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發展,即時通訊軟件如微信、微博、QQ等,已經成為日常生活工作和交流不可或缺的工具,很多的信息傳遞都通過它們進行。
那么如果出現糾紛,需要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需要具備哪些要素才會被法院認可呢?
一、 微信證據形式類別
微信證據形成的證據形式一般有文字記錄、圖片記錄、語音記錄、視頻記錄、鏈接和轉賬支付記錄等。
二、 微信證據如何保全
一般僅簡單截圖打印的微信記錄需要配合其他證據才會被法院采信。
而經過了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平臺確認,則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會直接被法院認可。
因此,如果微信記錄是關鍵證據,或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最好進行公證或者找電子證據保全公司進行保全。
三、 微信證據如何向法庭展示才有效
(一)需要提供微信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電腦等)
(二)需要顯示微信昵稱,微信號,手機號,頭像來證明當事人身份
(三)需要提供完整的微信記錄,不能有刪節
(四)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四、 微信無對方主體信息或轉賬記錄缺失怎么辦
如果無法確證對方身份或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或委托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
法院或律師會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或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分別調取微信用戶、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的注冊信息記錄和轉賬記錄。
特別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記錄是無法調取的,如果已刪除,需要通過相關軟件等來進行恢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來源:百度-周軍律師聊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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