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石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蔡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并當庭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以自己身份信息辦理的賬號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臉驗證等服務,幫助轉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12912元,獲利3000元,致使胡某被騙7788元、王某被騙2796元、許某被騙1500元、羅某被騙520元、孫某被騙308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臉驗證等服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蔡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銀行卡不輕易外借,避免不經意間成為電信詐騙的“幫兇”;切莫貪圖蠅頭小利為不法分子轉賬洗錢,因“碎銀幾兩”自毀前程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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