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有一部分童鞋已經知道,最高法院公布的婚姻法修訂意見稿捅出簍子了,網上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男性,對此展開激烈的抨擊,而且聲浪越來越大。照這形勢發展下去,如果沒有輿情管控,哪怕貴為最高法院,接下來恐怕都難免在網上被噴成篩子!
那么,為什么這一次修法,引發這么多人——尤其是男性的憤慨?簡單點說,在男性視角來看,這就是一次典型的白左女拳式修法:
首先,看一下意見稿的開頭:
這篇開頭本身就很有意思,啥都保障到了,唯獨男性不被保障。
當然,我們大致能理解這種說法(明面上的)的邏輯:無非就是現實中社會資源大部分是由男性掌控,女性處于整體弱勢地位,所以有必要給予其一些優待和保障。
這個本身倒也沒錯。但問題是,凡事都要有一個度。畢竟婚姻不是一種強制行為——擱在婚姻制度逐漸走向瓦解,越來越多人厭惡婚姻,拒絕婚姻,結婚率年年走低的當下,婚姻之于大眾——尤其是之于社會資源主要擁有者的必要性更是逐年走低。畢竟現實中,男性——也就是社會資源主要占有方,已經為婚姻付出了相對更多的物質基礎,付出了更多的有形資源——房、車以及養家的主要養家責任,大多數都由男性承擔(或者付出資源更多)的情況下,通過法律的形式,進一步強化女性對物質基礎(整體來看,主要是男方物資基礎)的占有,這無疑會增強男方對婚姻的厭惡感和排斥感,進而進一步降低其結婚欲望。
所以,從開頭對修法用意的說明來看,這次修法,本身立意就存在嚴重謬誤——它已經默認了男性占有更多社會資源的現實,所以要通過婚姻對女性予以更多物質補償。
既然修法立意都是這種思路,那下面的具體條文,就可想而知了:
比如第三條,也是爭議最大的一條,其原文如下:
這條其實很有意思。很明顯,主持這次修法的人,也想到了自己這次修法對社會資源優勢占有方(現實中主要是男性,以及少部分能力較強或者家庭條件優越的女性)很不公平,再結合當下婚姻制度瓦解的社會大趨勢,修法后導致結婚率進一步大降。所以為了挽救,就搞出了這么一個玩意,既在經濟層面,把同居與事實婚姻盡量掛鉤。而其中邏輯,無非是婚姻你們可以不要,但生理需求總不能不滿足吧?繁衍需求不能沒有吧?你們不結婚,那就從性和生育兩點卡你,看你逃不逃的掉!
但問題是,卡的住嗎?當然,性需求是動物原始本能不可消除,但現實中性需求并不是只能通過固定性伴侶的方式方能滿足——當然,固定性伴侶模式相對健康,大部分男性(至少傳統男性)還是愿意用這種方式來滿足原始沖動。但如果為這種健康模式支付的代價太高,承擔的風險太大,那他們權衡利弊,也只能通過非健康模式來實現。
這不就成了逼良為娼么?
當然,修法者可能想當然的認為,只要女性拒絕,男性就是想嫖想約,也沒有對象。但現實中這是不可能的,生理和心理的差異,決定了現實中女性對社會資源的獲取能力本來就整體偏弱——這是不以修法者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本來,他們可以通過婚姻的形式,以及婚姻中的非物質付出,而從男性手里得到一定的補償。但隨著越來越多的男人,尤其是獲取資源能力較強的男人,因婚姻法的過度要求主動放棄婚姻——這意味著女人,尤其是那些物質需求超過自身能力的女人(現實中這種占女性的大多數),喪失了通過婚姻來合理合法獲取回報的渠道。
但渠道喪失了,需求卻并沒有泯滅。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低勞動技能卻高物質需求的女性,只能選擇通過迎合優勢男性的需求變化(約炮或者嫖娼),來滿足自己的物質獲取需求——所以通過修改婚姻法,過度壓榨男性以保障女性,最后只能適得其反!
