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n Driese
2024年初,大自然保護協會(TNC)聯合其他機構在《自然通訊》期刊上發表題為《基于自然的氣候變化解決方案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climate solutions)》的文章(點擊文末“閱讀原文”獲取鏈接),概述了對于全球實施基于自然的氣候變化解決方案(NCS)至關重要的5項基本原則和15項指導實施的操作原則。文章由TNC NCS科學總監Peter Ellis帶領團隊完成,為激活有效、可操作、可衡量和公平的 NCS 提供了重要指導,為解決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的緊迫挑戰提供了強大的助力。
NCS是指通過人類有意采取的行動保護、恢復和改善森林、濕地、草原、海洋和農田的管理(NCS路徑)來減緩氣候變化。同時NCS強調對食物和木材供應無凈負面影響(no net negative impact),對生物多樣性無凈損害(no net harm),并確保以對社會和文化負責的方式實施行動。
已有研究證明,NCS有潛力為全球氣候變化減緩目標貢獻約三分之一的減排量[1],并且經濟高效、易于實施、具有環境和社會經濟的協同效益,因此我們需要自然來幫助應對氣候變化。過去幾年間,人們對NCS的興趣激增,NCS熱潮引發了一些初衷良好但設計不當、不合理的植樹造林行動,使得一些此類NCS項目面臨爭議。鑒于此,本文分析了有關NCS項目主要的誤解,明確了可以助力NCS項目真實、公平、規范和透明實施的原則,并對NCS項目的5大基本原則進行了解讀。
? Raymond Reiffenberger/TNC
關于NCS項目主要的誤解:
一些NCS項目被認為是企業“漂綠”的手段,認為NCS是主要由能源密集型產業推動的碳抵消機制。
NCS經常與其他術語混淆:
a) 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NbS):與特別關注氣候減緩的NCS相比,NbS涉及的行動更廣泛,解決的社會問題不僅僅是氣候減緩;
b) 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NCS與IPCC定義的AFOLU減緩措施相同(如再造林、避免毀林、濕地保護等)。
c) 二氧化碳去除(CDR):NCS與CDR概念之間有重疊,一些NCS路徑(如再造林)確實可以從大氣中去除二氧化碳,但其他一些路徑(如避免濕地轉化)則是為了避免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
之前的NCS研究[1]估算了現有和未來保護干預措施的氣候減緩潛力,但無法確定過往的保護工作是否對氣候減緩有真實增益。因為NCS概念建立在保護工作的歷史基礎上,但測算的是保護干預措施在實現氣候減緩目標上的貢獻程度,所以即使以往的保護工作屬于NCS,也不能保證有氣候額外性。
如果NCS在未經試驗且沒有強有力的科學基礎支撐的情況下就被大范圍推廣,會造成誤導,難以預估風險。
文章指出若沒有一個明確的框架來有效地定義NCS和實施可靠的行動,對于NCS的應用會停滯不前。同時必須公平和可持續地實施NCS,才能有效減緩氣候,否則資源就會被轉移或不公平地分配,破壞公眾對NCS的信任和支持。如果要迅速擴大NCS的規模,就需要制定規范性標準,以幫助從業者、決策者、研究人員和公眾評估NCS是否切實可行和合適。
文章將這些規范標準概括為一套NCS原則,用于識別值得支持的NCS行動,有助于解決NCS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造成的混淆和爭議,明確了如何衡量此類項目的效益。基于現有文獻對NCS的定義和討論,文章作者匯總了實施NCS項目的5項基本原則(基于自然、可持續、氣候額外性、可衡量和公平)來定義此類項目,使之范圍明確并富有成效。在基本原則上,作者還總結了15個操作原則以指導NCS的實施,明確如何將基本原則付諸實踐。這些操作原則為決策者和從業者提供指導,以便能夠明智地應對風險,衡量結果,減少對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利的影響。
