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出具全市首份《預查廢證明》,這是海陵法院積極探索執源治理新路徑,助推金融機構化解不良債務,積極完善金融機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有效嘗試。
某商業銀行于4月11日向海陵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張某償還17萬余元借款,執源治理團隊通過法院系統查詢關聯案件時發現,張某已有他案債務涉訴,經執行,已裁定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源治理團隊隨即與銀行代理人聯系,代理人表示無其他財產線索提供。
次日,海陵法院向該銀行出具《預查廢證明》,載明:被申請人張某已有他案債務涉訴,經執行,因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特此證明。該銀行代理人收到《預查廢證明》后,表示“沒想到第二天就能拿到證明,以后向銀行申請債務核銷處理就快捷方便多了”。
在“預查廢”機制啟動前,面對金融機構的不良債務,金融機構都需要通過審判、執行等流程,拿到該筆債務的終本裁定才能將債務核銷,在該制度運行后,在執行立案階段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進行審查,一旦發現涉案債務人有他案涉執,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本裁定的,可據此出具《預查廢證明》,該證明作為金融機構核銷不良債務的憑證。該項制度既有效避免為了取得核銷依據對同一債務人不必要的執行重復立案,又依法保障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程序空轉造成的資源浪費。接下來,海陵法院將進一步健全“預查廢”機制,不斷豐富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為推動金融糾紛執源治理,優化轄區內金融生態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何為“預查廢”?
法院在審查涉金融機構的涉案標的較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執行立案過程中,發現案涉債務人有他案被執行且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本裁定或查明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可依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及金融機構的申請直接出具《預查廢證明》。金融機構可以該證明作為核銷債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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