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在涉套路貸案件的指控中,針對線下放貸存在民事訴訟追債的情形,辦案機關一般會將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認定為套路貸的手段行為,部分案件會按照虛假訴訟罪指控,部分案件會將該行為認定為成立套路貸、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直接定性為詐騙罪。
針對該類情形,金律師認為,應針對不同類型、不同手段的案件情況作出區分,部分案件中即使出借人以虛高的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亦屬于要求還本付息的范疇,則不應認定詐騙罪。
例如在我們辦理的一起案件中,我們在辯護意見中提出:
本案中涉案人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由于借款人不按時還款或完全不還款,催討也無法收回本息甚至聯系不上借款人,在涉案人員已經告知不還款可能會被提起訴訟的情況下,通過民事訴訟索債不應定性為詐騙罪。
根據鄭某某訊問筆錄:“借款人被我們起訴,通常是聯系不上或者跑路的人,這種人,已經不打算還錢。”
“石某從我們公司借款后就沒有還款,快到還款日期的時候,公司的朱某某就會打電話提醒借款人還款,但是到了后來石某的電話就聯系不上了,……通過兩次上門催要,都沒有找到石某本人,然后我們就將石某起訴到法院了。
陳某某訊問筆錄:“后來又過了一個月,我們就到法院將劉某起訴了。(你之后見過劉某嗎?)沒有。(劉某還款了沒有?)沒有,不然我們也不會上門催要,也不會起訴。”
韓某某訊問筆錄:“我聽公司的其他人說過,趙某一分錢都沒有還過,從鄭某有一次和趙某談還款的事情后,趙某就聯系不上了……大概過了幾個月后趙某聯系不上了,鄭某就安排將趙某起訴。
鐘某某訊問筆錄:“我印象中他借款后一次都沒有還過錢,所以公司才會安排我們去找劉某催收……大概又過了一個月后,劉某還是沒有還錢,張某就說去劉某家看下……到了他家后,我們在樓上敲門后沒有人開門,我們就下來回去了,在回去的路上張某說實在不行就去起訴劉某。”
根據徐某訊問筆錄:“如果到時候還沒有還錢或者找不到借款人或者逃避還款的時候,我們就會拿借條、收條、銀行轉賬流水清單去法院起訴。”
洪某某訊問筆錄:“一般的情況,按時還款的人我們會將他們之前借錢的資料還給他們,如果沒有按時還款,我們會短信催收、電話催收,如果還沒還錢我們將上門催收,最后我們會將借款人起訴到法院。
胡某某訊問筆錄:“可是后面余某一直沒還錢,我們公司拿著余勇簽的8萬余元的借條向法院起訴了。不過直到現在余某一分錢都沒有還給我們。”
以借款人蘇某某為例,蘇某某借了2萬元,合同金額是3萬,實際到賬1.69萬,而借款人蘇某某僅僅還了2000利息,手機就處于關機狀態,而且蘇某某本人欠了很多賭債,后涉案人員才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追債。
再根據查某詢問筆錄:“第二筆借款5萬元,到手4.25萬元,還了2個月利息,本金還沒有還。”
如前所述,涉案人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前提是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還款,甚至在借款后連本金都沒有償還,這些借款人在沒有還款意愿的情況下,其借款行為甚至可能成立詐騙罪。涉案人員在催收無果的情況下,為了收回出借的本金和利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針對涉案利息過高的情況,可將該手段行為可以評價為不當催收行為,即使涉嫌違法也不應成為認定詐騙罪的要素。
此外,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即使在涉案人員已經提起民事訴訟,雙方仍有和解的空間,部分借款人亦是通過和解支付部分本息,即達到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目的,本案中無論是催收還是提起民事訴訟,其本質原因都是因為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還款。
由此可見,涉案人員追求的是借款人能夠按照約定還本付息,而非是通過“虛增”的借款合同、借條來索取雙方約定之外的債務。辦案機關現在對涉案人員的出借行為進行全盤否定,對借款人的借款行為進行全盤肯定,將上述出借行為認定為詐騙罪,將催收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誠然,本案中涉案人員的催收行為不當,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這并不能否定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同樣是存在借款事實,同樣是存在催收行為,《起訴書》將部分催收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將部分催收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存在邏輯的自相矛盾。
辯護人認為,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以及被催收的借款人絕大多數連本金都沒有正常償還的事實,涉案人員可以通過合法手段主張自身權益。本案即使認定涉案人員的催收行為不當,但對于部分不當的催收行為,可以催收非法債務罪進行定性,不應再單獨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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