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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公益訴訟案件,更高水平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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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最高人民檢察院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公益訴訟專案

2.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淮河流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3.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噪聲污染公益訴訟案

4.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紅楓湖、百花湖飲用水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5.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App侵害個人信息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6.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督促履行地熱水資源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庫木吐喇石窟寺行政公益訴訟案

8.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網絡餐飲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9.浙江省紹興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燃氣、新型燃料行業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典型案例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藥品說明書適老化

無障礙改造公益訴訟專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說明書 適老化改造 無障礙信息交流 推動立法

【要旨】

針對人民群眾普遍反映藥品說明書看不清、看不懂,相關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和具體標準的治理難題,最高檢依托藥品安全領域拓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和老年人權益保障領域檢察公益訴訟,著眼優化頂層設計直接立案辦理案件,督促協同相關職能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推進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基本案情】

隨著我國加速進入老齡化和藥品供銷多樣化,用藥群體日益龐大,消費者、患者對藥品說明書的依賴更加迫切。但藥品說明書字號過小、用法及禁忌等關鍵信息難以便捷準確獲取,給老年人、視障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帶來不便甚至造成用藥安全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5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根據履職調研情況,向最高檢提出針對藥品說明書問題開展檢察公益訴訟的建議。最高檢采納代表建議,決定直接立案辦理,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同步指導江蘇、上海、廣東、湖南等地檢察機關推進專案辦理。

最高檢在專案辦理中堅持重點保障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藥品生產企業利益,遵循行業監管規律規則,指導辦案單位探索最優化的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路徑,推動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破解藥品說明書的信息交流障礙,避免給藥企增加不必要的負擔,防止改造成本轉嫁至藥品價格。江蘇省檢察院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進行磋商,推動省內部分藥企啟動適老化改造,在全省推廣鼓樓醫院藥事服務做法。江蘇省連云港市檢察機關向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推動3家藥企通過加重印刷、正反雙面印刷、放大紙張、調大字號等方式,探索試點藥品說明書適老化改造,并推動在當地39個藥品零售藥店嘗試設立藥事服務臺,向需要的群眾提供放大版藥品說明書。上海市檢察院指導普陀區檢察院向市醫藥協會和部分藥企調查了解藥品說明書有關法律規定實施情況以及適老化改造的經濟成本,組織召開案件聽證會,推動部分藥企試點在藥品外包裝上增設專用二維碼,讓用戶通過手機掃描后獲取電子說明書,可以自行放大字體,并實現語音播放。廣東省檢察院指導深圳市檢察院督促行政機關確定某知名藥企為試點單位,在該公司銷量最大、使用最廣的某藥品包裝上印制盲文藥品名,并對公司旗下所有藥品包裝盒與說明書進行信息化改造,通過手機掃描藥品追溯碼可顯示用藥基本信息,通過手機無障礙功能可實現語音播報。其中,有18款藥品無需借助手機無障礙功能,即可實現藥品說明書的語音版或大字版,便利盲人或老年人獲取用藥信息。湖南省檢察院指導長沙市檢察院督促行政機關在全市確定60家藥店進行藥品服務無障礙改造試點,目前已有8家規模較大的連鎖藥房旗下共計40家藥店采取開設老年人藥品服務專區等措施。

專案階段性成效凝聚了社會共識,獲得人大代表和立法機關支持,推動將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從倡導性調整為強制性規定。2023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以下簡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藥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規范,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

2023年8月28日,最高檢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就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公益訴訟專案進行磋商,雙方就貫徹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三十七條,確定藥品說明書無障礙改造路徑、推動出臺配套規定等形成共識。

2023年10月13日,最高檢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案整改效果評估,由最高檢專案組和江蘇、上海、廣東、湖南辦案分組介紹進展,請相關科技公司展示掃描藥品追溯碼實現語音播報等功能的技術改造成果,聽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盲人協會、民政部等單位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各方代表充分肯定專案整改成效,以及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完善,有效加速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進程的成果。

10月31日,國家藥監局正式發布實施《藥品說明書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試點的品種為常用的口服、外用等藥品制劑,并確定上海、江蘇、浙江、江西、山東、湖南、廣東、陜西等省(市)為試點省份,并提供三種試點方式供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選擇:一是提供紙質說明書(大字版),鼓勵同時提供電子說明書(完整版);二是提供紙質說明書(完整版)并同時提供電子說明書(完整版);三是提供紙質說明書(簡化版)并同時提供電子說明書(完整版)。

