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明知是盜竊而來的贓物
卻為追求利潤
收購盜竊贓物
淪為違法犯罪的“幫兇”
殊不知來錢快、栽得更快
最終花錢“買”罪受!
一、判決結果
近日,光澤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龔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經法院審理,判處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案情回顧
2023年3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龔某作為光澤縣城區某手機店經營者,為牟利在明知林某(15周歲,另案處理)通過微信事先聯系后販賣給其的全新20部華為手機、14臺華為平板電腦系盜竊所得贓物,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收購并立即轉賣他人。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龔某收購的手機、平板電腦價值合計17萬余元。另查明,上述手機、平板電腦均系林某伙同他人到江蘇省徐州市某華為專賣店實施盜竊所得贓物。
案發后,被告人龔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盜手機、平板電腦已被全部追回并返還被害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三、檢察官說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盜竊是違法犯罪行為,收購贓物無形中助長其他犯罪,同樣要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的龔某明知收購的手機、平板電腦是贓物,仍選擇與竊賊同流合污,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察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嚴守法律底線,對于他人提供的來歷不明的物品,不要貪圖小利或者抱有僥幸心理而進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否則行差踏錯,悔之晚矣。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8號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二)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三)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圖 | 春日風光
編輯:劉聰、方晨
副總編輯:俞忠友
總編輯:吳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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