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李燕建議,“加速落實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將業主納入物業公司信用評價范圍”。該建議被報道后,立刻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網友評論如潮,評論中有很多合理化建議,但大部分對物業服務不滿,更多呼聲要求取消物業,有網友發視頻說,“沉思在評論區了”。
“全國兩會”結束后,3月14日,今晚報社記者王曉陽,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
傳票顯示,4月2日下午3時,天津一中院將對王曉陽提起上訴的物業合同糾紛一案進行詢問。這是王曉陽就該案第二次上訴后的開庭。
王曉陽
王曉陽,今晚報社記者,正高級職稱,高級編輯,獲得過中國新聞獎,是一位對待工作極其認真的新聞工作者。
不僅工作認真,打起官司來,王曉陽也是極其較真,一點不含糊,“業務水平不亞于一位專職律師”,王曉陽的一位鄰居,接受筆者采訪時說,“她不是為個人,而是為全體業主打官司,也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維護法律尊嚴”。
王曉陽是天津市南開區華苑新城瑞澤園小區的業主。天津市鵬程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物業)將王曉陽訴至法庭,要求繼續交納漲價后的物業費。王曉陽提起反訴,要求鵬程物業退還八年來無權收取的物業費。
物業費漲價糾紛起于2019年,至今尚未結束。而在官司背后,鵬程物業與瑞澤園業主多年來積累的矛盾與沖突,可以說是全國人大代表李燕關于將物業費與其服務水平掛鉤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引起全國反響的一個縮影。
正如之前熱映的張藝謀導演的影片《第二十條》以及今年兩會“兩高”工作報告所說,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法不能向不法低頭——王曉陽“死磕”的是,鵬程物業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漲價是否合法?
“如果漲價合法,法律應當保護,如果漲價不合法,法律還保護嗎?!法院不能既認為漲價違法,判決結果卻又支持違法!”王曉陽說。
交費后方知漲價,漲價被指違法
瑞澤園小區入口處
王曉陽于2009年入住瑞澤園小區,該小區有3棟高層,每棟11層,2003年開盤,一共130戶居民。
王曉陽告訴筆者:“以往都是我交納物業費。2018年是我老公曹立洲交的。他長期在外地工作,對小區情況不了解”。
“我老公交物業費,我當時并不知情”,王曉陽說,“那天,我老公路過門衛時,被物業攔截,要求交物業費,我老公就直接交了一年的。我們小區有個慣例,物業費一年一交,一次性交一整年的,少收一個月的”。
王曉陽有個收據歸檔的習慣,她幾天后在整理物業費收據時發現,2018年的物業費金額遠遠高于往年。
王曉陽處于記者的職業習慣,開始了解物業費漲價情況,她調查發現,有的業主,交完錢之后,還不知道物業費漲價這回事兒;有的業主,不知道漲價要經過什么程序;有的業主,是在物業脅迫下交的物業費。
2018年之前,瑞澤園小區物業費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3至11層,1元;1至2層,0.7元;2018年以后,3至11層、1至2層,價格分別漲到了1.5元、1.2元。
王曉陽查找資料發現,按照當時天津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費單次漲價幅度不得超過20%。“鵬程物業收費漲價幅度高達50%、71.4%,遠遠超過了20%”。
2015年7月1 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漲價程序及漲價幅度做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入住兩年以上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或服務等級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擬定調價方案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調價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王曉陽、余福生等業主認為,根據上述規定,鵬程物業漲價——未公布賬目,不知其收支情況,更不知其成本變化情況;未將擬定調價方案在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示;未召開業主大會;未經面積和戶數“雙確認”;更未經過“雙過半”業主的同意。同時,單次漲價幅度高達50%、71.4%,遠遠超過了單次漲幅不得超過20%的規定,屬于嚴重違法。
為此,王曉陽、余福生等業主,針對鵬程物業違法漲價問題,多次向街道、市物業辦、區物業辦、區政府等多個部門反映,但問題均未得到解決。
未交費業主車輛,物業禁止進入小區