2023年11月6日,最高檢向國家藥監局通報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檢察公益訴訟專案情況。11月8日,國家藥監局在湖南長沙召開藥品說明書適老化無障礙改造試點動員會。隨后于12月公布第一批藥品說明書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革試點名單,對657個藥品試點實施提供紙質藥品說明書大字版或簡化版或電子說明書,逐步加快解決藥品說明書看不清問題。

【典型意義】

藥品說明書“字小如蟻”明顯不符合“清晰易辨”的法律原則性規定。最高檢抓住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的有利契機,立足法律監督,代表公共利益,圍繞本案中關系老年人、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的公益問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通過能動司法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四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一體化辦案優勢,以司法實踐推動立法補強藥品說明書強制性規定,進而助力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藥品說明書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革試點,讓人民群眾更好更快感受到良法善治。

典型案例二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淮河流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淮河流域 船舶污染 以事立案 終結案件

【要旨】

針對跨行政區劃的流域船舶污染問題,省級檢察機關以事立案,組建“1+N”三級院一體化辦案組,上下聯動、分層監督、一體化履職,綜合運用磋商、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推動系統解決流域船舶污染治理難題,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淮河是我國七大水系之一,也是安徽省水面面積最大的流域。2023年,隨著“江淮運河”主航道全線貫通,淮河(安徽段)流域(以下簡稱淮河)航運更加繁榮,但船舶污染問題更為凸顯。安徽沿淮八市51個縣區普遍存在船舶污染物直排、污染物接收處置不規范、沿岸違規拆解船舶污染環境、碼頭岸電設施建設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船主普遍反映生活污水上岸難、岸電使用不便等問題,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3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安徽省院)依托“府檢聯動”機制發現本案線索,遂組織沿淮檢察機關初查發現,淮河沿岸停靠大量廢棄船只,船主長期居住在船上,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多艘工程作業船將船舶油污及生活廢水直排淮河;多艘船舶未按要求設置污染物收集或處理設施,直排污染物;多個碼頭存在泊位無污水收集設施、污染物接收設施無計量功能、船E行錄入量與實際接收量不符、未建設船舶岸電設施或未并網使用;沿岸存在多處非法拆船作業點和非法船舶維修噴漆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交通、海事、住建、環保、漁業、水利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管。

安徽省院經審查認為,淮河船舶污染情形多樣、公益損害后果嚴重,違法主體眾多、監管主體分布多地且多層級,符合以事立案條件。遂于2023年4月19日對淮河船舶污染問題啟動立案程序(以下簡稱專案)。專案采取省院主辦,相關市、縣檢察機關同步辦理的模式,同時安徽省院協調技術部門成立技術輔助組,組建由特邀檢察官、“益心為公”志愿者、骨干檢察官組成的專家組,提供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撐。

安徽省院對各地收集的線索逐一分析研判后,組織沿淮八市檢察機關先后三次召開調度會,通過“全省智慧公益訴訟平臺”,對淮河船舶污染線索統一交辦、逐案指導、全程跟蹤。針對船舶污染物違規直排、接收處置不規范、違規拆解船舶、岸電設施建設管理、船舶作業污染問題共制發訴前檢察建議67件,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3件。針對40余只廢棄船舶船主長期將船舶集中停靠在淮河一級支流壽縣古城墻北門河段并居住生活,人畜糞便、生活污水直排淮河,造成周邊水域污染,破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壽縣古城風貌的行為,省院辦案組多次現場辦案,通過磋商推動壽縣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水利、河道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船民上岸、船舶拆解方案并投入920余萬元實施岸線整治。

