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無小事,用藥需謹慎。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章第七十三條中有這么一句: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查看急診處方時發現,為同一位門診患者開具處方醫生簽章與書寫病歷的醫師簽章不同。簽章不同的情況反復在夜間出現。高度懷疑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值夜班時用取得資格醫師的工號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如果猜測情況屬實,那這會怎樣?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留的活口——“擅自開具”,得分情況說。
1、非擅自開具。急診因備用藥品已經用完,經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授權,這好像是合理的。但反復出現,就是管理上的疏漏。如果及時調整備用藥品的數量,這種情況不會反復得反復得出現。
2、擅自開具。條例規定很明確,卻從來未追究。因為不上報,就不會有人知道也就無從談什么追究(就好像黑暗中打了誰的臉不喊疼就不會有人知道)。
祝您健康用藥,用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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