2021年7月,業主申請信息公開,結果又發現一個問題:鵬程物業與瑞澤園業委會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物業服務合同,2010年7月8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簽合同。
業主認為,鵬程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合同且又未經業主大會程序和戶數及面積“雙確認”及半數以上業主書面同意擅自漲價,漲價違法,屬于亂收費。
“業主們紛紛拒交物業費,以抵制鵬程物業違法行為”,王曉陽告訴筆者,“沒想到,卻招來鵬程物業百般刁難”。
王曉陽駕車回家車輛被禁入小區
2021年7月29日凌晨2時37分,業主王曉陽開車回家,被物業門衛攔截,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李桂苓車輛被禁入小區
2021年7月30日,業主李桂苓家的車輛,被攔截不讓進入小區。
李桂苓搬家具車輛被攔不讓出小區
李桂苓說:“我家的車輛多次被攔禁入小區。2020年8月4日下午,我家搬家具的車輛,進入小區拉上舊家具后,物業卻不讓出小區,不交物業費就不準出小區。原因是,我家發現物業漲價違法后,從2020年到2022年,一直沒交物業費,鵬程物業就刁難我們。”
2021年12月9日,晚8時40分,王曉陽的老公曹立洲駕駛車輛,被物業人員禁止進入小區,業主報警后,警察到場協調,一直到次日凌晨2時左右,其車輛也未能進入小區。
就連受傷的年邁老人乘坐的出租車也不讓進入小區。有一天,一位80歲的女業主,是一位大學教授,買菜時不慎摔倒,手、腿、腳、臉均不同程度受傷,一位好心的出租司機,將老人家拉到瑞澤園,結果物業人員卻不讓車輛進入,司機只好下車,一手扶著老人,一手幫老人拎著菜,慢慢走著把老人送到家中。
接受筆者采訪的業主介紹,鵬程物業不顧街道辦事處多次制止,仍然堅持“以設備老化為由”更換道閘系統,并貼出通知說,“未交費業主車輛,將無法進入小區”。
有的業主迫于無奈,只好交納了漲價后的物業費。
業主痛訴車輛被禁入小區之苦
2021年12月10日之后一直到2022年,那些未交物業費的業主車輛,仍然被鵬程物業人員攔截,不讓駛入小區,“業主報警、投訴,都不知道有多少次了”。
王曉陽、李桂金等五位業主堅持“死磕”,將鵬程物業告上法庭。
2022年12月2日,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鵬程物業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將王曉陽等五原告車輛信息錄入小區車輛出入識別系統。
鵬程物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23年4月6日,天津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矛盾升級,物業拖車造成直接損失六千余元
王曉陽“死磕”鵬程物業,招來更多麻煩。
2023年4月11日晚,和王曉陽一同起訴鵬程物業的業主李桂金,其駕駛車輛不讓進入小區,業主報警后,在混亂中方駛入小區。
其后,發生了一系列讓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我們原來停泊的車位,被物業安上地鎖,給了其他業主使用”,王曉陽介紹,4月15日,鵬程物業在我們停車的地方,臨時寫上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車”字樣,“十幾年來,這個地方,是健身的地方,是休閑的地方,是擺放桌椅的地點,也是物業規劃車位收費的地方,從未有過消防通道的文字標志”。
鵬程物業臨時寫上“消防通道禁止停車”
當王曉陽、李桂金的車輛停放該處之后,鵬程物業便予以制止,并報警聲稱占用消防通道,警方和消防部門來到現場,“他們經過調查了解,此處根本不是消防通道。而之前有其他業主將車輛停放此處時,物業從來沒說過這里是消防通道”。
李桂金車輛被拖出小區
一位知情者介紹,4月23日上午,趁業主李桂金不在家,鵬程物業人員將其車輛拖出小區,并在李桂金停車位和王曉陽停車位上分別安裝了地鎖。
王曉陽、李桂金車位被安裝地鎖
當物業人員回來拖王曉陽家的車輛時,被趕到現場的民警及時制止,民警告誡物業人員,擅自拖車是違法行為。
但是,警方的告誡,并未奏效。
第二天,4月24日上午,王曉陽家的車輛,再次被物業人員拖出車位,現場多位業主也制止不了這種行為,于是報警。
王曉陽家車輛差點被拖出小區
因警方出警及時,王曉陽家該車輛未被拖出小區,接受警方委托后,經專業車損、物價等鑒定機構鑒定,王曉陽家該車輛被毀損,造成直接損失6000余元。
王曉陽認為,鵬程物業有關人員超過三人、多次拖車、造成車輛損失超過五千元的行為,符合應予立案追訴的四種情形,“已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南開區公安分局對王曉陽提出的該項控告不予立案。
王曉陽經過復議、復核后,向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請求依法監督南開區公安局對這起故意毀壞財物案立案偵查。
2024年1月15日,南開檢察院書面回復王曉陽,其申請監督的控告故意毀壞財物案,目前正在審查辦理中。
原一審判決,交費就是認可違法漲價?
