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督察局 廖向陽 局長:
尊敬的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翟 紅 副院長、立案一庭邱建民庭長:
尊敬的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程慶頤院長、劉 莉 副院長:
尊敬的 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第六檢察部 王士春 主任: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民一庭邵丹作出的(2023)津 01 民終 3032 號(給付之訴)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一)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的;
第(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3號第四條 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認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審理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的4個規定:
(三)具有訴源治理效應,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動同類糾紛統一、高效、妥善化解的;
(四)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五)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其轄區內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的;
(六)由上一級人民法院一審更有利于公正審理的。
上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內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認為屬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可以決定提級管轄。
因本案為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的典型案件,再審申請人認為確有并有必要提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3號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天津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的(2023)津 01 民終 3032 號判決,裁定對本案再審,依據(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婚姻家庭糾紛(確認無效之訴)依法改判李某配合再審申請人將天津市南開區**房屋過戶回給本人所有,兩審案件受理費由被再審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津 01 民終 3032 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判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及錯誤裁判的情形,應當予以糾正。
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判決存在原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
1、本案的案由是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在該案由之下已經有了明確的定性和指向:雙方是對《離婚協議》中對涉案房產的權屬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還是虛假意思表示?是有效還是無效?無效后應當予以返還產生的爭議。即解決的是已經離婚后的財產爭議,并不涉及雙方結婚后的爭議。但二審法院故意偷換概念,并且忽視了涉案房屋是再審申請人結婚前全款購買的客觀事實,屬于本人的結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二審承辦“法官”邵丹及合議庭成員劉寶莉(審判長)、劉洪雨推卸責任,關于財產返還一節,要求雙方在離婚中一并解決。就是二審法院要求兩人必須離婚,難道不離婚就不予返還了嗎?法律并不能強制公民離婚,只有勸和息訴,這強制性要求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3、本案事實清楚、簡單明了,證據全面、嚴謹、確鑿,涉案房產為再審申請人結結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也不應該放在今后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去解決。再者,法院為居中裁判機構,不訴不理,勸和息訴,而不能強制性要求返還涉案個人結婚前房產必須在離婚中解決,言外之意,不離婚就不予解決了!這分明是刻意偏袒被申請人李某故意不履約、違反社會主義誠信核心價值觀的一方。
4、二審(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法官”邵丹未能依法公正裁判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觀。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婚姻家庭糾紛(確認無效之訴)撤銷了一審錯誤判決、認定《離婚協議書》中涉案房產分割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無效,充分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值得贊許。
5、(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判決也明確“關于財產返還一節,應待離婚中一并解決”;但未依據二審(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婚姻家庭糾紛(確認無效之訴)確認離婚協議涉案房產分割無效的情況下依法直接返還,反而對再審申請人的結結婚前個人房產強制納入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去解決。
6、同時判決最后毫無證據理由的故意突然大反轉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判決前后嚴重自相矛盾,對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其是正確的,對再審申請人顯失公平,嚴重侵犯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將使后續的法官審理無所適從。
