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招聘時,用人單位往往以發送錄用通知書的方式錄取應聘者。當用人單位發送錄用通知書后又無正當理由拒絕錄用,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案例】
2018年4月,杭州某科技公司向社會招聘一名財務經理。陸先生看到該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該公司投遞了簡歷。在經過公司的初試、復試后,公司向陸先生發放了書面錄用通知。陸先生在接到錄用通知書后,立即辭去了其現有工作。在2018年5月中旬,陸先生憑錄用通知書到該公司報到,并準備簽訂勞動合同。然而,該公司人事經理卻告知陸先生,不能與陸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已經放棄對其的錄用。
陸先生不服該公司的決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錄用通知后卻不予以錄用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用人單位雖然享有訂約自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社會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信用,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在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用人單位以誠相待,恪守信用,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承擔協助、通知、告知、保護、保密、忠實等法律義務。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與陸先生,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也未形成,但該公司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義務。由于該公司向陸先生發放錄用通知,公司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及時與陸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然而,該公司發出錄用通知后又反悔,不與陸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公司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公司應對】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 En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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