王曉陽多年維權,“死磕”擅自違法漲價,成為鵬程物業的“克星”。
2022年4月,鵬程物業將王曉陽訴至南開區人民法院,請求其以漲價后的價格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物業費7498元,及拖欠物業費產生的滯納金2578元,共計10076元。
2022年6月20日,南開法院立案,并于次日——6月21日,獨任法官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鵬程物業稱,其于2019年6月底7月初經全體業主公開投票,戶數和面積雙確認后,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漲價;2017年全年至2018年3月前,將物業費上調通知在小區布告欄、樓門口等地張貼過;2018年小區全年收繳率為100%,證明業主都認可物業費漲價;130戶業主,有100戶在《瑞澤園小區物業費、車位費收費確認表》(以下簡稱《收費確認表》)簽字,確認同意物業費漲價,面積、戶數均超過三分之二。
王曉陽辯稱:
鵬程物業與業委會2007年7月8日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下簡稱《2007物業合同》),作為小區管理重大事項,未經業主大會,程序不合法;
《2007物業合同》服務期限為三年,2010年7月8日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合同,其后服務收費沒有依據;
2018年物業費漲價,未經公示、告知程序,未經業主大會程序,未經小區面積、戶數“雙過半”業主的書面同意,程序嚴重違法;
收費確認表
《收費確認表》是復印件,一直未提交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收費確認表》系偽造的證據,鵬程物業是以“交了物業費的業主請簽字”為由欺騙業主簽字,偽造業主同意漲價的證據,還有的業主被冒名簽字;
2018年1月1日起即按漲價后的標準收費,2019年6月底7月初才制作所謂的《收費確認表》讓業主簽字,且是欺騙業主簽字的偽造證據,業主被蒙蔽簽字,只是證明交了費用,不代表同意漲價;
投票結果公示
2021年8月,因小區從2010年起無業委會處于自治狀態而代行業委會職責的程華里居委會,組織全體業主對“是否同意鵬程物業在瑞澤園繼續服務”進行專項問題投票表決。投票結果為:收回表決票108張,棄權4張,同意51張,不同意53張;
8月30日,程華里居委會貼出表決結果:“依法未形成鵬程物業繼續在瑞澤園服務的表決結果”;
鵬程物業一直未提交任何可以證明其擅自漲價合法的相關證據。
原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
南開法院審理認為,2007年7月8日鵬程物業與瑞澤園業委會所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王曉陽交納了2018年物業費應認定已知曉并認可且已履行漲價后收費標準的事實;鵬程物業服務并非盡善盡美,仍存在瑕疵尚需改善,對王曉陽應支付的物業費予以酌減,鵬程物業滯納金訴求不予支持,2022年10月22日,判決王曉陽支付物業費6748元。
王曉陽認為,原一審判決稱鵬程物業服務“并非盡善盡美”、“仍存在瑕疵尚需改善”,鵬程物業擅自漲價,不是完不完美的問題,不是瑕疵的問題,而是嚴重違法的問題。原一審判決的邏輯“太荒唐,太可笑”:
王曉陽對筆者說,一審法院認為“因為大家在《收費確認表》上簽字了,所以鵬程物業擅自漲價就是合法有效的”,卻不講業主是在被鵬程物業掩蓋了該簽字真正用途情況下簽的字,也不講有些業主姓名被冒簽的情況,更不講該偽造的虛假的《收費確認表》一直不提交原件、該復印件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原則問題,“按照原一審判決的邏輯,被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就都是合法有效的了?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就不存了嗎?”