三、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邵丹作出的(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判決故意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分拆為(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婚姻家庭糾紛(確認無效之訴)與(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在最重要的(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婚姻家庭糾紛(確認無效之訴)案中,二審法院在糾正一審法院的基礎上,認定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南開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涉案房屋的財產約定處理屬于雙方虛假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其實有無給付之訴已不重要,因為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就是依法返還涉案房產。
然而,二審法院在確認無效后,(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沒有完整準確地適用無效后法律后果應予以返還的法律審判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二)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因此,本案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對涉案房產的處理作出正確的判決,以實現公平公正的審判。
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李某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向本人返還。但二審法院故意孤立片面的適用法律,將一條完整的法律規定割裂開來,沒有有效的發揮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準定分止爭的職能作用,嚴重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綜上,二審案件受理費 4200 元及一審全部訴訟費用都應由李某負擔,而不是由再審申請人負擔。同時,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天津高院、檢察院能明晰責任、確立規則、維護誠信,體現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
四、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邵丹作出的二審判決存在嚴重故意錯誤裁判的情形。
首先,(2023)津01民終3032號判決對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情形在二審認定中有予以明確說明。但在明知一審存在嚴重錯誤且二審確認無效之訴已經改判糾正的情況下卻不予糾正,反而作出予以維持原判的自相矛盾判決,明顯屬于錯誤裁判。以下特別摘要一審、二審判決內容,通過對比的方式,突出強調二審錯誤裁判的行為。
一審判決認為:本人與李某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簽訂《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約定雙方為了享受首套房屋購房政策以及稅費優惠而辦理本人結婚前房屋過戶以及假離婚,該約定損害了婚姻關系的道德倫理性和嚴肅性,違背了基本社會道德規范和公序良俗,也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管理制度,應屬無效。本人基于該協議約定請求李某將房屋過戶回其名下以及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因李某抗辯其基于雙方在民政部門簽訂的《離婚協議》獲取了房屋所有權,故雖《夫妻正式聲明協議》屬無效,但本案亦不能因該協議無效將房屋返還給本人,故對本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p>
(2023)津01民終3032號判決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案中的《離婚協議》的財產處理部分系“虛假的意思表示”行為,《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系“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雙方當事人 2015 年 8 月 12 日簽訂的《夫妻正式聲明協議》可以認定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系以購買天津市**花園房屋避稅為目的,故雙方2015年 8 月 13 日《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男方將位于天津市南開區**的結婚前房產過戶給女方使用,歸女方所有”的財產處理應認定無效。但現雙方于2016 年 4 月 26 日結婚,李某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起訴本人離婚的請求亦被駁回,故關于財產返還一節,應待離婚中一并解決。綜上所述,本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對上述認定的對比分析: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涉案房產約定有效。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在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涉案房產約定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無效,二審認為《夫妻正式聲明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有效。最后,通過對比,明顯的可以得出一審、二審判決是完全矛盾對立的判決結論。二審的兩個判決又是自相矛盾的,確認無效之訴認定無效并撤銷一審判決后給付之訴就應是判決立即返還涉案房產,但給付之訴卻維持一審判決,如此矛盾對立的錯誤判決認定,(2023)津01民終3032號判決居然置若罔聞,牽強附會、機械性的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難以讓人信服,屬于嚴重錯誤裁判,應當予以糾正,以保證法律的公信力、權威性及統一性。
五、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23)津01民終3032號判決及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在本案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一)、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并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顯失公平等問題。一審法官并未按法發〔2018〕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去釋法說理、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沒有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判斷,闡明證據采納和采信的理由,而是蓄意掩蓋事實、違背事實、違背法律錯誤裁判;
1、一審判決書第6頁本院認為:“本人與李某2015年8月12日簽訂《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約定雙方為了享受首套房屋購房政策以及稅費優惠政策而辦理本人結婚前房屋過戶以及假離婚”;這段話認定了三個事實:
