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2024年4月25日,對福建民企老板朱某富等四人,是一個激動萬分、悲喜交加、終生難忘的日子。這天下午兩點,朱某富等四人,在被羈押兩年后,走出遼寧省鳳城市看守所的大門,重獲自由。
朱某富等四人因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面臨12至15年刑期,庭審中認罪認罰,已做好進監獄服刑的心理準備,做夢也沒想到還能無罪釋放。“劇情”反轉,創造這一奇跡的就是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
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
筆者在中央媒體從事法制報道30多年,特別是在司法部《法律與生活》雜志工作期間,采寫報道姜彩熠辦理的刑事無罪精彩案例,超過兩位數。但像這樣一審判決全案無罪,所有被告人全部釋放的案件,實屬罕見。姜彩熠律師辦理的多起一審無罪辯護案件,大都是以檢察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結案。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直接放人的案件,在姜彩熠律師執業二十多年以來,還是首次。
筆者關注遼寧這起“硨磲案件”一年多了,對姜彩熠做無罪辯護“半信半疑”,因為筆者在網上收集了同類情況案例,比較多的在海南、廣東、江西等地,都按有罪判刑了。大都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定罪,也有的法院按非法經營罪判刑。筆者從姜彩熠電話中得知朱某富等四名被告人無罪釋放的消息后,很是震驚。
丹東市元寶區法院
筆者決定采寫這個案例,姜彩熠說,要寫就表揚丹東市元寶區法院,依法公正辦案。如果基層法院都能像元寶區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客觀公正辦案,全社會冤假錯案不知道能減少多少。
交談過程中,姜彩熠律師對丹東元寶區法院和主審法官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一再要求筆者寫他們。姜彩熠說,元寶區法院的公正判決,挽救了四個人,挽救了四個家庭,也挽救了四家民營企業。
在這起刑事案件中,姜彩熠是“辯一帶三”。姜彩熠僅是第三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但是,姜彩熠全案無罪的辯護意見,也讓已經當庭認罪認罰的第一被告朱某富、第二被告孫某某、第四被告馬某國,獲得了自由,“這是五一國際勞動節,一審法院送給我的最好禮物”,姜彩熠高興地說。
建議量刑12至15年
該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由案發地鳳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立案偵查。該案中,一共有四名被告人。姜彩熠律師代理的是第三被告人王某某。
第一被告人朱某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硨磲制品;第二被告人孫某某非法收購、運輸硨磲制品;王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硨磲制品;第四被告人馬某國非法收購硨磲制品。四名被告人,按照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均屬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檢察院起訴書
遼寧省鳳城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0年,被告人朱某富知道馬某某(具有硨磲銷售許可證),在山東省濟南市一倉庫內有一批硨磲貝殼想要出售,于是讓被告人王某某幫忙聯系購買硨磲貝殼,被告人王某某將被告人馬某國介紹給朱某富。
被告人朱某富知道有人要購買硨磲貝殼后,與馬某某約定以75萬的價格購買該批硨磲貝殼。被告人王某某帶被告人馬某國到山東省濟南市找被告人朱某富查看硨磲貝殼品質,看完后被告人馬某國表示要購買該批硨磲貝殼,并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20萬元支付給被告人朱某富作為交易定金,后由被告人朱某富負責將硨磲貝殼運回丹東,被告人王某某將丹東市振安區五龍背鎮老古溝村六組的倉庫租給被告人馬某國用于存放硨磲貝殼。在此期間,被告人朱某富分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共計人民幣110萬元,用于支付馬某某超硨磲貝殼貨款及運輸硨磲貝殼等費用。