王曉陽指著判決書,接著對筆者說,一審法院認為“因為王曉陽交納了2018年的物業費,所以王曉陽就應已知曉漲價并認可漲價”,卻不講業主們是在被蒙蔽和欺騙的情況下交費的事實,也不講業主們知道漲價違法后不再交費的情況,更不講業主們出具證言以及出庭作證證明業主車輛被鵬程物業禁止進入小區等被脅迫交費的情況,“按照原一審判決的邏輯,受害人在合同上簽了字并交了錢,就是受害人知曉并認可詐騙犯罪行為,詐騙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這豈不是不存在詐騙犯罪了?刑法中規定詐騙等罪名,豈不是多此一舉了?”
重審一審判決,違法漲價是無奈之舉?
王曉陽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法不能保護不法,一審判決片面采信鵬程物業偽造的證據《收費確認表》,且偽造的證據《收費確認表》也一直未提交原件,一審判決支持了鵬程物業違法漲價行為。
鵬程物業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天津一中院立案后,該院合議庭法官非常認真負責,親自到街道和社區進行調查,并調取到當時代行瑞澤園小區業委會職責的程華里居委會2021年10月21日給鵬程物業作出的一份退出預警通知。
天津一中院二審裁定
天津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遂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案件發回重審后,王曉陽依法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鵬程物業退還2010年至2018年九年物業費共計12046元。
南開法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26日、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鵬程物業依然堅持,2019年6月底至7月初,經全體業主公開投票(戶數及面積)雙確認,物業費自2018年1月1日起漲價,王曉陽作為業主應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王曉陽依然堅持認為,未經業主大會程序,未經戶數及面積“雙確認”及“雙過半”業主書面意見同意漲價情況下,鵬程物業擅自漲價,嚴重違法,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應支付漲價后物業費。而且,鵬程物業始終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其聲稱的“雙確認”投票程序和結果。
王曉陽反訴認為,2007年時任所謂業委會主任,當時并不是小區業主,不具有擔任業委會成員的資格,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公選等合法程序擅自成立屬于違法。不是業主的所謂業委會主任,代表未經法定程序的所謂業委會,在未經公開選聘物業程序、未經業主大會等合法程序情況下,擅自與鵬程物業簽訂服務期限三年的《2007物業合同》,程序違法,合同無效。2010年之后,在未依法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未經業主大會程序和“雙確定”半數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的情況下,2018年1月1日又私自漲價,嚴重違法。“鵬程物業所收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退還”。
業主證明《收費確認表》中其簽名系偽造
43位業主的證言,七位業主出庭作證,130戶業主中有90戶業主參加調查有88戶不同意漲價、兩戶無所謂,20多位業主證明該表造假,其中還存在組織者盜用業主簽名問題。
結合兩次庭審,王曉陽認為,事實再次證明,鵬程物業提交的《收費確認表》,“系偽造的虛假證據,且一直未提交原件”。
退出預警通知
招募物業公司公示
2021年10月21日,程華里居委會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向鵬程物業發出書面退出預警,要求鵬程物業在60日內退出小區,辦理交接相關手續,同時,居委會組織小區向社會公開招聘新物業公司。
王曉陽認為,鵬程物業于2018年1月1日單方面擅自大幅提高物業費,未經提前公示、未召開經業主大會、未經戶數與面積“雙過半”業主書面確定同意,屬于嚴重違法。
重審一審判決經審理認定的事實部分
王曉陽對重審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部分中關于調解內容“覺得可笑”:在鵬程物業擅自漲價是否合法的事實未查清的情況下,可以調解嗎?假冒的簽名和偽造的《收費確認表》,通過調解能變成真的嗎?多個事實未查清,法院可以做出判決嗎?可以做出公正判決嗎?
