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已經出現了“遠洋捕撈”“逐利性”執法的現象,例如,上游新聞等曾在2020-2021年報道了某地辦案派出所領導“辦案初衷就是要搞點錢”、警方要價從5000萬一路降到800萬的新聞,如何去審視、解決這些問題,就是本文寫作的初衷。
何謂“遠洋捕撈”?如劉品新教授在《網絡犯罪治理:慎用“遠洋捕撈”》一文中所述:它指的是在網絡犯罪刑事司法中,往往是乙地的司法機關對甲地的網絡犯罪嫌疑人,進行異地性質的偵、訴、審。“本地案件、本地懲處”,于網絡犯罪治理而言,漸行漸遠。這樣的辦案跨區域,小則跨省,大則跨國。跨域如此之廣,形似我國沿海漁民的出遠洋、打魚獲之舉。
何謂“逐利性執法”?2021年4月,公安部《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第二點強調要嚴格經濟、財產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預經濟糾紛、民事糾紛。但在具體落實方面,由于對法律理解不同及利益選擇的復雜性,往往會導致損害司法公正的局面出現,如何破解這個老大難的問題?
肖律師認為,目前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法是立法修改、利益上交、執法監督。
在立法方面,修改那些有問題的法條與司法解釋,不給濫用的空間。比如《刑事訴訟法》第25、26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被告居住地、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這種規定并沒有什么錯誤,但在具體不同司法解釋中,往往“沾邊就管”,比如說網絡犯罪的管轄地,只要與案件有一點關聯的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就可以管轄,特殊情況還可以指定管轄,以防管轄有所不及。
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而不在于邏輯。實踐證明,這種“沾邊就管”容易造成異地抓捕、異地管轄,甚至會出現相互異地抓捕、異地管轄的復雜局面,有部分案件甚至出現了“遠洋捕撈”“未審先判”“逐利性”執法的現象。總體來說,“沾邊就管”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大問題!通常來說,刑事案件以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以其他地方管轄為例外,這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所謂利益上交,因為逐利性執法的目的在于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如果將所有的罰沒財產等經濟利益上交到中央財政,而非地方財政支配,那么逐利性執法的現象將會煙消云散,因為這是釜底抽薪、從根源上治理執法腐敗。
在執法監督方面,僅依靠權力監督權力是不夠的,這種監督還應包括律師辯護、網絡媒體監督。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冤錯案件是在網絡監督、輿論推動、律師辯護之下改判或改變定性的。因此,執法監督、司法公正,離不開這些力量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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