2023年9月,安徽省院在對專案跟進調查中發現,霍邱縣地方海事處(以下簡稱霍邱海事處)雖已履行督促案涉企業對泄露的油污和生活污水進行清理的職責,但對其虛報污水數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處置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指導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0月9日向霍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霍邱海事處對案涉企業船舶生活污水違法處置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案件審理期間,霍邱海事處對案涉企業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指導其對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升級改造,重新與垃圾轉運和處置公司簽訂協議;對轄區內港口碼頭開展全覆蓋式執法檢查,全面梳理問題并向六安市交通運輸部門匯報,促成出臺全市船舶污染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和聯合監管制度,實現全閉環管理。鑒于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2023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通過專案辦理,共督促推動行政機關處罰規范37個碼頭港口、處罰排污污染河流船舶42艘、清理非法維修浮吊船7艘;推動多地填補“三無”船舶管理漏洞,認定并取締“三無”船舶35艘;建立信息監控系統,實現對各港口全天候全方位視頻監管;對不符合標準的案電設施進行改造,推進綠色港口建設。鑒于本案所涉公益損害問題均已整改到位,安徽省院召開結案論證會,綜合檢察建議整改落實和行政機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情況,對沿淮八市辦案成效逐一論證,認為淮河船舶污染問題得到實質解決且實現訴源治理,于2024年1月10日對專案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針對淮河流域船舶污染問題多元、公益損害后果嚴重,違法主體較多、監管主體分布多地且多層級的情形,省級院主動服務大局,以事立案,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作用,厘清相關部門職責,找準監督不力的主要癥結,針對性開展監督。同時,加大跟進監督力度,對經檢察建議督促仍未依法整改的,依法提起訴訟,敢于善于以“訴”的確認,護航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典型案例三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噪聲污染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噪聲污染 以事立案 “益心為公”志愿者

【要旨】

針對環境噪聲污染等突出問題,檢察機關以事立案,省市縣三級院一體化推進,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針對法律未明確監督管理部門導致噪聲污染持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通過磋商、聽證等方式,督促出臺文件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推動提升噪聲污染治理水平。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江蘇省環境信訪投訴總量從40.3萬件下降至29.5萬件,但噪聲污染投訴占比逆勢上漲,從32.7%上升至48.3%。自2020年起,噪聲連續三年占據全省環境污染線索總量第一位,且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四類噪聲污染中均有部分問題被反復多次投訴,但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噪聲污染行政監管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對部分噪聲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2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院)接到人大代表提供的群眾對噪聲污染問題反映強烈的線索。同年3月29日,江蘇省院決定對省域噪聲污染問題直接進行公益訴訟立案,由檢察長擔任主辦檢察官,省市縣三級院同步成立以本級檢察長為組長的辦案組。

江蘇省院深入實地調查噪聲污染防治現狀,通過大數據分析明確噪聲污染問題癥結。經調查發現,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以及社會生活領域有部分噪聲污染問題,經群眾多次投訴未能得到有效解決。2023年7月,江蘇省院指導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下簡稱經開區院)針對夜間經常有摩托車、電瓶車或改裝汽車在馬路上飆車,產生嚴重擾民噪音問題,啟動立案調查,由于噪聲污染難以取證,經開區院邀請“益心為公”志愿者使用無人機技術篩選出飆車炸街的有效數據,固定了涉案車輛飆車擾民的違法證據。2023年8月17日,經開區院向交警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大巡邏力度,依法查處非法改裝裝置、證件不齊全的“飆車炸街”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并針對重點路段,多頻次分時段開展專項執法活動。交警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九條等法律規定,共查處99起“飆車炸街”違法行為,責令56輛非法改裝車輛恢復原狀。指導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針對棲霞山G37地塊項目緊鄰居民住宅區,承建公司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于夜間動用泵車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活公益損害問題,予以立案,并與棲霞區生態環境局開展磋商,該局依法對承建公司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督促承建公司優化施工安排,嚴控噪聲污染。專案辦理中,江蘇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噪聲污染案件594件,制發檢察建議228件,開展磋商210件(次),進行公開聽證48次。

江蘇省院在指導各地辦理噪聲污染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噪聲污染缺管、失管,“反復治、治反復”問題的關鍵是相關監管部門職責不清。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有9個條款19項噪聲違法行為未明確監督管理部門,而是授權“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江蘇省除南京市外尚未出臺文件對監管部門職責予以明確。針對噪聲監管部門職責指定問題,江蘇省院多次與省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磋商,并同步督促各市級檢察院與屬地市政府對接,出臺文件明確監管部門職責。江蘇省院于2023年11月7日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及 “益心為公”志愿者等7人擔任聽證員,邀請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等5個省級主管部門以及全省13個設區市政府分管領導參加聽證,圍繞噪聲污染防治,就噪聲監管部門職責指定達成共識。經檢察機關督促推動,13個設區市均出臺文件明確噪聲監管部門職責。

經跟進調查,檢察機關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通過調取省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臺、江蘇省環境檢測機構數據發現,2023年噪聲污染信訪投訴量為2.4萬余件,同比下降30%,功能區噪聲晝夜間平均達標率分別為95.4%、85.8%,省域聲環境質量明顯改善。2024年1月30日,江蘇省院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噪聲污染防治是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民生福祉。檢察機關從群眾信訪投訴和人大代表建議中尋找履職方向,針對噪聲污染案件調查取證難等問題,充分發揮“益心為公”志愿者的技術優勢,有效解決公益損害認定難、證據固定難等問題,為檢察機關開展監督提供有力支持。為解決監管機關職責不清問題,通過召開聽證會,有效推動法律條款落地見效,以檢察能動履職助力更高水平噪聲污染防治。