該批硨磲貝殼運到五龍背倉庫后,被告人馬某國與被告人朱某富因價格問題未能達成交易,被告人馬某國將欠被告王某某的20萬元債務轉給被告人朱某富。至此被告人朱某富共欠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幣130萬元,被告人朱某富將存放硨磲貝殼的倉庫鑰匙交給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抵押。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帶被告人孫某某到五龍背倉庫看硨磲貝殼。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約定成立公司加工該批硨磲貝殼,2021年8月19日二人以孫某軍的名義成立玉海珠寶玉石加工廠并在工商部門登記。
2021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租下鳳城市邊門鎮明亮村五組一肉鏈廠的倉庫,隨后孫某某找車將丹東市振安區五龍背鎮老古溝村六組倉庫內的硨磲貝殼運到鳳城市邊門鎮明亮村五組倉庫內。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來到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與被告人朱某富見面,被告人王某某讓被告人朱某富和被告人孫某某簽訂了硨磲貝殼買賣協議。案發后存放在鳳城市邊門鎮明亮村五組倉庫內的硨磲貝殼被公安機關扣押。
2019年之前,被告人朱某富在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樹地八溝盧某某家院內,以及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興隆電管站房后院內存放有兩批硨磲貝殼。2019年被告人朱某富將存放在盧某某家院內的硨磲貝殼運到岫巖縣五道河村石家堡組30號曲某家車庫內。案發后存放在曲某家車庫內和興隆電管站房后院內的兩批硨磲貝殼被公安機關扣押。
經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鳳城市邊門鎮明亮村五組倉庫內扣押的涉案15797片硨磲貝殼中,大硨磲貝殼4352片,價值人民幣76160000元;硨磲科物種貝殼11445片,價值人民幣400575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80165750元。從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五道河村石家堡組30號曲某家車庫內和岫巖滿族自治縣興隆電管房后院內扣押的總計3886片硨磲貝殼中,大硨磲貝殼362片,價值人民幣6335000元;硨磲科物種貝殼3524片,價值人民幣123340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7568400元;大硨磲屬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硨磲科其他種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檢察院量刑建議書
檢察機關認為,四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機關建議,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并處罰金。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這樣一個案件,被告人面臨的刑期,最低12年,最高15年,其中,第三被告人,還將面臨數罪并罰,作為第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是如何為其無罪辯護?又是如何將另外三名被告人捎帶辯護后皆為無罪的呢?而且是一審就辯護成功, 一下子讓四名被告人走出看守所,重獲自由,
筆者納悶:“一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將另外三名被告人同時也辯護無罪了,你是怎么做到的?”
對于筆者的疑問,姜彩熠說,本案涉案的物品,也就是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是什么,是決定全案罪與非罪的關鍵點、臨界點,也是本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公安機關認為涉案物品是“硨磲貝殼”。審判階段,公訴機關認定為“硨磲貝殼化石”。扣押物品是“貝殼”和“化石”這兩種說法,辯護律師包括本案的被告人都無異議。
公安機關認為“硨磲貝殼”就是《刑法》規定的“硨磲制品”,把人抓了。公訴機關認為“硨磲貝殼化石”就是《刑法》規定的“硨磲制品”,把人批捕起訴了。
姜彩熠告訴筆者:“但我認為,貝殼也好,化石也罷,都是幾千年至幾百萬年前,在深海的海底自然形成的,不屬于《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硨磲制品’。”
姜彩熠向筆者進一步說道:“如果要解決全案罪與非罪,扣押的物品究竟是不是《刑法》規定的“硨磲制品”就可以了。如果不是,就全案無罪了。結果就是,公安局錯立案、錯抓人;檢察院錯批捕、錯起訴——公、檢聯手制造了一起冤假錯案。”
筆者問:“為什么說本案的硨磲貝殼或硨磲貝殼化石,不是刑法規定的‘硨磲制品’呢?你是從哪些方面進行辯護,讓法院這最后一道防線,沒有再錯下去的呢?”
