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領導指有關政府部門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領導,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依法賦予的相關職責。雙重領導分為兩種類型,即以上級主管部門為主、以地方政府為主。
省級稅務局、煙草專賣局、氣象局、地震局等部門實行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與省級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相關部門為主的管理體制。
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實行雙重領導、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也就是說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本級地方政府雙重領導、以本級地方政府為主。
下列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一)公安部門
公安機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業務上以上一級公安機關領導為主。
(二)審計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三)統計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地方公安部門、審計部門在干部管理權限上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在重要干部任免上要事先征得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或征求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地方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地方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地方統計部門在干部管理權限上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上一級統計局協助管理下一級統計局的局長和副局長。
綜上所述,地方公安、審計、統計等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黨委政府雙重領導,在業務上以上一級主管部門領導為主,在干部管理權限上以本級黨委政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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