典型案例四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紅楓湖、百花湖

飲用水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飲用水水資源保護 監督管理主體 科技賦能 跟進調查

【要旨】

針對長江流域烏江支流跨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存在行政監督管理主體職責不清、環保執法標準不一、水源地保護協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省級院以事立案后,采取一體化辦案模式,分層監督、整體推進,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規范履職,實現保護水源地的部門聯動、區域協同,確保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

貴州省紅楓湖和百花湖(以下簡稱“兩湖”)系長江流域烏江水系的一部分,水域面積共68.16平方公里,是省會貴陽市飲用水水源地。近年來,“兩湖”上游及沿岸安順、貴陽兩地七縣區部分企業和村民違規取水生產生活;周邊企業和城鎮污水管網建設不全、維護不力,導致污水溢流和污水直排;企業未落實環保設施建設要求,導致粉塵污染水體;沿岸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固體垃圾、養殖污染未規范管理收運處置,導致沿岸固體廢物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排入河入庫;以及“兩湖”保護區標識標志設置不規范等情形,嚴重破壞“兩湖”飲用水水資源,給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帶來較大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7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貴州省院)接到“益心為公”志愿者反映該案線索,經初步調查,發現“兩湖”飲用水水資源破壞嚴重。鑒于該案社會影響較大,涉及眾多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貴州省院于同年12月1日以事立案,檢察長擔任主辦檢察官,抽調省、市、縣三級院辦案力量組成5個專案調查組。

通過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開展水質取樣檢測、調閱相關材料等方式開展調查取證,并借助“城市非法排污取水”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無人機等收集證據。專案調查組先后勘察現場70余人次,對紅楓湖支流夏云場壩河、夏云毛栗園村取水口等6處涉案水域水質進行取樣檢測顯示總氮、氨氮、COD等指數均未達標,查明“兩湖”飲用水水資源受損的事實。

貴州省院通過召開調度會、現場督導會等形式推進專案辦理,共立案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3件,磋商2件,制發訴前檢察建議8件,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1件。指導安順市院針對紅楓湖飲用水源準保護區的部分工業企業存在粉塵污染、危險廢物貯存不規范、污水管網建設不全維護不力導致污水溢流和直排等對紅楓湖水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環境污染問題,對市生態環境局立案并制發訴前檢察建議,邀請省、市兩級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專家志愿者和人民監督員開展公開宣告送達。推動取締不符合工業園區規劃和環保準入條件生產線,對20余家粉塵污染嚴重的企業責令完善環保設施,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對6家雨污混流的企業制定“一企一策”,采取工程性措施進行全面整改。

因兩湖流域屬地政府未嚴格按照《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建立“兩湖”管理機構,造成上下游兩地協調配合不足、履職不到位等問題長達十年之久,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損害。2023年12月12日,貴州省院向安順市政府、貴陽市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制發磋商函,于同日召開“一院三方”磋商會。會后,三方政府分別根據磋商意見,建立兩湖管理機構,制定兩湖領域水資源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分解細化整改措施,積極開展整改,協同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同年12月18日,安順市政府下文明確市生態環境局為兩湖流域(安順境內)管理機構。安順市政府、貴陽市政府和貴安新區管委會共同出臺《貴陽貴安-安順市兩湖流域水資源環境保護治理聯動機制》。

2024年1月,貴州省院跟進監督發現,“兩湖”流域屬地政府投入2782.97萬元專項資金建設覆蓋21個村2231戶居民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9條入湖支流的122個重點點位進行治理,集中清運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近20噸,打撈湖面漂浮物面積40.71平方公里,回收處理廢棄農用膜30余噸,治理被污染耕地500余畝,對20余家粉塵污染企業責令完善環保設施,清理整治違規取水30余戶,修復和新建水源地標識和設施18處,“兩湖”飲用水水資源治理成效明顯。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長江流域重點河湖水資源環境和飲用水源保護中的跨區域治理“硬骨頭”難題,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訴前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打破行政區劃對江河湖泊流域性的分割,推動有關行政機關和相關地方政府統一監管執法,將公益受損問題解決在訴前,協同推進流域水資源生態環境治理新格局。

