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涉依托咪酯販賣毒品罪案件。被告人趙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該案是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岳陽縣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依托咪酯販賣毒品案件。
案情回顧
趙某系吸毒人員。2023年10月,趙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入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向他人販賣依托咪酯七次,共計收取毒資6930元。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趙某利用他人的微信賬戶接收毒資,并指示他人將毒資轉移至自己的支付寶賬戶上。經查,趙某通過上述方式轉移毒資603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趙某多次販賣國家列管的精神藥品依托咪酯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販賣毒品罪;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方式轉移毒資,構成了洗錢罪,依法均應予懲處。
被告人趙某因吸食毒品被抓獲,在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依托咪酯,外觀為白色結晶體或結晶狀粉末,本身是一種普通的化工產品,在醫療上用于麻醉,靜脈注射后作用迅速而短暫,對中樞神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將其混入煙絲中或者摻入普通煙油中,還有的制成“煙粉”“煙油”添加進電子煙進行銷售,許多人出于好奇,嘗試吸食這種“上頭電子煙”,嚴重影響個人身心健康。
根據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2023年第120號),依托咪酯(在中國境內批準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藥品制劑除外)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非法吸食、持有、販賣依托咪酯將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實施轉移資金等掩飾、隱瞞行為的,構成洗錢罪。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自洗錢”入刑后,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自洗錢”行為應單獨定罪,并與上游犯罪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本案中,被告人趙某自以為聰明地使用他人賬戶轉收毒資,最終被查獲并以洗錢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合并執行刑罰值得警醒。
在此也提醒大家謹慎保管好個人資金賬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杜絕違法犯罪。
供稿|姚柳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蔡亮
審核|易斌 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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