姜彩熠娓娓道來,向筆者介紹了他在本案中的精彩絕倫的辯護。
法律未將“硨磲貝殼”規定為“硨磲制品”
首先,刑法規定刑法341條規定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主要內容是兩個方面:一是“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二是“收購、運輸、出售”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及制品。
姜彩熠介紹,這兩個方面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刑法》如此此規定,是為了“全鏈條”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僅打擊“獵捕、殺害”行為是不夠的,沒有參與“獵捕、殺害”的行為人,你“收購、運輸、出售”他人“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及制品,也是同罪。這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兩高司法解釋也講得很清楚。
“當然,我們對《刑法》第341條的規定,也不能斷章取義”,姜彩熠對筆者說,本案有一條是沒有爭議的事實,就是本案的“硨磲貝殼”(貝殼化石),肯定不是從活體硨磲身上人工剝離下來的,人工剝離下來的可以叫“制品”,而是硨磲自然死亡后,在深海海底沉積幾萬、幾百萬年后,自然形成的貝殼化石。這個事實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人工不能制造“貝殼化石”,沒有幾千年至幾百萬年的自然演化,也不可能出現“貝殼化石”。
姜彩熠說,對于“獵捕、殺害”的硨磲,將其貝殼剝離下來后出售,作為野生動物制品保護,沒有異議。但是,幾萬年甚至上百萬年前自然死亡的硨磲,其貝殼經過若干萬年的進化,變成了“貝殼化石”,還是《刑法》第341條上講的野生動物及制品嗎?
姜彩熠講述了庭審中公訴方的觀點,檢方認為上述千、萬年形成的“貝殼化石”就是《刑法》341條的“野生動物及制品”,但未向法庭提供法定依據。“我要求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依據。很遺憾,直至庭審結束,公訴機關也未能提供”。
所謂本案千萬年形成的“貝殼化石”,是《刑法》第341條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制品”,僅有鳳城市檢察院《起訴書》的“認為”和公訴人當庭的口頭“認為”。
姜彩熠律師接受筆者采訪時,“呵呵”笑了,說:“簡直是開玩笑,一個12至15年的重罪,僅靠出庭公訴人的口頭‘認為’,怎么能定罪呢?即所謂‘罪刑法定’——除了全國人大的法律和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憑其主觀‘認為’來定罪。”
其次,最高法院明確規定,“陳年硨磲貝殼”不是《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硨磲制品”,從根本上解決了本案罪與非罪的焦點問題,依據涉海司法解釋,足以認定本案王某某等被告人無罪。
2022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6】17號)的相關規定。”
涉海司法解釋是2016年8月2日公布的,對涉海案件審判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規定。最高法院涉海司法解釋起草人黃西武、周海洋、閻巍,對該解釋進行了說明,原話是:“現就制定該司法解釋的背景以及相關條文的制定依據與內容進行說明,供大家在理解與適用時參考。”
起草人在說明中明確指出:“涉海司法解釋(二)第6條明確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對此,應注意區分硨磲與陳年硨磲貝殼。”
“為什么要‘注意區分’?最高法院明確,‘陳年硨磲貝殼’不屬于‘硨磲制品’。”姜彩熠接受筆者采訪時,講這句話時,語氣加重,語調明顯提高了不少,接著介紹了起草人有關說明的內容。
起草人認為:“……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為了打擊采挖硨磲貝殼的猖獗行為,應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硨磲殼的行為,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論處。
后經反復研究,沒有采納這一意見。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其一,硨磲殼是硨磲死亡后所留外殼,屬于自然形成,沒有經過任何人力加工,能否將其認定為野生動物制品,一直存有爭議。
其二,隨著硨磲貝殼數量的銳減,現在的采挖者只能深度潛水撿拾埋藏在20米水深的單片硨磲殼,對海底環境的破壞已經很小。
其三,第5條已經規定了對采捕活體硨磲行為的處罰標準,不將采挖硨磲殼行為認定為犯罪,也能夠有效保護活體硨磲這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其四,在環境保護方面,應通過加強對珊瑚礁保護的方式來限制或者規范對硨磲殼的采挖,不應簡單地將采挖硨磲殼行為規定為犯罪。”
姜彩熠介紹,當時,在本案開庭時,抗辯雙方對起草人就解釋做的說明,沒有爭議。但是,公訴人當庭認為,三位解釋起草人的說明,是代表個人,不代表最高法院。
“我在法庭上,當即駁斥了公訴人這個錯誤說法”,姜彩熠向筆者介紹了當時他駁斥的情景,“我對公訴人說,最高法院每一個司法解釋對外公布時,起草人都要對解釋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制定過程、相關依據,特別是公布適用后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說明。該說明是代表最高法院作出的,是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不是代表個人的學術觀點”。
筆者問:“假如,最高法院法官所講是個人觀點,對本案有什么不利影響嗎?”