NCS原則將NCS行動定義在適當的范圍內(原則1-基于自然),確保積極的氣候效益(原則3-額外性),并避免負面影響(原則2-可持續、4-可衡量和5-公平)。但文章也承認這些原則與其他規范標準一樣,是理想化的,在現實世界中保護行動的復雜性將繼續暴露出新的不確定性,隨著時間推移,這些原則可能需要調整或補充。
NCS原則:
A. 基本原則1:NCS是基于自然的。
NCS強調人們在積極管理生態系統方面的氣候變化減緩潛力,但也可以為社區、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共同效益。
原則1.1:NCS源于人類對生態系統的管理。
自然與人是相互關聯的。生態系統在廣義上覆蓋所有生物包括人類以及它們在所處物理環境中的相互關系,除自然生態系統外還包括人類利用和管理的土地,因此該原則明確NCS包含農業、林業等。人類對生態系統的管理可以取決于供給方(如牧場采用林牧結合的措施)或需求方(如消費者決定減少牛肉的攝入),盡管需求方驅動的氣候減緩效益不可忽視,但本文不考慮NCS路徑下供應和需求的相互作用,關注以生態系統為中心、而非以人為中心的NCS。
原則1.2:NCS不會使生態系統進一步偏離其自然狀態。
以自然為基礎意味著NCS的管理必須考慮未經改變的自然生態系統的結構、組成和功能,以及當前的土地利用情況,保護其自然狀態。例如,我們知道種樹有益于氣候減緩,但通過種植非本地樹種來替代自然森林,即使新種植的樹種生長更快,這也不符合NCS的標準,因為會破壞所在地森林的自然結構和功能,需要確保在正確的地方種植適應該地區及其條件的本地物種。在實踐中,需要對生態系統的自然狀態有細致和動態的理解,以確保干預措施不會使其遠離或破壞其自然狀態。
? Gary Grossman/TNC Photo Contest 2021
B. 基本原則2:NCS是可持續的*。
NCS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有效的氣候效益,但需要通過人類來實施和管理,因此必須確保生態系統能夠持續為人類提供關鍵生態系統服務,從而使高度依賴這些服務的人們繁榮發展。從定義來看NCS并不需要提供額外的非氣候效益,但在實踐中NCS經常實現多種協同效益,這些協同效益往往是激勵決策者的主要因素。
原則2.1:NCS維持生物多樣性。
NCS可能在短期產生局部的中性影響,但必須避免降低α、β和/或γ多樣性(群落生態學中不同空間尺度下的物種多樣性指數)。例如在天然草原上種植樹木可能會增加固碳量,但會破壞依賴草原生態系統的物種的棲息地,減少天然草地的生物多樣性,因此不符合NCS。
原則2.2:NCS維持糧食生產。
NCS只有在能夠保障糧食安全和農民、漁民生計的情況下才能持久。在耕地上進行大規模的再造林不被視為NCS,因為可能威脅糧食安全。然而,通過保持現有耕地、改善養分管理、實施林牧結合、限制生物能源生產及其相關用地需求,以及推廣氣候友好的飲食結構,可以實現NCS并提高糧食安全。
原則2.3:NCS支持木材纖維和木材生產。
木材產品對于氣候減緩的可持續性尤為重要,因為經過選擇性采伐和現有森林種植生產的木材材料比鋼鐵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碳足跡更小。然而,不可持續的木材開發,包括砍伐森林或者采伐量超過科學界定的可持續產量水平,將破壞這一原則,因此不是NCS。
原則2.4:NCS支持氣候適應。
現有生態系統往往已經提供了適應氣候的服務功能,任何NCS的實施都應維持現有的適應水平,確保減緩與適應并行。文獻表明,NCS可以提供大量的生態系統服務,包括減緩洪水、土壤侵蝕、山體滑坡和風暴潮等災害,幫助社區和生態系統適應不斷變化的氣候。例如,恢復沿海社區的紅樹林不僅可以儲存額外的碳,還有助于防止海岸侵蝕,并為風暴潮提供緩沖。隨著氣候變化影響的惡化,確保可持續性必須考慮NCS行動如何幫助人類和自然適應不斷變化的氣候。
*值得注意的是原則2.1-2.4需要考慮規模,如果在100公頃的耕地上再造林可能無法在項目規模上維持糧食生產,但在國家范圍內實施大規模的NCS再造林可能就不會威脅糧食生產,因為要么是集約化生產來彌補土地,要么是利用邊緣化土地生產。
? Yang Hong
C. 基本原則3:NCS具有額外的氣候效益。
NCS 必須提供額外的、持久的氣候效益,但不應取代減排行動,而是作為氣候變化減緩的補充應對方案。
原則3.1:NCS提供了在沒有人為干預的情況下無法實現的額外氣候減緩量。