南開法院重審一審認為,《2007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合同到期后,與小區形成事實物業服務關系;退出預警僅是并希望促進物業規范化專業化管理,敦促業委會選舉,并非對物業費調整作出決定,亦非否認物業繼續服務;物業費上調,雖系就涉訴小區現狀無法按照法律規定謀求對物業費價格的調整導致的無奈之舉,但從上調物業費的程序要件上亦存在不規范之處;鵬程物業服務并非盡善盡美,存在瑕疵尚需改善。
2023年12月29日,南開法院判決王曉陽酌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6748元,駁回鵬程物業其他訴求,駁回王曉陽反訴全部請求。
王曉陽對結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訴,天津一中院將于2024年4月2日對該案進行詢問。
重審認為漲價違法,判決結果支持違法?
王曉陽認為,南開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和原一審判決相比,依然是“換湯不換藥”,和原一審判決一樣,鵬程物業在漲價前,是否擬定了漲價方案?擬定漲價方案是否在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過公示?漲價方案的確定,是否召開了業主大會?漲價幅度是否經戶數及面積“雙過半”的業主書面同意?以及,2007年業委會成立是否經過業主大會公選?業委會成員名單是否提前進行過公示?時任業委會主任當時是否為小區業主?簽訂《2007物業合同》是否經過了業主大會程序?是否經過“雙過半”業主書面同意?等等事實,均未查清。
做了幾十年編輯工作的王曉陽認為,只要咬文嚼字,仔細研究,就會發現,“重審一審判決實際上等于認定了鵬程物業漲價實體和程序均嚴重違法,結果卻又判決保護并支持了違法漲價”。
重審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
王曉陽拿出該判決書,翻到第九頁,找到最后三行,用彩筆對“上述行為雖系就涉訴小區現狀無法按照法律規定謀求對物業費價格的調整導致的無奈之舉,但從上調物業費的程序要件上亦存在不規范之處”這段話進行標注。
“這段話,實際上認定了鵬程物業漲價,實體和程序均嚴重違法,卻又為鵬程物業進行解脫和狡辯——稱實體嚴重違法,是‘無奈之舉’;程序要件違法亦存在‘不規范之處’”,王曉陽用筆把桌子敲得當當響,氣呼呼地對筆者說,“法官豈不是成了鵬程物業的代理人?!一直在千方百計、想方設法為鵬程物業開脫狡辯,這哪是公正審理案件呀?!”
六個基本事實,一審判決一直未查清
南開法院原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被天津一中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但遺憾的是,重審一審判決,在對六個基本事實仍一直未查清的情況下,竟也作出按漲價后價格酌情支付物業費的枉法判決”,王曉陽接受筆者采訪時,介紹了一審判決一直未查清的六個基本事實:
第一,物業費漲價是否合法的事實未查清。
首先,物業費漲價應擬定漲價方案并予以公示,包括漲價理由、漲價幅度等內容。但是,全體業主既未看到過鵬程物業賬目收支公開情況,也未看到過鵬程物業在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過擬定漲價方案。鵬程物業也一直未能提供擬定的漲價方案及在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的相關證據。
其次,漲價要召開業主大會。在小區未成立業委會時,居委會代行業委會職責。鵬程物業一直未能提供就漲價問題何時何地召開了業主大會以及誰主持會議、哪些業主參加等相關證據。
再次,物業費漲價應當經戶數及面積“雙過半”業主書面同意方可實施。鵬程物業一直提供不出“雙過半’業主簽名同意漲價的書面證據。
“我們申請一審法院調取物業費漲價上述原始檔案資料,但是庭審時我們一直沒有看到這方面資料,不知道一審法院是沒去調取,還是根本沒有這些資料調取不到?”
