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戀愛分手后的財產糾紛案件。
圖片來自網絡
基本案情
楊女士與吳先生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21年12月,吳先生支付首付款購買了一輛轎車,因該車需貸款購買并為了能夠順利辦理貸款,吳先生便將該車輛登記在楊女士名下,并以楊女士的名義辦理了貸款。每月車貸由吳先生微信轉賬給楊女士,并由楊女士負責償還,車輛一直由吳先生使用。
2023年9月二人分手,分手后吳先生未再支付剩余車貸,每月車貸便由吳女士支付。因吳先生未將楊女士支付的車貸返還,楊女士將吳先生訴至萬山法院,要求吳先生返還車輛,如不能返還則要求其按原價賠償。
調解過程
因車輛現已被抵押,需要支付欠款才能將車輛取出。吳先生也尚無能力支付車貸,經萬山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由吳先生于2025年6月1日前支付楊女士車款40000元。車輛車貸繼續由楊女士按期支付,車貸付清后楊女士將車輛過戶給吳先生。
法官提醒
戀愛中的人對財產的所有權經常不太在意,在濃情蜜意時,對于財產登記在那一方名下不會意識到后續產生的相關問題,但因為雙方戀愛關系的解除,往往會導致后續的法律糾紛產生。正如本案中,車輛系吳先生使用,但登記在楊女士名下,楊女士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戀愛期間,互贈禮物系正常交往,小額財物一般不會產生糾紛,但對于大額財產則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戀愛期間,無論男女均應當財產獨立,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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