典型案例五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

App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個人信息安全 鑒定檢測 第三方電子取證平臺

【要旨】

針對App等互聯網軟件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鑒定機構、第三方電子取證平臺等方式固定證據。針對職能交叉、監管部門層級不同等問題,檢察機關督促具有統籌監管職責的網信部門依法履職,推動開展專項整治和多部門共治,合力守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含App、小程序、快應用等)在生活工作中廣泛運用,給人民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部分程序存在不規范獲取手機設備相關信息等情況。2022年以來,App運營者注冊在上海的下載量達3000萬次至20億次的多款App、小程序等存在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問題,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0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市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多款App、小程序等存在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線索后,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11款App存在違規處理用戶個人信息問題進行鑒定檢測。2022年12月,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趣頭條”(版本:3.20.29.000.1207.1931)等11款App存在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情形。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相關App存在“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

上海市院通過“可信時間戳”等取證技術進一步調查發現,前述相關App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問題持續存在,部分App甚至此前被監管機構公開通報整改過。上述App處理個人信息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眾多個人信息權益且持續違法違規,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

因App侵害眾多個人信息權益的監管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存在職能交叉、監管部門層級不同等問題,2023年2月9日,上海市院對App侵害眾多個人信息權益問題以事立案。

通過進一步調取有關單位的“三定”方案、權責清單等,上海市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前述規定等,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電信管理機構、公安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有監管職責。鑒于相關公益侵害持續存在,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院與上海市網信部門開展磋商,建議對前述11款手機App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履行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共同加強對App違法違規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的協同治理。同時,上海市院將近些年在履行職責中辦理的停車繳費、消費餐飲等環節存在小程序、公眾號等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問題予以通報,建議其一并加強統籌治理。

上海市網信部門高度重視,立即牽頭相關部門對相關App進行復測和整治,排查本市App侵害個人信息的突出問題,牽頭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對App、小程序、公眾號違法違規處理個人信息行為開展“亮劍浦江”專項執法行動。2023年9月28日,上海市網信部門對社會公布關于46款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檢查情況。上海市電信管理機構、公安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饋本系統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監管工作情況。在專項執法行動中,市區兩級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累計檢查企業6043家,查處各類個人信息保護案件50余件。

2023年5月,上海市院與上海市網信部門會商建立檢察公益訴訟與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工作協同機制,共同推動屬地App主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同期,上海市院組織各級院開展“回頭看”,推動常態化關注涉網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問題,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情況,與有關行政機關開展磋商或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問題整改。同年10月,上海市院邀請技術人員會同上海市信息安全測評認證中心工程師對相關App進行復核,確認案涉問題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互聯網軟件App等獲取的相關設備、卡、網絡等的相關信息識別或關聯到個人,可以反映人的身份、狀態、行為等情況,而若違反法律規定的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違法違規收集相關個人信息,則侵犯了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厘清職責,確定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通過訴前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加強監管,促進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治理,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發力,在排查、核實、復核等環節充分運用檢察技術力量全程參與,有力維護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安全。

典型案例六

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督促履行

地熱水資源保護職責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地熱水資源保護 資源稅 資源補償費 確認違法

【要旨】

針對無證開采地熱水資源、未繳納相關稅費等情形,省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檢察建議回復期滿后行政機關仍未依法履職的,檢察機關以訴的方式彰顯監督剛性,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專案辦理推動訴源治理,推動制定規范性文件保護地熱水資源科學開發利用。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區各地的地熱資源開發普遍存在資源浪費、國家稅費受損等問題。其中,位于西藏自治區察雅縣吉塘鎮的吉塘溫泉酒店,于2019年10月建成并對外營業。該酒店使用的溫泉水來自某投資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察雅縣吉塘鎮卡仁村開采的一口溫泉井,深度約1718米,水溫50℃。某投資公司將開采的地下溫泉水出租給吉塘溫泉酒店長期使用,雙方于2022年1月1日簽訂五年溫泉有償使用協議。兩企業均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亦未繳納水資源稅費。兩公司的違法行為破壞地熱水資源,造成國家稅費流失,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自治區檢察院)在指導昌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昌都市院)、察雅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察雅縣院)履行職責中發現各地普遍存在上述公益受損問題,自治區檢察院決定以事立案,通過分步推進、全系統監督,有效規范西藏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保障國家稅費收繳。