額外性通常是相對于基準情景進行評估的。例如,對于正在經歷土地撂荒和原生生態系統自然恢復的區域,將先前存在的恢復成果囊括進NCS是不合適的,因為這種自然恢復是基線的一部分,而不是人為干預的結果。該原則適用于避免排放(如避免森林轉換)和碳減排(如再造林)兩種類型的NCS。
原則3.2:NCS提供持久的氣候減緩效益。
額外的氣候效益要隨時間持續存在,但世事無常,因此NCS中考慮的是持久性而非永久性。持久性是根據不同碳庫中溫室氣體(如土壤或地上生物量)在不同尺度(如國家或全球)的停留時間來定義的。如果恢復的泥炭地未維持足夠長的時間以抵消濕地恢復后排放的甲烷,那么可能就不符合NCS的資格。在受到人為威脅或環境威脅的情況下NCS持久性較差,鑒于氣候變化的緊迫性,我們應當關注當下,同時建立動態的系統來確保NCS在適當的空間和時間尺度上的持久性。
原則3.3:NCS不用于補償易于消減的排放。
NCS不應用于補償應首要避免的排放,即不能替代我們急切需要的大規模化石能源減排措施,而應與這些非NCS的減排策略同時進行,因為不把化石能源減排列為關注重點就無法擺脫氣候危機。利用NCS去抵消不易消減的碳排放的一方應至少需要記錄和設定減排目標,說明為何NCS抵消的部分目前難以減排,并根據《巴黎協定》或適用的私營部門標準將碳信用記錄在合法的減排目標上。一些碳項目有可能在不知道或無法控制碳信用如何被買方使用的情況下被開發出來,因此提高透明度十分關鍵,以便開發方更好地選擇有信用的合作對象。
? David Duncan
D. 基本原則4:NCS是可衡量的。
“如果我們沒有清楚地計算出NCS干預措施從大氣中減少或移除了多少碳,我們就無法了解NCS如何解決氣候危機。”——Peter Ellis
量化可以幫助確定最大化減緩效果的NCS行動,同時恰當的核算可以確保NCS得到一致且清晰的量化。
原則4.1:NCS應根據輻射強迫*(radiative forcing)的累積效應進行量化。
計算NCS對氣候減緩的貢獻需要一致、透明和準確的核算方法。因為二氧化碳并不是影響氣候的唯一因素,因此NCS必須盡量一致且完整地量化其氣候效益,將輻射強迫轉換為二氧化碳當量(CO2e)來計算,并考慮所有可能的影響因素,包括甲烷、氧化亞氮、黑碳、反照率等。例如種植更多樹木通常對氣候有益,但在常年積雪、寒冷的地區增加喬木覆蓋度可能因為樹木吸收被積雪反射的陽光而導致氣候變暖。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可使用全球增溫潛勢(GWP)轉換為CO2e來計算,同時文章建議使用不同的GWP值來計算不同壽命的溫室氣體的近期和長期的氣候影響,從而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
*輻射強迫是指由于氣候變化外部驅動因子的變化(如二氧化碳濃度變化、火山氣溶膠濃度變化或太陽輻射量變化)而造成的凈輻射通量(向下輻射與向上輻射的差,單位用W·m-2表示)發生的變化[2]。
原則4.2:NCS的核算是保守的。
核算NCS的氣候效益時必須慎之又慎,只有在存在足夠的科學證據證明干預措施的氣候價值后才能將其納入其中。關注具體的、有證據支持的措施能夠確保我們采取明確有益于氣候的行動。根據IPCC的說法,充分的證據意味著額外的NCS減緩潛力值與零有顯著差異,置信度為中等或更高。隨著科學的發展和核算方法的改進,可以根據減緩潛力來增加新的NCS路徑和行動。
原則4.3:不確定性范圍大于氣候減緩估算量的NCS應被視為新興的(emerging)NCS。
對于候選的NCS路徑是否存在顯著減緩效果,需要估算其減緩量的不確定性。如果不確定性范圍大于估算的氣候減緩效果,應將其視為新興的NCS。對不確定性進行可靠和完整的評估會影響決策制定,應優先考慮實施減緩潛力確定性更強的NCS路徑。在適當的尺度上量化和報告NCS的不確定性可以確保實施重點放在可行的NCS上,并將研究重點放在新興的NCS上。
原則4.4:NCS的核算應避免重復計算。
在核算NCS時應盡一切努力避免重復計算。例如,計算減緩潛力時不能疊加計算同一地塊上的兩個NCS路徑,但一些NCS路徑可以同時進行,比如在同一農田上實施農林復合并應用生物炭。同樣,在產生碳信用或報告國家級或其他區域目標時,NCS項目應采用核算最佳實踐(accounting best practices)確保其提供的減緩效益不會在排放清單或碳市場中被重復計數。避免重復計算可以使用將NCS活動分類為生物群落、保護措施和路徑。采取保護措施的路徑是避免排放,恢復相關的路徑則是衡量額外的固碳量,改進的管理路徑可能兩者都有。