姜彩熠回答:
“這個問題,我當庭也闡述了觀點,最高法院法官所講即便是代表個人,本案也可以采納。為什么?因為本著‘疑罪從無’原則,有爭議要按有利于被告人作出解釋。
本案中,這種幾萬年甚至百萬年形成的‘貝殼化石’,肯定是‘陳年硨磲貝殼’,這一點,都沒有爭議。
現在有爭議的是,最高法院涉海解釋起草人認為‘陳年硨磲貝殼’不是《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硨磲制品’,而出庭公訴人認為是《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硨磲制品’。
兩種截然相反的‘個人觀點’,一審法院按照誰的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哪個觀點對被告人有利,就按哪個觀點定。
況且,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司法解釋的起草人,代表的是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釋,又是發表在最高院《人民司法》和《刑事審判參考》兩本指導刊物上,這兩本刊物的編委會領導,都是最高法院的主管院長、審委會委員和各審判庭的庭長。
而公訴人的‘個人認為’,僅是在一審法院的法庭上講出來的。所以,即便是按公訴人講的,最高法院法官講的是‘個人觀點’,也應該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起草人、大法官的‘個人觀點’作為本案適用法律的依據。”
本案合法的“賣”,不可能構成非法的“買”
姜彩熠作為一名幫助上百名被告人走出冤獄的著名刑辯律師,對案件的研究,細致入微,且能準確地抓住“命脈”,切中要害。姜彩熠認為,刑法上的“非法買賣”,一定是“買”和“賣”都違法,不可能“買”合法,“賣”違法,也不可能是“賣”合法,“買”違法。刑法上的“非法買賣”不能“拆開”定罪。
姜彩熠閱卷發現,公安偵查卷中的全部證據,均證明本案的“硨磲貝殼化石”是合法商品,是經山東省政府機關批準和核發許可后,“在國內市場上流通的合法商品,根本不是《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犯罪對象”。
出賣方山東某公司的《許可證書》
一是,公安機關對山東硨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丹的筆錄,證明案涉硨磲是合法商品,營業執照載明,經營方式:批發零售,經營范圍:全國各地,經營品種:硨磲制品。
二是,山東硨磲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某,在公安和檢察院的多次筆錄中證明,涉案“硨磲貝殼化石”是經過幾千年、幾百萬年自然形成的,其來源合法。
三是,山東硨磲公司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省政府說明等書證,均證明案涉硨磲貝殼是合法流通的商品。
上述卷宗的證據,進一步印證了最高法院關于“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的規定是正確的。“也說明,山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是依法發放牌照”。
姜彩熠認為,案涉硨磲貝殼(貝殼化石)如果是《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硨磲制品,山東省各級政府不可能給劉丹發放經營許可證。就本案的“陳年硨磲貝殼”而言,“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在山東是合法商品,到遼寧就變成了犯罪物品,在山東是合法運輸,到遼寧就變成了非法運輸,在山東是合法出售,到遼寧變成了非法收購”。
姜彩熠講了一段極其幽默但又耐人尋味的話:“還是這同一批硨磲,怎么會‘變來變去’呢?是人的認識變了?還是硨磲的性質變了?在山東這批硨磲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到遼寧怎么就會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了呢?難道這批‘陳年硨磲貝殼’起死回生了?”