針對吉塘溫泉酒店和某投資公司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亦未繳納水資源稅費的違法行為,昌都市院立案調查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地下熱水的屬性及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地下熱水(25℃以上)屬于地熱資源,屬于地熱資源,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對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相關規定。某投資公司開采的地熱溫泉屬于地下熱水范疇,該公司未經審批開采適用地熱水資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2023年5月27日,昌都市院分別向察雅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稅務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察雅縣自然資源局履行地熱水資源監管職責,對違規開采使用地熱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和查處;建議察雅縣水利局履行水資源監管職責,對違規取水用水問題進行查處,督促企業繳納水資源費;建議察雅縣稅務局督促違法企業依法繳納地熱礦產資源稅。檢察建議回復期滿,察雅縣稅務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收繳地熱資源稅及滯納金共計2萬余元。察雅縣水利局和自然資源局僅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決定,未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征收水資源費等行政決定,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形,國家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2023年8月26日,昌都市院將察雅縣自然資源局、察雅縣水利局未依法履職的2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依法移送至察雅縣院審查起訴。9月25日,察雅縣院向察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二被告對吉塘鎮卡仁村地熱水資源被非法開采使用的違法行為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二被告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無證開采、使用地熱水資源的行為。法院受理后,察雅縣水利局、自然資源局開展聯合執法,對溫泉井及相關設備進行查封,對兩家企業無證開采、使用地熱水資源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收繳違法所得,檢察機關提出的履行職責的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

同時,自治區檢察院針對省域范圍內的資源浪費、國家稅費受損問題,加強對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督力度,推動規范西藏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地熱水資源安全。2023年10月8日、11月2日和3日,自治區檢察院分別向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自治區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和西藏自治區水利廳(以下簡稱自治區水利廳)發出磋商函,建議行政機關對地下開采地熱水資源無序開發、無證開采,地下資源稅費未及時收繳等監管不力問題予以整改,建議加強與相關部門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推動地方性立法規范建設等。

11月29日,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主持召開與自治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稅務局的磋商會,對行政機關兩個有爭議和疑義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提出《關于對西藏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的建議》。磋商會后,三行政機關均按照磋商意見積極整改,全面排查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開展地熱水資源取用秩序清理整頓,并將此項工作納入2024年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內容。全區地熱資源經營戶共113戶,其中110戶已辦理稅務登記證,入庫稅款161萬元。西藏自治區發改委(能源局)起草的《關于促進西藏自治區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將于近期出臺,全面規范西藏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監管和資源稅費收繳。

【典型意義】

西藏是“亞洲水塔”,地熱蘊藏量居全國首位,地熱水資源不僅是重要的水資源,也是重要的礦產資源,應當予以嚴格保護。檢察機關全面貫徹《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青藏高原水資源應當堅持科學開發,合理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的要求,通過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全面規范西藏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在訴前檢察建議發出后相關問題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時,以訴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

典型案例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庫木吐喇石窟寺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工業污染 大氣環境衛星遙感

【要旨】

針對水害以及工業污染可能導致對具有歷史意義的重點保護文物造成損害或重大風險隱患,檢察機關借助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手段開展調查。針對多種風險疊加、涉及多部門監管的問題,可以通過磋商、協同治理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職責,并建立定期會商等長效機制,助力破解文物保護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基本案情】

庫木吐喇石窟(又稱庫木吐喇千佛洞,以下統稱庫木吐喇石窟)位于新疆阿克蘇地區庫車市西北30公里的渭干河谷東岸處,該石窟是新疆第二大佛教石窟寺,1961年被公布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因下游攔河樞紐攔洪蓄水、泥沙淤積,重要石窟群五連洞前河段河床抬高,石窟本體及壁畫安全存在重大風險隱患。2009年,新疆公布庫木吐喇石窟寺規劃,但石窟寺保護“四有”措施(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保護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完全落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石窟建設控制地帶邊緣建成煤焦化企業,工業污染可能對壁畫造成不可逆的損害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以下簡稱自治區文旅廳)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自治區檢察院)移交庫木吐喇石窟受水害案件線索。自治區檢察院經初查,該案的水害始于上世紀70年代,但攔河樞紐承擔著防洪、發電及三縣400多萬畝農田灌溉功能,短期內難以拆除重建;該石窟“兩線”范圍跨越兩縣,靠近煤焦化企業一側的土地權屬證書未辦理。經全面評估,自治區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及《關于加強新疆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規范性文件要求,自治區文旅廳對全國重點文物“四有”保護措施未予落實、文物可能受損害等均負有行政監管職責。根據阿克蘇地區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簡稱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三定方案”規定,渭干河流域管理局負責渭干河灌區水資源統一調度和管理,對渭干河水位高度對文物安全的影響負有監管職責。