? Mohammad Hedayet Sarker/TNC Photo Contest
E. 基本原則5:NCS是公平的。
從歷史上看,弱勢群體受氣候變化的影響最大,原住民、當地沿海社區以及婦女在涉及影響其生活的陸地和水域的決策時常常被忽視或受到不公正對待。NCS需要以公正、包容的方式解決氣候問題,不僅要考慮到這些群體,還要尊重和重視他們獨特的文化、知識和權利,使整個社區和弱勢群體受益,從而使NCS項目更具韌性、更容易被接受和采納,同時以更有意義的方式貢獻氣候解決方案。
原則5.1:NCS尊重人的權益。
我們不能以氣候行動的名義,從依賴土地自給且缺乏資源獲取合法所有權的農民或當地社區手中收購土地并稱之為NCS。NCS項目應與邊緣化和弱勢群體合作并為他們提供支持,承認他們的權利和能力,遵循政策基礎并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或評估以識別和應對潛在的權利問題,并在設計和實施中納入對性別平等的考慮。如果一旦出現相關指控或擔憂,NCS活動應立即暫停,直到建立調查制度以證明項目如何符合公平原則并解決出現的此類問題。
原則5.2:NCS尊重原住民的自決權。
NCS需要尊重原住民的自決權(包括自治權、參與決策權、領土和資源權等),在項目或計劃的設計、實施、監測和利益分享中促進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的領導和決策。該項原則要求NCS的實施必須獲得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以體現尊重、責任和行動。最重要的是NCS不能增加原住民或當地社區面臨的安全威脅,也不能導致土地權屬不明確但正在使用土地(use land on a customary but legally insecure basis)的社區被剝奪土地或承受更大的壓力。強化自決權可以激活重要的地方知識,為全球NCS和科學研究提供寶貴的地方經驗。
? wong man wai/TNC Photo Contest 2023
另外,文章還提到讓NCS行之有效的關鍵在于建立強大的測量、監測、報告和核查(MMRV)體系,目前已有一些行動包括《溫室氣體核算體系》、通過自愿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建立最佳實踐等,一些新的技術方法也為核算帶來了新的機遇,但仍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文章最后指出了圍繞NCS實際問題的幾點挑戰,包括了解和解決NCS行動的可行性約束、量化NCS行動提供的共同效益、確保NCS的額外性、量化高碳儲量和低歷史干擾率區域的額外性和風險、確保減緩成果持久的方法等。
如果不利用NCS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中的全球氣候目標就難以實現。NCS易于實施且具有成本效益,只要遵循以上5項原則就可鼓勵利益相關方采取行動在全球各地迅速推廣,公平地管理自然,最大限度地發揮自然的力量應對氣候變化。
[1] Griscom, B. W., Adams, J., Ellis, P. W., Houghton, R. A., Lomax, G., Miteva, D. A., ... & Fargione, J. (2017). Natural climate solu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114(44), 11645-11650.
[2] IPCC. (2021). Annex VII: Glossary. In Climate Change 2021: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 to the Six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nited Kingdom and New York, NY, USA, pp. 221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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