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掛在店鋪門楣上的劍,看上去是生意,不知道什么時候,它會掉下來,扎在任何人的身上。
它備受爭議,最近卻頻發。
常說:非法經營罪是口袋罪。是因為,不能用別的罪治你的時候,就把你裝在這個口袋里。
也就是:先揍你,再找個理由。非法經營罪就是那個理由。
治你是前提。罪名,只需要靠臨時情況定奪罷了。
你會發現:同樣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沒事,但有些人就會因此坐牢。
有沒有罪,不是因為你做了什么,而是因為你是誰。
在這個口袋里,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以及現代法治的各種觀念,都顯得迂腐而混沌。
如同邀請莫扎特觀摩紅白喜事的鼓匠班子,理還是那個理,但雙方都會覺得尷尬而局促。
這正是非法經營罪臭名昭著的原因。
01
有一個90后姑娘,丈夫是個盲人。這個姑娘在一個淘寶書店做客服,每月有點生活補助。生活雖然艱辛,但幸福安穩。
這個淘寶書店賣了些國外的神學書籍。當地新聞出版鑒定委員會鑒定:書籍未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購買,違反了《出版物管理條例》。
通俗的說,淘寶店進書渠道錯了。
違反該條例,一般最多是行政罰款。
但是,書店老板出國了,姑娘被以刑事罪名抓起來。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這個案子的邏輯之荒唐在于:
這些佶屈聱牙的神學書,普通人不會讀或者也讀不懂,只是極少數學者用來做學術研究的資料。這些書,只是給學者多一些背景資料,增加他們在這方面的學術成果。你想破腦袋也找不到任何社會危害性。
但是,僅僅因為進貨渠道錯了,賣書就要坐牢。
這大概是從大清以來,對賣書人最嚴苛的刑罰。
網絡上還可以查詢到著名的“小麥書房”的案子。與這個案子幾乎一樣,網絡上查到:當事人被判刑七年……
好在,我的這個案子,遇到一個不錯的法官。經過幾次三番的溝通,這個姑娘判了緩刑,她終于可以出來照顧自己的盲人丈夫。
02
按照我國法律,賣淫的最高處罰也只是拘留十五天。但賣書,卻可以定非法經營罪,甚至可以判五年以上。
法律具有社會評價功能。也就是說,在社會評價上,賣書的不如賣淫的……
賣淫的見到賣書的,大可以說:你個臭不要臉的,你居然賣書……
這類案例衍生的邏輯就是:不管書的內容是什么,哪怕是宣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只要這些書不是通過官方渠道進口,就會坐牢……
貝卡利亞在他的經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倘若社會危害性不同的兩種犯罪均處以相同之罰,就沒有什么手段能阻止可以帶來更大私利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解釋一下貝卡利亞的話,就是:有一群人,如果他們可以在賣進口書和賣淫之間做選擇。最后不可避免的,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后者,因為處罰要輕很多……
穿越條文的迷霧,這樣的法理推演,更可見其中的荒謬。
更荒謬的是,不僅僅賣進口書要坐牢,自己復印一些文件,收了成本費,也要按照非法經營罪坐牢。
有人要在周日唱歌,書店老板印制了一些歌本,一本象征性的收了五塊錢的成本費。結果,非法經營罪,判了五年刑。
荒唐吧。
這事發生在十五年前的山西。
山西地處內地,我游走全國辦案,深知道:當地司法環境確實惡劣。
我認為全國司法環境最好的省份是廣東。然而,最近廣東某地也發生類似的案件。
一個教會,印刷了一些自己編寫的成員手冊,主要記載一些教會紀律之類的內容,象征性的收了一些成本費。
注意這里的關鍵詞:1、手冊是自己編寫的,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2、是為自己使用,不是為了盈利。