2020年11月,自治區檢察院、阿克蘇分院通過一體化辦案方式,分別對兩部門依法開展立案調查。立案后,自治區檢察院邀請專家提供咨詢意見;委托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和中科院空天院,運用大氣衛星遙感等技術對工業污染對石窟及壁畫產生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調用檢察技術人員運用無人機傾斜攝影測量技術并3D建模進行現場勘查。

2022年1月,自治區檢察院與自治區文旅廳開展磋商,確認行政機關應履行對石窟“四有”措施落實、依法行使文物保護行政執法權等職責。同年2月,自治區檢察院與自治區文旅廳邀請兩個屬地縣(市)政府及地(州)、縣兩級多家行政機關、企業實地參觀石窟并召開座談會,由專家現場介紹石窟風險隱患成因及其在文化潤疆中的重要作用,圍繞系統治理、綜合保護、責任落實等內容達成共識,并形成會議紀要送與會單位。同年3月,自治區檢察院與渭干河流域管理局開展磋商,邀請文物保護單位克孜爾石窟研究所參加,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確認水利部門對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的設施負有限期治理的責任。為防止發生影響文物安全的重大事故,由克孜爾石窟研究所與渭干河流域管理局聯合確定安全水位線,形成定期會商、汛期水位控制、泄洪沖砂方案等措施并持續落實。

2022年8月,庫木吐喇石窟“兩線”范圍內的文物保護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兩線”范圍指的是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辦理了土地權屬證書。2023年,屬地縣文物部門與煤焦化企業共同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文物影響評估,評估建議企業搬遷。同年6月,該企業產業升級獲批,啟動搬遷計劃。對現有污染問題,該企業已將2個焦化爐中的1個予以停產。

2023年11月,自治區檢察院會同自治區文旅廳、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克孜爾石窟研究所開展“回頭看”,威脅石窟安全的水害、污染等公益損害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庫木吐喇石窟得到了有效保護。同年12月,自治區檢察院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庫木吐喇石窟始鑿于兩晉時期,經隋唐延續至宋代,具有早期龜茲畫風、中期漢風、晚期回鶻三種風格,以文化類型的多樣性而著稱于世,是新疆多元文化并存中華文化的歷史見證。由于歷史遺留問題,保護工作具有艱巨性、復雜性。省級檢察院直接立案辦理,辦案中充分發揮一體化優勢,運用科技調查手段,全面調查,精準監督。檢察機關協同文物保護、流域管理、自然資源等多部門形成履職合力,切實解決文物保護中的工業污染和水害問題,建立健全常態化保護機制,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檢察保障。

典型案例八

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網絡餐飲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網絡餐飲食品安全 大數據模型 專業化辦案團隊

【要旨】

針對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領域違法主體范圍廣、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執法難度大等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從數據賦能角度切入,通過研發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法律監督模型,將海量數據源轉化為食品安全隱患案件線索,建立專業化辦案團隊并總結形成辦案指引,提升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工作質效,以類案監督實現訴源治理,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多家網絡餐飲經營場所位于居民區,周邊緊鄰學校,餐飲食品銷量高,卻存在后廚環境臟亂差、生產經營設施在使用過程中未進行有效清潔、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無健康證明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情形,直接影響到周邊學生及居民身體健康,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3月6日,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經開區院)在履職中發現入駐網絡餐飲平臺的商戶存在食品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行政監管部門與網絡餐飲平臺對其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導致此類商戶處于監管“灰色地帶”的線索。經初步調查,經開區網絡餐飲商戶多達700余家,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為此,經開區院構建法律監督大數據模型,通過采集外賣平臺的商家信息、用戶評價數據形成基礎數據資源,同時對接12345市長公開熱線投訴舉報數據、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平臺投訴舉報數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食品(網絡食品)經營許可證數據等進行深度關聯、碰撞和篩查,分析出食品(網絡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與取餐地址不一致、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等食品安全隱患問題。

通過對近千條數據開展要素篩查、數據碰撞、關聯分析和異常統計,初步篩查出近百條的問題線索,經綜合研判發現4家網絡餐飲經營場所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線索。2023年4月27日,經開區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實地調查發現,上述4家網絡餐飲經營場所存在后廚環境臟亂差、生產經營設施在使用過程中未進行有效清潔、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消毒柜未正常使用、食品與容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情形。2023年5月5日,經開區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等規定,向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經開區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對案涉商家違法行為作出處理,并開展區域治理,消除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