至于生育率,這更是大問題。本來不育以逃避責任的風氣,在年輕一代越來越盛行,婚姻法修改只能加劇優勢資源占有方的這種傾向。
最搞笑的是,修法者的初衷,應該是看見了越來越多人拒絕婚姻的趨勢,所以希望通過將同居與事實婚姻的掛鉤,來給女人一定的補償和保障。但現實操作中,這實際上是變相的進一步打擊婚姻,推動同居對婚姻的取代——本就結婚意愿趨弱的男性,將越來越多的以同居同樣有保障為由,更加拒絕婚姻。
而作為本就在勞動獲取資源方面相對弱勢的女性,由于其物質生活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男人的供養,以及生育年齡的限制(男人拖的起女人拖不起),所以在這場博弈中無疑是天然缺乏議價權的。結果就是很多本來可以結婚的,現在也被迫只能接受同居,所以反而會加速婚姻的瓦解——等于是讓同居對女性的弱勢保障,取代婚姻的法定強勢保障。
而最奇葩的一條,則是下面這個:
第二十條:離婚后還要扶貧,經濟困難無居住的一方,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權。
眾所周知,中國普通人的婚姻中,房車主要由男方提供(或者承擔大部分開支),而這次修法在其開頭的立意表述中只寫了保護婦女權益、而沒有保護男性權益。所以這一條雖然看似公平,但事實上主要是方便離婚時剝奪男性財產以補償女性。
之所以會有這種奇葩邏輯,大約是因為網上普遍熱炒女性普遍為家庭付出更多勞動。這個大致來說也是正確的——確實在大多數中國式婚姻中,女性家務層面付出,是要多于男性的。但承認女性家務付出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在大多數中國式婚姻中,男性在家庭財務方面,也負擔了主要部分。
所以,雙方實際上是扯平的。獲取資源能力較弱的一方,更多的偏向家務;獲取資源能力較強的一方負責賺錢養家——這很符合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原則,雙方付出與回報本就合理。而這個第二十條,明顯違反這種基本原則。此條一出,恐怕不光是大部分男性,就是那少部分真正的有能力的現代獨立女性(不是那些經濟靠供養,人格要獨立的仙女式獨立女性),恐怕也不敢輕易走入婚姻。
類似的條款其實還有很多,撫養費問題,婚前財產分割問題等等,基本上在網上都被罵了個滿頭包——不光主流男性罵,連許多本身有較強獲取社會資源能力,或者有較豐厚家底的女性也罵,只有一種人熱烈歡迎——也就是普遍丫鬟身子小姐心的田園女拳小仙女!
所以,這次修法的邏輯和指向性,也就很明顯了——這次修法,非常好的迎合了這類眼高手低、好逸惡勞,又當又立的女拳師們的利益,她們當然熱烈歡迎。
為什么會有這種奇葩修法出現?我們從好的方面來想,可能是某些人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穩固婚姻,并保障女性——尤其是那些低層次女性的利益。但實際上,根據存在決定認知的唯物主義原則,從現實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不僅不會起到上述效果,相反會讓大多數男性,以及少部分的優質女性(是真有能力,或者至少有家底的女性,而不是屌絲仙女們自以為的優質女性),普遍選擇逃離婚姻。
而當社會資源的優勢獲取者普遍逃離婚姻,甚至回避同居后——可能低技能男性還可以通過被富婆包養的形勢搞到點便宜;但社會通行的,低技能女性通過婚姻合理合法渠道從男性那里穩定獲取物質回報的渠道,也就由此被斬斷!至于生育率——都這么玩了,還談個啥生育率啊!
所以,也難怪修法一出,網上吐槽一片:
本來還想寫深一點的——也就往是不好處想的那部分。因為我覺得這次最高院修法,以及福建省剛剛出臺的那個地方立法(規定女性可持證件查詢配偶資產——但卻沒有給予丈夫同等待遇),背后絕不僅僅是違反公平原則那么簡單,更像是西方白左女拳的政治正確,對我們法律體系頂層設計的一種滲透。不過文字寫出來后,又覺得這么寫可能會捅更大簍子,到時候別說文章了,搞不好號都沒了。所以,還是刪了,就事論事吧。
目前這玩意只是征求意見稿,大家都可以提意見;如果大家都沒意見,就會變成事實。以后不說別的,光婚宴酒店和婦產醫院,都得再倒一大波;搞不好別說結婚了,就連同居,都得租房子,不然的話,就會出現以下結果:
發郵箱提意見吧!截止日期是4月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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