(1)認定了雙方自愿簽署了《夫妻正式聲明協議》及簽署原因、目的,協議明確了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認定了涉案房產為本人個人結婚前房產;
(3)認定了假離婚的事實;
一審法官認定了假離婚的事實,而一審法官又認為: “因李某抗辯其基于雙方在民政部門簽訂的《離婚協議》獲取了房屋所有權,故雖《夫妻正式聲明協議》屬無效,但本案亦不能因該協議無效將房屋返還給本人”,這屬于嚴重的自相矛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夫妻正式聲明協議》充分證明假離婚事實下的《離婚協議》涉案房產分割是雙方虛假意思的表示,充分證明原審法官的故意違背事實、違背法律錯誤裁判。 法官僅陳述了李某進行的抗辯,但對李某抗辯的理由是否成立?基于假離婚事實下的《離婚協議》的涉案房產分割是否有效?是否是雙方通謀虛假的意思表示?李某是否能基于該協議取得房屋所有權?這一系列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的分析和認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與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認定了假離婚的事實,但沒有對基于假離婚而形成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進行否認,反而極力規避對爭議焦點哪些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哪些為雙方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的審理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故意違背事實、違背法律、錯誤裁判。
虛假離婚協議中關于離婚的人身關系約定經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請求恢結婚姻關系,而且上訴人也未請求恢結婚姻關系,況且雙方早已結婚,追究當年的婚姻人身關系是否有效無效已經失去意義;但其中關于涉案房產分割的涉案房產約定因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而自始無效;
2、申請人訴請是要求李某將房產過戶給本人并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卻認為《夫妻正式聲明協議》損害了婚姻關系的道德倫理性和嚴肅性,違背了基本社會道理規范和公序良俗,擾亂了正常的稅收制度,應屬無效。
《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系夫妻雙方對有關財產權利的自由約定,是為了合理省稅,而且是合法、合規、合理的節省稅率,并不違法,并沒有對國家的稅收制度構成任何擾亂,相反促進了房地產買賣和天津市政府稅收,為天津城市發展作出了一定貢獻。
結婚、離婚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民的結婚、離婚次數進行限制。一審程宇法官卻認為《夫妻正式聲明協議》“損害了婚姻關系的道德倫理性和嚴肅性,違背了基本社會道理規范和公序良俗”。這是對公民合法權益赤裸裸的侵犯,是對廣大離婚、再婚人士的公然歧視。更是對婚姻自由的公然挑釁。以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公開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如此認定,畢竟造成不可挽回的惡劣社會影響。更是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判決的公信力。
2、一審法官認定了雙方簽署了《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的事實,認為該協議是因為規避國家稅收政策而無效,而不是因為虛假而無效,充分證明了《夫妻正式聲明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夫妻正式聲明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實際除李某違約未將涉案房產原物返還外其他事項也是按協議去履行的,又充分證明了《離婚協議》涉案房產分割是雙方通謀虛假意思表示!
3、一審認為《離婚協議》涉案房產分割有效,那就是認為真離婚,既然認為是真離婚那又何來認定因節省契稅假離婚而規避國家稅收政策導致《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無效?完全的自相矛盾、掩蓋事實、錯誤裁判;
(二)、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23)津01民終3032號判決存在超出訴訟請求、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問題:
1、針對超出訴訟請求的問題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提到“財產返還一節,應待離婚中一并解決”,這明顯超出了訴訟請求。本人的上訴請求是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李某配合將房屋過戶回給本人所有,而二審法院卻將結婚前房產問題與離婚聯系在一起,這顯然超出了訴訟請求。本案給付之訴應該根據二審確認無效之訴《離婚協議書》中涉案房產分割無效的認定,直接判決李某將房屋過戶回給本人所有。這樣就可以避免將財產返還問題與離婚問題混淆在一起,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針對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問題
二審法院確認無效之訴已經依法認定了涉案房產處理無效并撤銷了一審判決,那么二審法院在給付之訴的判決中就應該對一審法院的認定予以糾正和改判。然而,二審法院(2023)津01民終3032號給付之訴判決卻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這與之前確認無效之訴的認定存在前后自相矛盾。
3、應將財產返還問題與離婚問題分開處理
涉案房產是本人的結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因此不應該在離婚訴訟中再次審理。
為了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二審(2023)津01民終3032號給付之訴應該直接針對財產返還問題進行審理和判決。無論雙方今后是否離婚,都應該直接判決李某將房屋過戶回給本人所有,這樣就可以避免將財產返還問題與離婚問題混淆在一起,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綜上,二審天津一中院民一庭邵丹承辦的(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及錯誤裁判的情形,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二)、(六)、(十一)、(十二)項規定的情形,懇請貴院對該判決予以糾正,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對本案裁定再審,支持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附件:
1、一審、二審4份判決書;
2、(2023)津01民終3032號離婚后財產糾紛(給付之訴)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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