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萬山法院開庭審理一起00后小伙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為非法牟利,被告人楊某益明知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行為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一張銀行卡及手機、銀行卡密碼提供給對方使用,并配合對方手機操作轉賬,在ATM機上取現20000元,到一小賣部刷卡套現25000元。楊某益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經查,案發期間,被告人楊某益的銀行卡單向進賬流水共計人民幣45914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益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的資金,仍然幫助取現,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其自首、退繳贓款、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以案釋法:銀行卡不是賺錢的工具,出借銀行卡賺錢套路深,不要因為一點蠅頭小利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工具人”。特別是初入社會的年輕人要提高辨別能力,自覺抵制提供銀行卡牟利等“躺平式”賺錢方式誘惑,天上沒有餡餅,小心陷阱!不要等到違法犯罪獲刑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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