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美國聯邦政府決定將在全美范圍內禁止“競業限制” (non-competes)條款。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通過的決議,該禁令覆蓋全美幾乎所有行業和公司,預計在4個月后實施。
這股變革之風,讓中國的職場生態也站在了十字路口,面對同樣的抉擇:如何在保護商業秘密與保障員工權益之間,找到那個微妙的平衡點?
①
十年前,可能大多數打工人,都沒怎么聽說過”競業限制“這個詞。但是,這些年來,國內圍繞競業限制的訴訟案例日漸高發。
據媒體報道,一位在某互聯網大廠試用期的員工離職后,被前東家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起訴,面臨高達42萬的巨額索賠(等于他兩年稅前工資)。
今年3月,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某量化私募的前員工胡某,因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另一家量化,而被“天價”索賠370萬元。
如今已經貴為電商領域第一企的拼多多,更是引發了被指控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多位拼多多離職員工在社交媒體表示,拼多多涉嫌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員工離職被起訴賠償數十萬,甚至高達數百萬。據《財新》報道,有入職8個月的員工離職后被索賠26萬元。這些索賠案例中,索賠金額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引發了前員工的集體控訴。
另一位拼多多離職員工表示,她2022年入職多多買菜,月薪1萬元左右。2023年3月離職,離職時被要求簽署競業協議,否則便拿不到離職證明。2023年10月,她被拼多多起訴,要求賠償28萬元。有前拼多多員工發帖指出,拼多多有濫用競業限制協議的嫌疑,將競業限制的公司范圍擴大化。原本是適用于高管的競業,擴大到很多基層員工;并且競業名單無限制擴大,拼多多幾乎把市面上所有互聯網企業列為競業對象,讓勞動者競業等于失業。
還有一份網上爆料稱,在一份長達13頁的競業協議中,寧德時代列出了50家競業限制企業的名單,如今更是增加至了100多家。
競業限制,讓多少打工人聞之“色變”。按照這個趨勢,一旦某個員工主動或者被動離開某家企業,他只能選擇轉行,甚至面臨永久性失業的命運。
②
不可否認,競業限制似乎被企業用的越來越”順手“了。
《21世紀經濟報道》2021年的一篇報道指出,據當年5月中國社科院發布的《法治藍皮書》顯示,在2020年各級法院已審結的案件中,有關競業限制的案件共316件,其中有93件與新興科技行業企業相關,所占比例高達29.4%。
《法人》雜志2022年的另一篇報道,給出了更宏觀的觀察視角——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2019年至2021年,北京、上海、廣東、深圳、江蘇、杭州六地的競業限制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其中杭州的漲幅最大,從2019年的43件升至2021年的73件,漲幅比例為69.77%;江蘇也呈現了顯著增長,從2019年的256件升至2021年的328件,漲幅比例為28.13%。
經濟越發達,競業限制越多,引發的訴訟越高發。
更有甚者,北京一中院發布的競業限制十大典型案中,韓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人員范圍超出了法律規定,包括了勞動者的親屬。這種“株連式競業限制”,確實讓人大開眼界。
還有企業超越法律,對競業限制期限行使“自由裁量權”,周某與公司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了三年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二年,最終北京中院判決超出部分無效。
競業限制像一張無孔不入的大網,一些企業,尤其是掌握一定市場話語權的大公司,利用其強勢地位,對離職員工施加嚴苛的競業限制條件,包括長期限、廣范圍的行業禁入,以及高額違約金等,使得員工即便跳槽也無法從事相關工作,職業生涯發展受限。
③
競業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進入21世紀,隨著科技行業的飛速發展,尤其是互聯網、高科技企業的崛起,商業秘密的價值愈發凸顯,競業限制在中國也逐步受到重視,并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中得到明確規范,旨在平衡企業權益保護與員工職業發展自由。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俗稱“兩高一密”。
然而,正是“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被部分企業濫用,成為限制員工自由流動的工具,特別是在互聯網等行業,大量普通員工也被納入限制范圍,這不僅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動,還可能抑制創新,違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原則。
從競業限制的現行操作來看,坦率而言是“大企業得利”,畢竟,大企業才支付得起那么多競業限制所需的員工補償款,但如此一來,過度的競業限制可能導致行業壟斷加劇,新創企業面臨更嚴峻的生存環境,從而影響整體經濟的活力和多樣性。
也因此,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決議,基于廣泛的實證研究,指出競業限制條款在實踐中對經濟與社會創新產生了負面效應。美國政府認為,禁止競業限制可以釋放勞動力市場活力,促進創新,提高員工收入,符合自由市場競爭的核心理念。此外,此舉也是對長期以來競業限制條款濫用現象的直接回應,旨在恢復市場公平,保護員工權益。
而以華爾街為首的大企業,是反對禁止競業協議的最大勢力,再次說明,競業限制正成為某些企業打著反不正當競爭紅旗、實質上制造新的不正當競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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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濫用競業限制,有國內法律專家指出,“我們在對企業調研時得知,企業要想通過民事途徑保護商業秘密,舉證責任很大,證據規則非常嚴苛。”
換句話說,國內的企業讓大量員工簽下競業協議,正是在彌補法律對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不足。
當企業借助競業限制協議,將大批員工納入其保護范圍時,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對商業秘密的守護,更是一種對法律邊界的試探與挑戰。企業以彌補法律漏洞為由,過度依賴競業限制,實際上是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社會和個人,違背了法理的基本精神。倫理上,這樣的做法同樣站不住腳,它忽視了員工作為獨立個體的尊嚴與發展需求。
無論是否盡快借鑒美國,對競業限制條款予以取消,起碼相應的完善和糾錯舉措應加快。立法機關應當進一步明確競業限制的適用條件,提高企業濫用競業限制的違法成本。類似于上述案例中,企業將競業限制范圍擴大到員工親屬,這樣匪夷所思的做法,法院只是判決企業撤消相關條款,卻沒有對其行為進一步追責,這是否在間接縱容企業的作惡底氣?
競業限制不能成為單方面針對員工群體的枷鎖,基本的權責對等原則之下,當企業濫用競業限制,必須要為此付出代價。
競業限制,不能”重企業、輕員工“,”重安全、輕自由“,這樣的現象,不能再繼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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