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
校園欺凌是世界性的問題,在我國并非沒有防控欺凌的制度,但主要問題在于落實得不夠好。必須立足長遠采取綜合性的措施,確保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落實到位,爭取盡快取得實效。
原文 :《綜合措施防范校園欺凌》
作者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湯嘯天
圖片 |網絡
欺凌案件高發具有隱性社會背景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網絡語言中出現了涉及“霸”字的新詞匯,不少人對“霸”字產生了錯誤的理解,甚至認為“霸就是爽”。
更加令人擔憂的是,不知何人生造了“霸凌”一詞,用于描述校園內外的欺凌事件。其實,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0條明文規定: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顯而易見,欺凌意指欺壓侮辱的行為,欺凌的表述中明確含有對該種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生造詞“霸凌”既有違法律的規定,也有“為霸而凌”的誤導作用,成為某些學生“求霸”心理的依據。
漢語中的“霸”字在不同場合應用時具有不同的詞性,應當予以正確的宣傳。
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重在落實
治理校園欺凌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司法等各方面的努力,按照“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本、法治為基”的原則,從法律、道德、宣傳教育、行為規制等途徑共同發力,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化運行。為此,筆者建議如下。
防控未成年人欺凌要立足于防早、防小
未成年人欺凌并不一定是嚴重的暴力行為,不宜孤立、機械地僅僅將身體上的“傷情鑒定”視為后果。絕大多數校園欺凌,對被欺凌者心理造成的傷害遠遠大于對其身體的傷害。為此,對非暴力的語言、社交、網絡、財物等欺凌行為必須立足于防早、防小、防患于未然,才能防控惡性欺凌案件少發生或者不發生。學校對于學生或者家長報告的較輕微的欺凌事件,不能有不耐煩的態度,必須防微杜漸認真及時處理。為把普法教育同人民群眾日用而不覺的共同價值觀念融通起來,學校、家庭、社會都應當強化“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的宣傳。要通過各種方式讓未成年人明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欺凌他人作為宣泄自身壓力的渠道。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不得隱瞞已經發生的欺凌事件,應當是辦學的底線。學生在遭遇到欺凌者首次攻擊時,有權利果斷選擇告訴家長、老師或者直接報警。學校對學生選擇報警的,應當予以尊重。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地搞“無欺凌校園”。教育主管部門、綜治辦、平安辦等機構應當優化考核指標體系,防止校方對欺凌事件“能捂則捂”“能瞞則瞞”。對瞞報欺凌事件的,應當予以比發生欺凌事件更重的處分。
督促家庭共同承擔防控未成年人欺凌責任
防控欺凌是學校與家長的共同責任,應當充分利用家校合作機制,落實防控措施。實施欺凌者構成犯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欺凌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應予處罰。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經明文規定對“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未成年學生實施欺凌行為,造成受害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家長必須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實施欺凌者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正確解讀宣傳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
消除對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中“不必要講解正當防衛條款”的偏見,正確、全面、生動、具體地向學生解釋正當防衛的構成和注意事項。大力宣傳“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特別是教師和負責校園安全工作的同志不能片面地認為“只要還手就是互毆”。發生一般欺凌事件,學校有權力也有責任對實施欺凌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通知家長嚴加管束并承擔經濟責任。對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學校應當消除“丟丑”心理,全力予以配合。
全面落實防控欺凌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目前,學校對防控欺凌已經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但離全面落實還有一定的差距。防控欺凌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落到實處,防止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早期預警和處理流程等規章制度“掛在墻上、說在嘴上”。尤其是,必須經常檢查教職工防控欺凌的職責落實情況,防患于未然。對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等運行責任必須落實到人,防止“用時方知出故障”。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898期第3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王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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