第二,漲價幅度遠超規定的依據未查清。
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物業費漲價單次幅度不得超過中準價格的20%。鵬程物業調漲幅度,分別達到了50%、71.4%,遠超規定20%。鵬程物業一直未提供如此大幅度漲價相關證據,一審法院也沒有查清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
第三,《收費確認表》是否代表業主同意并認可漲價的事實未查清。
《收費確認表》系收取物業費、車位費的確認表,只證明交納了物業費、車位費,不能證明同意、認可物業費漲價。該表是業主在被鵬程物業以“交了物業費的業主請簽字”為由欺騙的情況下簽的字,還有些業主被冒名簽字,是偽造業主同意漲價的虛假證據。且鵬程物業提交的《收費確認表》是復印件,我們一直沒見到過原件,原件在哪里?鵬程物業為什么不提交原件?該表中業主簽名是在什么情況下簽的?業主簽名是否代表同意漲價?業主的名字是否被冒簽?這些問題一審法院一直沒查清。
第四,2007年業委會成立和《2007服務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事實未查清。
2007年業委會成立是否經過業主大會公選?時任業委會成員名單是否經過了公示?如果公示了,何時公示的?在小區哪些顯著位置公示的?時任業委會主任是不是小區的業主?如果不是小區業主,她能否當選業委會主任?不是小區業主的人作為業委會主任是否合法有效?鵬程物業作為小區服務的物業公司,是否經過了公開選聘?如果經過公開選聘,什么時間選聘的?當時有幾家參選的物業公司?《2007服務合同》的簽訂以及物業費標準是否經過了召開業主大會程序?是否有戶數及面積“雙確定”半數以上業主簽名書面同意簽訂該合同?
第五,鵬程物業是否盡到了《2007物業合同》約定義務的事實未查清。
《2007物業合同》中,物業管理服務事項九條、鵬程物業權利義務17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11項,鵬程物業是否依約每年公布收支賬目?是否對設備運行、共用部位及設備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本合同終止時(2010年7月8日)是否在十日內移交收益余額和財務賬冊?鵬程物業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一審法院對鵬程物業和業委會是否盡到了合同約定義務未予查清。
第六,鵬程物業合同到期后其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未查清。
鵬程物業服務合同2010年7月8日到期終止后,按其自己的說法是,一直提供事實上的物業服務。但是,其單方的、一廂情愿的事實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和服務標準分別有哪些?沒有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業主如何評判其服務是否符合標準?沒有合同,沒有約定,依據什么標準收取物業費?其收取原有價格和漲價后價格的物業費,有什么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些事實,鵬程物業一直未提供相關證據,一審法院亦未查清。
“一審判決對上述基本事實都未查清,怎么能依法公平做出公正裁決?”王曉陽不無感慨地說,天津一中院對雙方第一次上訴,合議庭法官都能親自到街道、社區調查了解情況,能夠依法作出公正裁決,“相信這次上訴開庭審理,天津一中院也能依法公正作出判決”。
物業費漲后,四位業主的經歷與感受
當知道鵬程物業收費漲價未經業主大會程序后,有的業主開始不再交納物業費,其中,有四位業主接受筆者采訪時,談了他們的切身經歷和感受。
李桂苓:沒有幸福感,生活在恐懼中
李桂苓
瑞澤園小區業主李桂苓,是中國民航大學一位副教授。2005年入住后,每年都按時交納物業費,到2018年交物業費時,她發現所交錢數跟以往不太一樣,但是也交了。交了之后,到家里核實原來的票據,發現是漲價了,“我發現小區里沒有任何人出來說這個事,我也就選擇沉默了”。
接受筆者采訪時,她講述了被迫交費及心理感受:
2019年,我愛人(李桂金)被另外一個業主叫去一起去交物業費,目的是問問他們為什么要漲價?到物業后,我愛人問他們為什么漲價?他們也說不出所以然來。我愛人說,物業費我交,但要給我們一個說法,但是一直等不到他們的說法,所以,從2020年我們就不交了。
