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寧夏調研期間,就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明確指出: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表態無疑傳遞出一個清晰信號:法律對于任何年齡段的犯罪行為,都不會因年齡而有所偏袒,未成年人犯罪同樣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預防青少年犯罪,也并非一味依賴道德教化,更需要法治的剛性約束,讓“法不容情”的觀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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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觀點認為,最高檢的表態,代表著“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即將被激活”。
打開《刑法》原文,我們可以看到,第十七條第三款是這么表述的: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達到這一法定年齡的個體,一旦實施犯罪行為,將無條件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符合現代法治國家對于刑事責任能力的基本要求。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時,亦應承擔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反映出立法者對特定嚴重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即便行為人尚未成年,但因其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故不再享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豁免。
激活該條款,意味著對于特定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法律將不再手軟。這不僅強化了對惡性犯罪的震懾力,有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趨勢,更重要的是,它回應了社會公眾對于公平正義的強烈訴求。
面對近年來某些極端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殘忍程度與社會危害性,已經觸及到公眾的良知底線,激活該條款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庭權益的保障,有助于修復受損的社會公正感。
激活第十七條第三款,將重塑社會公眾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責任的認知。從校園霸凌,到最近多起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一個不能被忽視的誘因是——有些家長甚至老師、學校管理者,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行為抱有過分寬容的態度,那句“孩子還小,不懂事”背后,讓多少無辜被侮辱、毆打的孩子感到窒息,慢慢的,他們選擇沉默,也被有恃無恐的欺凌者逼進人生的死角。
當法律明確規定并嚴格執行對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公眾將逐漸形成新的心理預期:即未成年人并非絕對免責,嚴重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這種共識的形成,其實要督促每一個成人,做好自己的監護人責任。子不教,父之過,子之罪,父難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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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這里要說“但是“,僅僅激活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還不夠。
因為,對照這一條款,邯鄲那3名未滿14周歲的初中生,是否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應勇所說的話,“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實還是我之前所寫文章中提到的,2020年1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降到12歲,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邯鄲三名初中生殺害同學一案中,檢察機關可呈報最高檢核準,對其追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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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談話中,應勇檢察長還指出,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健全罪錯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加大教育矯治力度,攜手各方堅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勢頭。
這表明,最高檢依然堅持一貫的司法立場: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如何兼顧其特殊性,實現懲罰與教育、挽救并重,便顯得尤為重要。專門學校的設立與完善,正是這一理念的實踐。
所謂專門學校,可能更多人熟悉的是它另一個名稱“工讀學校“,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工讀學校”改為“專門學校”。
根據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調研數據統計,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余所,當下在建或進入選址階段的專門學校有11所。各地專門學校的招生年齡一般為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據統計,2021年,各地檢察機關通過與專門學校建立的工作銜接機制,協同有關部門將2159名罪錯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開展矯治教育。
作為一所特殊的學校,專門學校面對的是這樣一群未成年人:看上去好像跟別的孩子沒什么差別,但因為種種原因,他們犯過嚴重的錯,甚至犯過罪,只不過是年齡“保護“,讓他們得以在刑事責任層面被豁免。
既然最高檢已經表態,要加強專門學校建設,那么,我給專門學校提兩點建議。
其一,除了專門學校根據形勢發展擴容,讓但凡觸及相應標準的“壞孩子“被納入學校的閉環管理外,還要明確一點:專門學校不僅僅是教孩子的,更是教大人的。定期舉辦家長課堂,引導家長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讓他們知道,作為監護人,自家孩子犯罪,雖不能就此 “同罪“,但起碼要為教育矯正盡到更多的責任。
其二、跟蹤回訪與效果評估。按照規定,專門學校學員也會在一段時間后畢業,專門學校應對離校后的未成年人進行長期跟蹤回訪,評估矯治效果,及時調整矯治策略。同時,建立與司法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罪錯未成年人在回歸社會后得到有效監督與幫扶,降低再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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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勇檢察長提出的“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為今天網絡熱點,也說明未成年人惡性罪事件頻發之下,民情沸騰,很多人覺得:法律和社會不能繼續無所作為。
“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態之后,就需要有更為細化的司法解釋作為支撐。這不僅有助于各級檢察機關在日常審理此類案件時,能夠準確把握追訴標準,避免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尺度不一、標準混亂等問題,更能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公平,維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建議,細化的司法解釋應當明確以下幾點:首先是核準追訴的具體條件,包括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的考量標準;
然后,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設定區別于成年人犯罪的追訴程序,如增設未成年人心理評估環節、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庭等;
其三,規定對未成年人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如悔罪態度、矯治效果、家庭環境等,保障法律公正適用、實現未成年人犯罪追訴與量刑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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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何看待最高檢的最新表態?
最高檢的此次表態,可以看作是司法機關依據法治精神,與社會現實的對話,在面對復雜社會問題時,司法機關力求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間找到平衡點。
當我們閱讀法律條文時,會有一個感覺:條文文字明確、精確地表述,其實要確保其內容不偏不倚,不因人而異,不隨時間、空間的變化而隨意變動。這種客觀性使得法律能夠超越個體差異,以統一的標準衡量行為的合法與否,為社會成員提供穩定、可預測的行為指引。
盡管法律在本質上、價值上、角色上以及實踐中,呈現出鮮明的中立性特征,我們也不能忽視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社會現實制約、利益博弈以及人類認知局限等因素,這些都可能影響法律的完美中立。
這也提醒我們在尊崇法律、依賴法律的同時,也要保持對法律批判性思考,不斷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與進步。
對于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究竟怎么判,是司法機關的事情。但公眾的確反對這樣的現實:鼓勵犯罪超過鼓勵守法;鼓勵一些人站在“未成年人”的背后自我放縱、危害他人和社會,轉而對絕大多數同齡人以及受害者家人權益進行不合理約束;默認法律站在遠遠落后于現實與民情的地方猶豫不決,而無法采取任何改革。
法律如同一位公正無私的裁判,面對利益紛爭、觀念對立、行為沖突,以冷靜、理性的態度審視事實,依法審理;每一個走進法庭的人,無論貧富強弱、老幼婦孺,都能感受到那無偏無倚的威嚴,這估計是人們心目中的法律理想國吧。
套用哈耶克的那句話:“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最高檢談未成年人故意殺人, 要激活的不僅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或者其他法律,更要激活公眾對法治正義的深層次認知、激活司法系統人性化之外更加專業性的處置方式、激活公眾對法律與現實契合的參與度與監督力、激活法律法規的適時更新與完善。最高檢的回應,公眾的熱議,其實也是在朝著這個方面不斷努力,雖然終點永遠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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