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萬山法院開庭審理兩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件一:
被告人馮某明知劉某(已判刑)、韓某洋(另案處理)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賬戶給韓某洋等人用于接收資金,資金到賬后,韓某洋等人持馮某的手機操作轉賬,馮某則在旁邊等候,期間配合提供刷臉等服務,后在韓某洋等人的授意下持銀行卡到銀行取現未果。2023年2月,被告人馮某幫助韓某洋等人轉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84256元。
案件二: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任某明知羅某(已判刑)等人為違法犯罪所得資金轉賬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賬戶給羅某等人用于接收被害人被他人利用信息網絡詐騙資金44000元,資金到賬后,任某在羅某的授意下持銀行卡到銀行取現,任某非法獲利600元。后任某為羅某等人提供存錢等幫助,非法獲利1000元。
2022年12月,被告人陳某明知羅某(已判刑)等人為違法犯罪所得資金轉賬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賬戶給羅某等人用于接收被害人被他人利用信息網絡詐騙資金76829元,資金到賬后,任某、陳某在羅某的授意下,任某驅車與陳某到萬山某銀行取款,陳某持該卡到柜臺取款5.6萬元,任某持該卡到銀行ATM機上取款2萬元,二人將所取錢款拿給羅某后,陳某非法獲利829元、任某非法獲利900元。
法院判決
被告人馮某、任某、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幫助轉賬、取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根據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作出判決: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應該謹慎使用個人銀行卡,不要因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手”,因犯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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