2020年8月4日,我們需要把舊家具運走,換一些新家具,結果鵬程物業就以我們不交物業費為名,不讓搬家的車輛出小區,耽誤了近三個小時,驚動了派出所,也沒得到解決,還驚動了記者,記者來了之后,在其他業主幫助下,車才出去。
2022年,鵬程物業起訴了我愛人沒交物業費,在開庭時,還沒正式開庭時,法官把我愛人就叫到樓道,說你這個官司,對你本人誠信有影響,而且還要影響到你孩子,當時,我的孩子正在處在找工作、考試階段,我愛人害怕對孩子有影響,就選擇了交物業費,然后,物業就撤訴了。
雖說交錢了,但從本心來講,真不是心甘情愿交的,漲錢要合乎程序,要開業主大會,實際上什么程序都沒有,屬于擅自漲價,何況跟我們也沒有合同,所以,我心里頭真是不想交,不愿意交,但是沒辦法。
孩子考完試后,我們就再也沒有交物業費,我的感覺就是,我在這個小區里生活,一點幸福感都沒有,我們家車也被拖出去過,我就是天天生活在恐懼當中,我不知道哪一天,會對我們家又實施什么手段,就天天膽戰心驚的,自從我們維權以后,我睡眠都不好了,經常失眠,我以前從來沒有這種情況,我現在確實一點幸福感都沒有,甚至我都有一種想法,我們不在這個小區住了,我跟我愛人曾經說過,把房子賣了吧,到別的小區去買房子,咱們躲開這個是非之地。
趙華:三種情況下的迫不得已
趙華
今年67歲的趙華,是2023年12月成立的業委會委員,2003年購買了瑞澤園小區房子,2005年入住。
趙華向筆者講述了物業費漲價后的生活經歷:
我幾次交物業費的情況非常屈辱。2018年物業費漲價,沒有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我在質問他們這些事的時候,他們不讓我說,也不讓我問,當時我母親病危,我只能把錢交,這樣我的車才能隨時出入,隨時去醫院看我媽媽。
2022年,我父親92歲了,也是病危,都是生命的最后時刻,我們的車不能隨便出入,我只能坐公交車,倒兩次車,來回來要花4個小時,在寒冬臘月的時候,我坐903一個小時一趟,我在外面凍了一個小時,倒了兩次車,回到家里就發燒38度,為了照顧我父親呢,沒有辦法,我們呢只能把物業費又交了。
2024年2月7號晚上,我愛人出去了,回來的時候將近是6點,車進不來是因為沒有交物業費,當時我們家的車窗呢是壞了,沒法修了,已經過年了,報了警
最后到派出所,警察、街道,還有那個物業的,都一起也解決不了,沒辦法我們的車停在外面停了一夜,我非常擔心車丟了。沒有辦法。我第二天呢車位費和物業費都給交了。
我把錢交了,覺得屈辱,因為我們小區跟物業沒有合同,漲價也沒有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就是擅自漲價,如果我不交錢,我的車進不來,影響了我的生活,我的車位很可能就又分配給別人了,我連車位都沒有了。物業嚴重的影響了我的生活,我只能交。
馬盛春:被蒙蔽簽名
馬盛春
74歲的馬盛春,退休前在天津電視臺工作,2015年入住瑞澤園。他講述了自己被蒙蔽簽名的經過:
我每年都按時交物業費,但交到2019年時,突然有一天,有人在小區門衛叫我進去,問我你交物業費了嗎?我說我交了,交了,那你過來簽個字吧。我就進去簽了名,表格上都是寫好的名字,也沒寫是干什么用的?我就是看著別人也有簽字,我就簽了。簽了之后,過了很久,我就聽說小區物業費漲價的問題,聽小區的人說漲物業費了,自打2018年就漲了,這我還真不知道。而且說,根本就沒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就擅自漲錢,我還真不知道開過會啊什么的這些情況。但是,我后面聽了一句,說有一個表格,所有簽字的這些人,都是同意漲錢的。我當時聽到這句話,就蒙了,我無緣無故的,怎么又成了支持同意漲錢的人了?我就特別的生氣,從那以后,我就不再交錢了。
王歧發:漲一分錢,也得合法
王歧發
王歧發今年74歲了,患有心腦血管疾病,他說,“在這個小區,缺乏安全感”,在王曉陽案件開庭時,他去旁聽了,在天津一中院,看到主審法官要求鵬程物業提交漲價相關原始證據,“但物業沒能提供”。
王歧發雖然身體不是太好,但聲音洪亮,他介紹了對物業費漲價的看法:
2018年物業費我交了,交完費以后,才知道漲價的,幾個人議論說物業費漲價了,有人問了物業,我才知道漲價了。你漲一分錢,你得合法,他沒有合同,漲價沒召開業主大會,業主沒有簽字,業主不知情,你就強行漲價,物業公司已經違法了。(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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