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森林
草原防火“法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阿壩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凡在阿壩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由公安、林草部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1
祭祀掃墓、宗教煨桑、燃放煙花爆竹、野外吸煙、小孩玩火、焚燒垃圾、農事用火等過失引起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補植和賠償損失,處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傷的,或直接造成 30 萬元以上財產損失的,或燒毀 15 戶以上住房的,或有林地過火面積 2 公頃以上等情節較輕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 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收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03
進山入林時,不接受防火檢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04
未經村(居)委會、鄉(鎮)政府審核批準,違規野外用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05
未經村(居)委會、鄉(鎮)政府審核批準,企業違規野外動火施工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06
故意放火破壞森林草原安全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07
故意放火破壞森林草原安全引發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條款未梳理列明的森林草原防火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相關條款執行。
來源: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轉自:美麗阿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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