明,否認洗稿抄襲 。
B站這件事到底如何,“轉型Media人”沒有深入關注,不予置評,但企業的市場品牌公關部門,以招標、brief邀約等名義“騙方案”的事兒,確實存在。
實踐中,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非熟人之間。一些甲方人員喜歡通過這種方式,從和自己沒有淵源的供應商手里拿方案,美其名曰“考考你”,其實背地里改巴改巴就當成自己的PPT交給領導了或者交給朋友去做了。然后,那個做方案的乙方,他就不搭理了。
這種做法,很可能導致甲方吃官司被判賠償,順帶來上一波輿情。
只不過,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都對知識產權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一個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一個做這種事的時候,無知者無畏。
首先,如果甲方把供應商拒了之后,未經許可直接照搬使用人家的方案,大概率會被判定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在現實中,這種情況出現概率不大。多數情形是,甲方拒了供應商之后,悄悄地部分“參考”了人家的方案。
這種情形下,要達到構成著作權侵權的程度,需要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標準。
“接觸”,是指被控侵權作品的作者實際接觸過權利作品,或具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性。
“實質性相似”,是指將被控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進行比對,二者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即只有供應商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供應商又有證據表明甲方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先舉個乙方維權成功的例子,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判決。
乙方上海某設計公司,于2021年3月1日開始與甲方某制造公司通過微信和視頻電話等方式洽談展位設計及搭建業務,并根據甲方要求,指派設計師加班加點設計了三套展位方案、修改了數十次。但最后,甲方一句太貴了,就把乙方打發了。
但隨后,在“第22屆中國環博會”現場,乙方上海某設計公司發現,甲方某制造公司搭建的站臺,抄襲了自己的設計方案,于是訴至法院。
甲方不承認抄襲,辯稱:這個乙方只是把我司根據往年參展的經驗提出的構思、想法,通過計算機軟件做了可視化呈現,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且展臺是別人實際設計、施工的,沒用你的方案,我們現在的展臺效果和你那個設計圖差別大了。
乙方提交了雙方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其中顯示,乙方將效果圖發給甲方,雙方就設計的細節進行了討論,乙方進行了修改并發出了報價 ,原告談到報價時稱 “ 方案 2 這邊也問了工程部領導,按照現在這個圖包含交展館的管理費、電箱費、保險費,全包價格可以優惠到 66 000 ”, 被告說 “ 目前這個報價,項目暫停下,感謝, 辛苦了 ” 。
法院認為:根據“接觸+實質性近似”的著作權侵權判定方法,雙方曾就涉案項目進行洽談,且在案證據證明原告已將涉案項目的設計內容及報價單發送至被告,故被告存在接觸原告涉案作品的可能性。經比對,被告展位效果與原告設計圖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遂判令被告某制造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再舉個乙方維權失敗的例子,山西太原中院判決。
乙方也是一家設計公司,參與某央企下屬單位的標識安裝工程競標,為此創作了一系列的美術作品,但未中標。
但隨后這家設計公司發現,這家央企下屬單位悄悄用了自己的作品,于是起訴。
法庭上,這家央企下屬單位說話很牛氣,稱這個乙方公司的起訴是“無理的甚至是可笑的”,并稱其公開招標時,對內部裝修色調、風格等早己有所規劃,這家乙方公司設計的標識系統,內容、樣式、色調都是衛生系統常見的形式,網上一搜有海量結果,這家乙方公司是在這些搜索結果中選取了一些方案作為樣本進行了初步設計,僅此而已。
“當時我們公開招標,投標公司有7家,7家公司都了解我們的整體設計理念和初衷,也都會有各自的設計。他們設計出來以后,最后我們選用了價格最低的一家,所以對原告不存在侵權?!?/p>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證明其已將自己設計完成的標識圖片交付給了被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案例說明,乙方要想證明甲方“騙方案”,構成侵權,必須保留完整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要保存好自己每一個創作成果和每個階段的方案底稿,江方案提交給甲方時要留存已送達的證據。
而從甲方角度來說,隨著國人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耍小聰明弄來別人的方案,東邊復制粘貼點、西邊再復制粘貼點,當成自己的,賠錢事兒小,鬧出來輿情,損失就太大了。
轉型Media人”,以媒體從業經歷為紐帶,打造一個可以收獲新知和人際的平臺。歡迎加入我們的社群!
微信號 |xiaoxiaojiayou66666
職場篇
法律篇
沙龍活動篇
媒體篇
互助 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