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售賣劣藥,到頭來害人不利已。近日,由湖里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起妨害藥品管理案開庭宣判。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湖里區首例妨害藥品管理案,也是湖里區檢察院首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湖里區檢察院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根本價值追求,強化“四大檢察”協同發力,切實提升檢察監督質效,運用檢察力量實現“檢護民生”。
2021年4月起,蘇某開始在朋友圈銷售來路不明的“五毒腰椎間盤突出疼痛丸”“鼻炎舒爽通”“呼嚕水”等藥品。有的藥品甚至在網上購買玻璃瓶,再灌裝銷售。
經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中十種藥品未標明生產日期、有效期或產品批號,均為劣藥。部分藥品還檢測出西地那非、特比萘芬成分,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否則可能誘發或加重疾病。
判決
2023年10月12日,湖里區檢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訴,同月2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湖里區檢察院認為,蘇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系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積極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在網上公開致歉等情節提出量刑建議。
最終,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均得到法院的采納。蘇某被判決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花了幾百元買藥,收到貨后卻發現是“三無”產品,毫無宣稱的效果,找蘇某購藥的買家不少,反饋相似。
湖里區檢察院強化一體履職,推動“四大檢察”融合發展。在網絡營銷、直播帶貨等新業態發展之勢下,湖里區檢察院堅持“檢護民生”,加強危害食藥安全犯罪案件的“一案雙查”,即在刑事審查的同時,著重審查是否存在公益訴訟的線索。
在對該案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刑檢部門不僅心細如發,分毫不差地準確認定蘇某銷售劣藥的價款,而且發現蘇某通過網絡售藥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加大涉藥犯罪的違法成本,拓展溯源治理的廣度和深度,推動刑事責任界定與公益損害認定相結合,2023年6月7日,刑檢部門按規定及時將公益訴訟線索移交至承擔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湖里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蘇某承擔賠禮道歉和支付懲罰性賠償的訴求。短短兩三行的訴訟請求的背后,辦案組進行了大量充分的論證。
以何種標準認定懲罰性賠償金?
以《藥品管理法》按照已經銷售的劣藥的價款支付10倍賠償金,或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照消費者所購買商品的價格支付3倍賠償金?
辦案組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堅決貫徹“四個最嚴”的要求,即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檢索參照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終認為,應當按照銷售價款的10倍來主張懲罰性賠償,才足以對蘇某起到懲罰性、警示性作用。
檢察官對被告人展開了釋法說理,細致評估蘇某的主觀動機、客觀行為、危害后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機制的過程中,檢察官充分考量被告人是否自愿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依法保障被害方權益,努力打造“懲治犯罪+保護公益”的實踐樣本。
案件開庭前
湖里區檢察院與蘇某達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湖里區檢察院創新建立的刑事案件保證金提存制度在這起案件中進一步適用。蘇某先行向廈門市鷺江公證處提存公益損害賠償保證金1.2萬余元。款項在法院出具調解書后依法上繳國庫。同時,蘇某在國家級新聞媒體“正義網”刊登致歉信,對銷售劣藥的行為公開致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件辦理有終結之時
而打擊犯罪
守護公益的檢察履職一直在路上
顧問 | 李才利
策劃 | 鄭新宇 陳向奎 張燕君 龔靜 王更儒
審核 | 武妍 武欣玲
文案 | 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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