如此行為,五個人被抓了快一年,涉嫌非法經營罪,檢察官建議刑期:五年。
按照這樣的邏輯,警察應該蹲守打印復印店,只要有一定數量的打印復印,并且裝訂成書,就可以抓人。一定收獲不小……
各大高校周邊都有打印復印店。有些絕版書,買不到了,學生會在那里復印,并裝訂成書的樣子。我有不少書就是這樣復印的。如果哪個班級組織大家統一復印,或者哪個老師或學生的筆記想分享給大家,統一裝訂成書的樣子,并且收了成本價,都是犯罪行為……
這種事的荒謬性不亞于當年內蒙發生的吃餃子不蘸醋就要抓去坐牢。
這些人最近也正在等待審判。但愿,也可以遇到一個好法官……
03
無論是復印自己的作品,還是復印別人的作品給自己使用,都是憲法里言論自由的范疇。
當然,任何自由和權利都有其邊界。
在美國,言論自由有“明顯且即刻的危險”的限制。比如在電影院里,你喊著火了。這就不是言論自由的范疇。因為言論造成了公眾明顯且即刻的危險。
我們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禁止有些內容的出版、發行。比如:侵犯他人著作權、危害國家安全、淫穢、恐怖主義,等等。
這些禁止性規定也基本符合現代法治精神。
然而,上面的三個案例,都不是因為出版物內容違法,而僅僅因為程序上沒有經過批準,如此就涉嫌犯罪。
比如,賣進口書,沒有到“官方”渠道進貨就被定罪。
當然,有人會說:不到官方渠道進貨傷害到了進出口的管理秩序。
然而,管理并不是社會的終極目的,管理只是促進社會向善的手段。
不到官方渠道進貨、印刷一點歌本、印刷自己使用的紀律手冊,如此也定罪。這就如同:一個人沒有經過批準而說話,不管他說的是什么,就涉嫌犯罪。
這是多么的荒唐。
沒有經過批準,我們到底能不能說話?
04
所有這些案子,都會有一個神秘的機構在為其背書:
“新聞出版鑒定委員會”
他們會出具一個鑒定文書。
一般鑒定內容是:第一,鑒定這些文件是不是出版物;第二,鑒定這些文件是不是非法出版物。
是不是出版物,主要是看像不像書或期刊。如果不像書,比如卡片,就會鑒定為不是出版物。
是不是非法出版物,主要是看有沒有書號。沒有書號就是非法出版物。
比如上面說的案子,復印了一些唱歌的歌本,公安就會一本正經地委托鑒定。最后,鑒定結論是:這些歌本是非法出版物。因此就構成犯罪。
有一種委屈是:他們說的都對,但你就是被欺負了。
看上去有點神秘的鑒定,實際上只需要智力正常的人,經過半小時培訓就可以完成。專門設置一個部門做這事,真是勞民傷財。
況且,一個互聯網的時代,這樣的鑒定機構就像新時代的裹腳布一樣,不僅臭,而且長,還能把人綁起來。
這個部門雖然智力要求不高,但潛在權力卻非常大。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大概率都要定罪。
他們的神秘在于,鑒定人一般都不會出庭接受律師質詢,律師只能在案卷里看到所謂的鑒定文書。然而,鑒定標準是什么?鑒定程序和方式是什么?都無從得知。
05
雖然非法經營罪還需要一些其他構成要件,比如,有些案例顯示,需要“以盈利為目的”;還有些案例顯示,需要是“市場行為”,而不是內部使用。
然而,這些構成要件因為沒有非常清晰的定義和法律依據,導致在現實中,這個罪名就更加常常被濫用。
貝卡利亞還說:主權者懲罰犯罪的根本原則:唯有符合人類內心不變情感的懲罰政策,才能帶來永久利益。任何偏離這種原則的法律,總是遭到人們的反抗,最終就是走向滅亡。
通俗講就是:善法才能給主權者帶來利益。嚴苛的刑罰并不會帶來政治的穩定。這只能給主權者帶來自我毀滅和侮辱。
權力部門對于賣書的、唱歌的,施以重刑的邏輯常常是:為了國家安全。
按照上面貝卡利亞的觀點來看,破壞國家安全的恰恰是這些濫用公權的人。
只是,因為有了國家安全的政治旗號,在司法系統中,一切就變得理直氣壯。這才是真正的打著紅旗反紅旗。
我們的司法,回歸常識,實事求是,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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