姜彩熠總結本案時說,本案就是一場“誤會”,就是一場“烏龍”,“講出去能讓人笑掉大牙——最高院在七年前,就告訴我們‘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遼寧鳳城市在七年后,卻還按照是‘硨磲制品’抓人”。
同時,姜彩熠告訴筆者,公安機關偵查卷中,沒有王某某“明知”的任何證據,公訴人當庭認定王某某“明知”的兩個理由依法不成立,假如不執行最高法院規定,全案構成犯罪,王某某也因“不明知”依法無罪。
“鑒定”和“重新鑒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姜彩熠向筆者介紹,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對本案出具了兩份鑒定意見,“這兩份鑒定意見,卻存在七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份《鑒定意見》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超資質范圍問題;二是鑒定人冒名頂替問題。根據《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份《鑒定意見》存在五個問題:一是無鑒定資質,僅有環境損害類別的鑒定資質,沒有野生動物價值的鑒定資質;二是鑒定的依據錯誤,鑒定是基于第一份鑒定意見作出的鑒定,第一份鑒定意見作廢了,鑒定依據也就沒有了;三是鑒定的級別不夠,不符合重新鑒定“至少有一名高級鑒定人員”的規定;四是鑒定結論不明確,一個是野生結論,一個是養殖結論,法院不能也無法選擇;五是鑒定對象錯誤,本案是“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第一份鑒定意見是按貝殼做的,第二份鑒定意見是按硨磲制品做的。
本案買賣硨磲的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
姜彩熠律師介紹,他在法庭上對本案第二被告人孫某某辯護律師提出的“不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可以定非法經營罪的意見”,提出強烈反對,理由還是最高法院的規定,“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
《刑法》第341條禁止的“野生動物及制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禁止的“野生動物及制品”內涵、外延都是一致的。這是法的統一性決定的,也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
《刑法》第341條“禁止收購、運輸、出售的野生動物及制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立法目的一致,都是為了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刑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收購、運輸、出售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在市場流通領域出售,只有在科研、人工繁殖、文物保護等“特殊需要”的情況下,并經省級政府批準,才可以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姜彩熠舉例說明,比如,各地商場、金店,工藝品店出售的,硨磲做的手串、項鏈、工藝品、把件、佛頭等,在遼寧丹東多店都有銷售,這些商品都不是《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本案中,最高法院已明確規定,“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釋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當然既不是《刑法》第341條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也不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所以,正如最高法院所提醒的一樣,我們不能把“陳年硨磲貝殼”等同于“硨磲制品”。
對于孫某某的律師停工的廣州中院的有關案例,姜彩熠當庭指出,這些案例,有對有錯,“拿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正確的,但定非法經營犯罪是錯誤的,我提請合議庭注意這些問題”。
姜彩熠當庭還指出,本案和廣州案例的事實也不一樣。廣州案例法院認定涉案物品是“硨磲制品”,而本案是“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這就徹底排除了適用《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可能性。姜彩熠特別強調,“即使廣州中院能定非法經營罪,我們也不能定這個罪名,因為國家對‘陳年硨磲貝殼’沒有限制性規定”。
姜彩熠之所以反復強調二者之間的區別,目的就是從法律上排除了適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犯罪的可能性。因為《刑法》及涉海解釋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限制的僅是“硨磲制品”,而本案“陳年硨磲貝殼”不是“硨磲制品”。本案不能適用《刑法》341條定罪,也自然不能適用《刑法》225條以非法經營定罪。
姜彩熠律師雖然是第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但他也替另外三名被告人做了無罪辯護,并贏得了四位被告人一審結束后重獲自由的完勝結果。(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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