2023年5月26日,經開區分局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經開區院。經開區分局組織監管人員前往案涉商家進行檢查,核查屬實后對商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要求在完成食品加工場所衛生環境達標、工作人員取得健康證、消毒設施正常使用等整改要求后方可重新開業。同時,經開區分局將入網餐飲食品安全列入常態化監督工作要點,并組織轄區各街鎮市場監督管理所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監督行動。通過專項行動,共排查餐飲商戶120余家,對其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10家單位進行了處罰。

同年8月30日,在經開區院個案取得成效的基礎上,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大數據模型在全市部署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活動,建立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領域專業化辦案團隊,并制定《督促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案指引》。長春地區對涉及的17800余條網絡餐飲問題數據進行分析篩查,共篩查出問題線索765條,拓展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5件。

【典型意義】

網絡餐飲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網絡餐飲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以區域化治理視角,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實現在海量數據源中篩選出網絡食品安全問題線索,有效破解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領域線索發現難等普遍性問題。通過“個案辦理”促“類案監督”,提升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工作質效,推動行政機關建立健全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新模式。

典型案例九

浙江省紹興市檢察機關

督促整治燃氣、新型燃料行業

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燃氣燃料安全 一體履職 數字檢察

【基本案情】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紹興市院)對近年來公益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群眾反饋線索等進行梳理分析后發現,全市瓶裝燃氣、新型燃料的儲存、銷售、使用等環節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益和區域公共安全,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以來,針對發現的燃氣、新型燃料安全隱患線索,紹興市院成立專案組,分別以瓶裝燃氣安全領域和餐飲行業燃氣、醇基燃料安全領域為重點開展專案工作。圍繞相關違法行為存在隱蔽性強、取證難等問題,紹興市院進一步深化數字檢察應用,依法調取燃氣相關數據,建立危化品數字監督模型,通過清洗、碰撞、篩查異常數據,排查出個人違法儲存分裝、違法跨區域經營、在高層建筑違規使用瓶裝燃氣等線索后,移送給各地辦案分組立案調查。

指導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以下簡稱上虞區院)針對當地燃氣異地灌裝、配送、代送等違規情況多發,鄉村送氣人員存在無資質或不依規定配送范圍開展燃氣配送、使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農用車輛運輸、配送瓶裝燃氣以及非法貯存在瓶裝燃氣等公益損害問題開展監督,2022年7月1日,上虞區院向區綜合執法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該局對涉案送氣人員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立案處理后,積極對接余姚市綜合執法局和建設局,促使當地部門對違規跨區域供氣的西南燃氣公司、梁弄燃氣公司開展約談工作,督促落實實名登記等規定,阻斷跨區域送氣、灌氣行為。

指導紹興市新昌縣檢察院(以下簡稱新昌縣院)針對24家不同類型餐飲單位在用的108家燃氣灶具進行調查核實,發現24家餐飲單位的62臺燃氣灶具分別存在未安裝熄火裝置、與氣源要求不符合等安全隱患,同時發現廚具經營單位長期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是分別來自廣西、山東等地的燃氣灶具企業。2022年4月下旬,新昌縣院分別向縣住建、商務局、市場監管等部門制發磋商意見書與檢察建議書。市場監管部門對5家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的廚具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立案查處,責令召回已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并將山東、廣西等地企業生產不合格燃氣灶具的違法情形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住建和商務部門聯合綜合執法督促指導餐飲單位更換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氣源要求等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用氣規則的燃氣灶具280余臺。

紹興市院針對專案辦理中發現的問題向紹興市政府報送專項調研報告,并于2023年11月向相關單位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獲得紹興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的支持采納,進一步健全完善重點行業領域監管體系,常態化推進系統摸排、綜合監管。

【典型意義】

燃氣、燃料安全緊系民生大計,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檢察機關聚焦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權益、區域公共安全息息相關的安全隱患,綜合運用數字監督模型、開展實地調查、制發檢察建議、形成調研報告等方式,上下一體助力有關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破解治理難題,為安全風險隱患打好“法治補丁”,共同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同時,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積極回應民生關切,推動行政職能部門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做深做實利民、惠民之事,合力實現“守護公共安全、人民群眾滿意、行業良性發展”的良好效果。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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