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據悉,嫌疑人為三名不滿14歲的少年。3月11日,受害人家屬收到肥鄉區公安局的立案告知書,案由是“故意殺人”,邯鄲警方對媒體表示,張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殺人,已被刑事拘留。
據受害者父親表示,自己的兒子被三名嫌疑人用鐵锨活活打死,發現時已經面目全非,頭部嚴重變形。可想而知,受害者在死前遭受了多么大的痛苦與折磨。未成年人犯罪屢見于報端,但手段如此殘忍,惡性如此之大,實在令人發指。三名嫌疑人均為被害人同班同學,其中一名還是受害者的同桌,朝夕相處的同學,相煎何太急?
媒體報道的細節,更是讓許多網友倒吸一口涼氣。據悉,三名嫌疑人在作案后,第二天仍神色如常去上學。受害者家屬和警方曾多次找到三名嫌疑人詢問,三人均矢口否認,還提供了誤導信息。直到確鑿的證據擺在面前,三人才交待埋尸地點。這似乎可以表明,這起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并非臨時起意,而是有預謀、有策劃的,并且幾名嫌疑人表現出極高的反偵查能力。
這是應該引起重視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新動向。一方面,他們年齡尚小,沒有過多的社會經驗,在犯罪動機上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可能僅僅是為了搶走受害者身上不多的一點錢財,但另一方面,他們在犯罪手段、犯罪心理和反偵查能力上,卻已經與成年人無異。由此而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他們的主動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更甚至成年人。長期霸凌同學,進而殺人埋尸,如果這種惡行得不到制止,想必他們還會繼續尋找下一個目標。
根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案中,三名嫌疑人均已達到13周歲。不過,該修正案同時規定,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和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這也引發了公眾對于此案三名嫌疑人可能重罪輕判的擔憂。
刑法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從輕和減輕處罰,以及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理由是,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對自己的行為并不具有完全的判斷能力,應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問題在于,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對象通常也是未成年人,對加害者的保護,很可能就意味著對受害者是一種巨大的災難。從這起案件看,三名嫌疑人殘忍殺害同學以及之后的表現來看,他們對風險后果是有預判的。更令人擔心的是,不少未成年人在實施惡性犯罪時,就是抱著“殺人不用償命”的心理。
保護未成年人是一種共識,也是社會文明的體現。但這種保護應該是平等且公正的,而不是機械地保護一部分未成年人,而導致另一部分未成年人被傷害并且得不到法律的救濟。當這兩種利益相沖突的時候,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無辜者和守法者,而不是突破法律和人性底線的小惡魔。
著名法學家羅翔說:“只有懲罰才能帶來改造的效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施以最嚴厲的刑罰,使之與主觀惡性和犯罪手段相匹配,才是對未成年人真正的保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往往都始于不受管制的校園霸凌,兩者僅有一步之遙,法律的及時亮劍,可以起到震懾效果,讓那些有暴力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懸崖勒馬,避免滑向更大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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